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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解除

發布時間: 2020-12-17 07:32:09

⑴ 關於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辦法

1、「關於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辦法」:概念有些不準確,你的合同是與30年不變的土地承包合同不錯,但你與李某之間的合同【不是土地承包合同】、而【是土地轉包】合同:承包合同只能向發包方承包,發包方是土地所有權者村委會,你現在只是擁有100畝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所以你不具有發包資格、不能與李某簽定土地承包合同,但依法可以轉包:你與他之間的合同只是轉包合同。
2、對於轉包合同:
(1)雙方應按約定的合同條件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但是,你們的情況是:原轉包合同的條件已經發生變更(土地安裝了滴灌),所以合同的條件也應協商作相應變更:「安裝滴灌的土地1萬元承包是不合理的」是變更後的情況,如果你與李某就新的轉包條件協商不成的,你有權解除合同,「他就出1萬元要種我的地」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3、「否則就憑合同告我,這如何是好?1萬給他我吃大虧,但合同說我要解除就賠償他2萬元,我該怎麼辦啊」:
(1)如何是好?讓他去告呀,看法院會不會向著他說,到法院也是他可以耍賴的呀?
(2)如果你解除合同,可能要賠償他一點損失,但不是他說2萬就2萬:應該是2008年10月滴灌安裝好後他田裡的實際損失,也就是你解除合同時他那一季作物需要提前收獲帶來的損失。

補充:
1、作為轉包人,轉包期限遠遠短於承包期限,由你承擔固定設施的費用也屬合理。
2、你們的合同已經簽訂、但還沒有履行是嗎?2008年1月簽定合同並約定到2009年才給他種是嗎?
3、「我要解除合同該怎麼辦?」:
(1)你不能上來就說要解除合同(法律不支持隨意解除合同),因為情事變更,你可以要求和他協商變更合同條款、增加轉包費,如果他不同意你才有權解除合同。
(2)「找什麼單位解除?」:轉包合同只是你們兩人之間的事,如果協商增加轉包費不成,你可以去法院起訴解除合同。
(3)「我要賠償他多少錢?」:合同違約賠償一般以填補實際損失為限,也就是說:你要賠償他為了履行轉包合同已經實際付出的損失,如:他為了明天種這100畝地已經准備的種籽、化肥、雇好的人工花費等。
(4)如果真告到法院,我認為調解的可能性大:讓他按一般的安裝滴灌田地的承包費標准支付給你轉包費用(也可能稍低一些),不解除合同。

⑵ 甲方強行解除承包合同,乙方應得到哪些相應的賠償

1、應當明確對方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如果屬於違法解除的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若承包合同有違約金約定,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遭受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大於違約金,在要求違約金的同時可對超過部分要求其賠償。

若承包合同沒有違約金規定,可按因為解除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要求賠償。

民法通則第115條和合同法第97條均規定,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的違約金,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如此解釋,並不等於否定懲罰性違約金在我國法上的地位。

由於《合同法》奉行自願原則(第4條),當事人仍然可以明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只要此種條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便仍然有效。當然,如果當事人的約定不明確,原則上推定為賠償性違約金。

(2)承包合同解除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違約金的功能:

1、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

2、補償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制裁違約方。

⑶ 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可解除嗎

編輯同志:2000年我父親與村委會簽訂了10畝地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為五年。今年,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村委會便與縣水利局簽訂了徵用土地合同。據此合同,我父親承包的10畝地也被全部徵用。請問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可以被解除嗎?英山讀者:李文強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要變更或解除已合法成立的經濟合同,一是要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二是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形式,也就是說,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請求,然後由合同雙方就變更或解除合同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才能變更或解除合同。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根據你反映的情況看,縣水利局徵用土地屬國家建設用地,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確實是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但它並不能自動地導致承包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解除此承包合同還要由村民委員會與你父親協商,確定補償損失來解決,任何一方自行廢除或強制解除合同都是違法的。建議你父親以國家利益為重,與村委會協商好補償的有關事宜,盡量使損失減少到最小。(郝萍)

⑷ 什麼叫承包合同的變更,什麼叫承包合同的解除

承包合同的變更,是指承包雙方在履行承包合同過程中,經協商,對原承包合同的條款進行修改或者補充,並達成新的協議。承包合同的解除,是指承包雙方在履行承包合同過程中,經協商或者因土地徵用、自然災害等法律規定無法再繼續履行合同時,提前終止承包合同。也就是說,除承包雙方協議或者法律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以外,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否則就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並而變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五條又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⑸ 簽訂承包合同時未約定期限,什麼情況下可以被解除

法律規定一般林地的承包期限最長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個人認為果園屬於林地中的一種,考慮到雙方簽訂的是未約定期限的合同,因以法律規定的期限為准,所有應仍存效

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不同合同形態的一種,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筆者認為,以上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法定解除權。只要符合《勞動法》第25條、26條、27條、31條和32條或者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這一限制,早在1995年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明確規定。

⑹ 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1、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條件
發包方在以下幾種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其一、承包人明示或默示毀約;其二、承包人履行遲延,且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完畢;其三、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絕修復;其四、承包人將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條件

發包人不履行下列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經承包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一、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其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其三、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延伸:
我國合同法第94條是關於合同法定解除條件的一般規定,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學者多認為該條立法規定實際上是確立了根本違約的制度。

⑺ 解除承包合同是否包含裁定為無效合同

如果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干涉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就是無效合同。其中,其干預解除承包合同也是無效合同。

⑻ 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1、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條件
發包方在以下幾種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其一、承包人明內示或默示容毀約;其二、承包人履行遲延,且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完畢;其三、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絕修復;其四、承包人將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條件

發包人不履行下列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經承包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一、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其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其三、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延伸:
我國合同法第94條是關於合同法定解除條件的一般規定,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學者多認為該條立法規定實際上是確立了根本違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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