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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多嗎

發布時間: 2020-12-17 05:24:52

合同糾紛國家會按照百分多少計算

按照合同約定違約金計算,最高不超過合同金額30%。

㈡ 合同糾紛打官司要多少錢

合同在我們的生活、工作中隨處可見,比如常見的有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涉及的內容非常廣,因此涉及到的問題、糾紛也非常多。那麼,實踐中,有哪些合同問題是需要找律師協助解決的呢?

1、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

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會直接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從而影響當事人的利益,因此解決合同效力瑕疵問題對於當事人而言意義重大。

結合合同法相關規定可知,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形包括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以及合同效力待定。但無論是上述哪種效力瑕疵的情況下,當事人都應委託律師協助解決,律師會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為當事人提供可行的法律建議,保證當事人的利

2、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無論在什麼合同裡面,只要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就已經構成根本違約。此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談和的可能性明顯不高,當事人唯有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權益。

但是,訴訟涉及的內容非常多,尤其是在證據收集等方面,如果當事人收集的證據不完整。不具有證明力的,有可能會導致敗訴。而此時,若有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的,可以幫助當事人解決證據收集的難題,把握訴訟時效,處理訴訟涉及的相關事宜,從而保證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3、發生合同糾紛的

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能否正確運用法律武器,將直接影響到自身的利益。因此,合同糾紛發生後(尤其是涉及重大利益的),當事人應盡早委託專業律師介入協助。合同糾紛律師網頁鏈接

比如,雙方協商解決合同糾紛的,若無律師的介入,當事人可能會掉下對方設下的「陷阱」,導致損失慘重。又比如,當事人打算訴訟的方式解決的,若無律師的介入,可能會因未把握好訴訟時效導致喪失訴訟權利,損害自身利益等。

4、合同存在涉外因素的

合同存在涉外因素的,在發生爭議時,難免會涉及到管轄法院的選擇、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的適用等內容,當事人在不知道如何處理的情況下,應盡早委託律師介入協助,最大限度地爭取利益、減少損失,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㈢ 打官司麻煩嗎合同糾紛的,大概需要多長時間,原告要經常出面嗎

打官司的確是件很麻煩的事;

如果是合同糾紛,大概需要三到六個月的專時間就可以完成一屬審。
如果一方或者雙方不服,都可以上訴,時間再增加三到六個月。
原告如果委託了律師,就不需要再經常出面了。

司法實務中,合同糾紛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糾紛。出現合同糾紛的情形要麼為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要麼是合同雙方對合同的履行發生了分歧,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那麼遇見這種情況,大家應該怎麼處理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㈣ 合同糾紛 違約金 多寫 可以嗎

在合同糾紛中,定金、違約金和賠償金(以下簡稱「三金」)的糾紛較為常見。為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參照擔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談談「三金」在合同中的適用。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我國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為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一方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里的「雙倍返還定金」即為合同法上所稱的「定金罰則」。同時,我國《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如甲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甲出售給乙的房屋價值50萬元,甲要求乙給付的定金不得超過50萬元的20%即10萬元。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後作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的約定雖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限制的。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由於違約金是在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的,因此,它與違約發生後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一致,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或增加,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造成損害,從而要求違約方賠償與損害結果相當的金錢或財物。事實上,定金和違約金都具有賠償金的性質,只不過定金和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而賠償金則要以實際發生的損失為前提。在賠償金中,非違約方對損害後果證據的收集是十分重要的,如果非違約方在違約發生後不能證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則不能適用賠償金。因此,當事人在選擇適用「三金」時,最好是事先根據情況約定違約金或定金,這樣就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在「三金」的關系中,除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並用外,定金和賠償金、違約金和賠償金是能夠並用的。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由此可見,定金與違約金雖然都具有制裁違約的性質,但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兩種責任是不能同時並用的。由於定金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所以,定金不能替代賠償金,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作為賠償金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賠償金時將定金列入其中,定金和賠償金是可以並用的。如甲收乙10萬元定金,後甲違約給乙造成50萬元的損失,根據定金罰則,甲須返還給乙20萬元,另外的30萬元損失,乙可以賠償金的方式要求甲賠償。違約金也不以實際損害為前提(即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只要違約違約方都應當支付違約金),但由於違約金本身可以視為約定的賠償金,因此,一般情況下,在同一合同中適用違約金後就不能再適用賠償金。當然,如果違約金的支付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受害人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定金和違約金雖然不能同時並用,但在合同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的情況下,是選擇適用定金還是選擇適用違約金其結果卻大不相同。筆者試舉一例來說明這一問題。如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在2004年11月28日前交付房屋,乙在交付房屋時付清房款50萬元。乙向甲支付10萬元定金,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支付違約金15萬元。後甲將房屋賣給丙。在這種情況下,乙如果選擇適用定金,則根據定金罰則甲須返還乙20萬元;乙如果選擇適用違約金,他就可以請求甲支付違約金15萬元,同時他還可以要求甲返還自己已支付的10萬元定金,這樣乙就可以得到25萬元。

㈤ 合同糾紛問題

乙方如果提前通知,甲方同意接收的,不能再主張
另外看合同有沒有約定驗貨期限,超過驗貨期限無法再主張貨品不一致
如果屬於甲方可以主張貨品不一致要求退換的,乙方只能按合同約定給甲方換原來貨品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一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㈥ 法院受理兩萬多金額的合同糾紛嗎。

法院受理合同糾紛案件不以金額為標准。

根據民訴法規定,只要符版合下列條件,法院就會立案權受理: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㈦ 合同糾紛打官司需要多少錢

產生合同糾紛後,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此時需要注意合同糾紛的起訴條件,如果不滿足這些條件的話,那麼法院一般是不會立案受理的。
一、合同糾紛起訴條件有哪些
想打合同官司告狀必須有起訴這一環節,但這也並不意味著生活中只要有人起訴,法院都必須立案受理。事實上,法院所受理的只是那些符合法定條件的訴訟案件,而這法定條件便是每個欲行使訴訟權利的公民所必須知道且要嚴格把握的。起訴的法定實質要件有:
1、要有明確的被告。即必須在訴狀中說明被告是誰及其基本情況。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需要寫明包括姓名、年齡、籍貫、性別、家庭住址、郵編、電話等情況。如果被告是單位的,需要寫清單位的全稱、地址、郵編、聯系方法、單位法定代表人。
2、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必須在訴狀中明確提出讓法院依法保護的具體民事權利是什麼,同時提出相應的事實根據和理由。
3、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即所訴的問題,必須屬於人民法院依法擁有管轄權,並符合地域管轄、級別管轄。
4、原告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即原告要起訴的案件必須和起訴者本人或單位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合同糾紛訴訟費用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包括兩個方面:
(一)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後,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為: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系或非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其他訴訟費用。
(二)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採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實踐中,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多種多樣,訴訟並不是唯一的解決途徑,但卻是其中比較有效的解決方法之一。很多合同糾紛都比較復雜,因此建議當事人最好委託一位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打官司,這樣勝算會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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