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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證明

發布時間: 2020-12-17 10:19:42

❶ 勞動仲裁 材料清單 什麼證明什麼

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提交正本一份,並按對內方當事人的容人數提交副本),內容包括: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聯系電話;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2、申訴人及被訴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1)申訴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被訴人法人注冊登記資料原件(此資料可到企業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詢);
3、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證明;
4、其他有關的證據材料復印件及證據清單。
5、如果需委託代理人,應同時提交授權委託書一份。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受委託人的基本情況、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委託許可權如果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的,委託人必須逐項列明。
(省)市屬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非本市戶口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請到(省)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用人單位注冊地址在本市市屬區內的勞動爭議到本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

❷ 勞動仲裁以後,公司仍不給出具離職證明怎麼辦

單位不開離職證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內第五十條規容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❸ 勞動仲裁中用人單位提供哪些證據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書等本應由勞動者保管的文書的現象比較普遍,在勞動爭議發生後用人單位往往拒不提供由其管理的對勞動者有利的關鍵證據,導致勞動者舉證不能,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這種情況,本條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需要注意的是,《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這一規定被稱為「證據不利推定規則」。按照證據不利推定規則,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持有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而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另外,根據《證據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有責任提供證據;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所主張的事實的,可以推定勞動者的主張成立。
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是總則第六條規定在仲裁程序中的具體化,適用時應結合第六條的規定理解。
相關知識:
勞動爭議仲裁涉及的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
1.書證。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書信、文件、合同書、遺囑、票據等。相對於其他證據種類,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具有重要價值。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勞動合同文本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
2.物證。物證是以物品的外形、結構、質量、數量等物理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和書證在形式上都表現為一定的物質實體,但二者有質的區別。物證與書證的區別在於,物證是以物品的物理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書證是以物品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在某些情況下,某些證據可能既是書證,又是物證。例如,手寫的勞動合同書,如果用來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則是書證;如果用來證明書寫者的書寫習慣,則是物證。
3.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存儲等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音像、數據資料。例如錄音帶、錄像帶等。視聽資料與書證都是以記錄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但書證是以文字、符號等來再現案件事實,而視聽資料則以直觀的聲音、圖像等來再現案件事實。
4.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客觀事實如實陳述,證人主觀的推測、評價,以及道聽途說的事實,不具有證據效力。例如申請人同廠職工所作的申請人曾在該工廠工作的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仲裁庭所作的敘述和說明。由於當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實,因此當事人陳述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同時,也由於當事人與案件事實之間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當事人陳述難免帶有很強的傾向性、片面性甚至虛假性。因此當事人陳述只有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6.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主體根據仲裁庭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在對鑒定材料進行觀察、比較、檢驗、鑒別等的基礎上,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後作出的結論。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經常涉及的鑒定結論包括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職業病鑒定結論等。
7.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勘驗人對案件發生的現場或者不便移動的物證採取勘察、檢驗、繪圖、拍照等措施時所形成的實況記錄。勘驗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和雙方當事人的見證下進行的,能夠比較真實地反映現場或者物證的客觀情況,具有較強的證明力。製作勘驗筆錄是保全原始證據的重要手段。

❹ 勞動糾紛,需要寫證明書

您好。就寫清楚某某某公司收到某某某掃描儀一件即可,把事實講清楚就可以了。後面蓋好公司的章,日期。

❺ 勞動糾紛有公司員工證明為什麼法院判不員工

員工證明的是事實。
法院根據事實,依據法律做出判決,沒有不符合法律

❻ 在勞動糾紛案件中怎麼證明法人和打款人關系的證明

如果你的工資不是公司賬戶直接發放的,那你可以讓實際轉賬人在開庭時說明情況,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會支持的。打款人不會無緣無故給你打錢的,需要有一個合理的解釋

❼ 勞動仲裁的裁決書,需要開生效證明嗎

  • 勞動仲裁裁決書不需要開生效證明。

  • 勞動仲裁裁決書,是法律文書,具體專法律效力,對於屬終局裁決,裁決書結尾處都會寫明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申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被申請人有證據證明本裁決書具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三十日內向中院申請撤銷;

❽ 發生勞動糾紛需要什麼資料

遇到拖欠工資、扣發加班工資、不發經濟補償金等易發生勞動爭議的情形,勞動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但是對仲裁結果不服,那麼勞動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而勞動糾紛起訴到法院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首先我們來看看起訴到法院需要准備的資料有:
1、起訴狀(列明原被告信息、案由、訴訟請求、事實理由),一式三份;
2、原告的身份證明;
3、勞動仲裁裁決書一份;
4、與訴訟相關的其他材料。
勞動糾紛起訴的證據材料
1、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提供書面勞動合同、工作證、服務證、同事的證言等能夠證明在該單位上班的證據。
2、證明勞動關系的輔助證據。(1)單位開的證明。如出入證、停車證、食堂飯票;(2)針對單位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的錄音錄像;(3)工資欠條;(4)工作過的相關依據,生產中,產生的送貨單、報表、往來郵件等;(5)向單位報銷費用的單據;(6)網購物品郵寄到公司的快遞底單;(7)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8)錄音證據等。
3、欠薪事實證據:打卡記錄、同事證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送達裁決書的日期證明。
4、加班的事實證據:考勤數據、加班的書面通知、工資條。
5、工傷賠償的證據:工傷認定書;傷殘鑒定書;停工留薪期認定書;住院記錄;葯費單據;陪護費單據;本人的工資折等能夠證明工資標準的證據。
實際上,根據不同的案件,勞動仲裁也有著不同的處理方式,但勞動訴訟是最終解決方式。若勞動者對於勞動仲裁程序和勞動訴訟程序不了解,可以在右上角出查找相關律師,進行勞動法律咨詢。

❾ 勞動爭議如何證明開除員工的合法性

作為用人單位,來在自辭退員工時,務必要注意符合法律規定。即辭退員工時一定要保證: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程序合法。

1、由於法律規定辭退員工的舉證責任完全在於用人單位一方,因此證據確鑿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礎。即實體上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

2、在前述基礎之上,還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內部規章制度作為法律依據,這是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員工的關鍵。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作為法律依據的前提是該員工曾簽字確認已閱讀該文件。

3、在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程序問題,如提前通知期問題、書面的通知形式問題,此外,公司如果有工會,還必須將解除通知送達工會,避免因為程序問題導致解除行為被認定為違法。

如用人單位無法保證做到以上三點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則有面臨被員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風險,屆時,用人單位將可能面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向該員工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其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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