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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異同

發布時間: 2020-12-17 06:08:31

㈠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和聯系

勞動合同的訂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希望能給你點幫助

㈡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有什麼關系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內系前,經雙向選擇容,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和勞動合同是不同的,只有在畢業生正式入職後,才會簽訂勞動合同,它們的區別為:

1、人事關系不同。簽訂就業協議並不代表正式缺勞動人事關系,而是一種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而簽訂了勞動合同就是正式確定了勞動關系。

2、效期不同。畢業生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而勞動合同是在簽訂後的合同期內都是有效的。

3、製表方式不同。畢業生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而勞動合同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議簽訂的。

㈢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和單位的合同有什麼區別

不知道你那是什麼地方.
我當初簽就業協議的時候就是因為學校逼得緊,
然後胡亂去一個內公司蓋了個章容!
我們學校很多人都是這樣做的,
目前沒發生什麼狀況!
而合同也無所謂的,
我在一個公司簽了合同,
後來還是說明原因然後離開,
公司也沒為難我.
合同只是一種形式,
更多的是給個人保障,
而不是讓個人受制於公司!
如果單位不跟你簽合同,就走人嘛!
你們那找工作應該不會特難吧.

㈣ 勞動合同和就業協議書有哪些區別

勞動合同 歸 勞動法 約束
就業協議 歸 民法 約束

㈤ 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1、主體不同

三方協議:適用於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鑒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

勞動合同:只適用於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2、內容不同

三方協議: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應享有的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主要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時間不同

三方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

勞動合同: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才簽訂。

(5)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異同擴展閱讀

簽勞動合同要注意事項:

1、要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畢業生主動辭職,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2、要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復延長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而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其實這招已經不用再防了,根據2008年1月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准,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由於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

4、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於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㈥ 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書有什麼區別

就業協議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的,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畢業生所在院校三方簽訂的協議書;勞動合同則是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和調整。

㈦ 勞動合同和就業協議書,實習合同,試用期合同有什麼區別分別解釋下

1、就業協議一般是指還沒畢竟的應屆生用的,由地方教育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回的三方協答議,學生、企業和學校各執一份。與勞動合同不同,理論上在校生是不能簽勞動合同的。就是畢業後要去那個單位上班的。
2、實習合同。實習合同並非法定合同形式,只是在實習生與企業之間的訂立的一種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與勞動合同不同。
3、試用期合同屬於勞動合同的一種。有的試用期合同直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條款,其實是一樣的。因為試用期屬於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一個特殊時期,可以單獨採用試用期合同也可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條款。
搞清楚以上三個,勞動合同與他們的區別就顯而易見了。

㈧ 簡述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書的區別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聘用畢業生所訂立的兩種書面協議,二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的階段,並發揮不同的作用。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其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不言而喻,學校作為一個主體,其作用是維護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並兼有證明學生畢業信息的真實性。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下依法簽訂的,只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主體。
2、依據不同。就業協議依據的是教育部頒發的部門規章,勞動合同依據的是《勞動法》和《合同法》。
3、內容差異。就業協議可規定畢業生自身情況、就業意向甫籂顛餃郯祭奠熄訂隴、用人單位同意接收、學校派遣等,而在勞動合同中,依法必須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除此之外,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在具體涉及到某項時還可以優先適用本地地方法規和規章。
4、簽訂時期不同。就業協議一般在學生畢業前簽訂,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只有等到畢業後方可。
5、效力不同。就業協議只是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簽訂的協議,其效力始於簽訂之日,終於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時。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合同方式確定的,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雙方不得隨意變更、中止。對畢業生來說,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原就業協議隨之失效。從這點來看,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雙方確定就業意向和權益的依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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