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損害第三人利益
『壹』 他人訂立的合同損害第三人利益怎麼辦
第三人可以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貳』 合同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但合同一方不知道損害了別人的利益,這合同有效么
不論合同一方是否知曉,合同中涉及第三方的條款是無效的。就整體合體的效力而言,可能是全部無效,也可能是部分無效,主要看合同中涉及第三方利益情況了。
『叄』 合同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但合同一方不知道損害了別人的利益,這合同有效嗎
《合同抄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因此,如果合同當事人並非惡意串通而損害第三人利益,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但是,如果因為合同的簽訂、履行等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當事人需要承擔責任,賠償當事人的損失。
『肆』 損害了第三方利益合同是否有效
簽訂合同必須遵循互惠互利,利益雙贏,相互自願的原則,不能強加一方或損害第三方,一旦構成侵權或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的合同視為無效合同。
『伍』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專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陸』 合同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但合同一方不知道損害了別人的利益,這合同有效么
不管雙方知不知道,
只要損害第三方利益
的合同肯定就無效。
只是部分條款損害內第
三方利息的容,其他不
損害的條款還有效。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柒』 合同法52條第三人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第二款中的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專效有不同的屬解釋。主要特點是惡意取得無效。主要有兩種觀點:
其一,絕對無效。理由是:我國現行合同法上的合同無效制度,是針對嚴重抵觸、違反合同制度目的的合同而設立的制度,第52條規定的無效合同都是法律堅決不許存在的。這與外國的一些立法例承認有相對無效的合同有區別。
其二,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主要理由是:《合同法》第52條第2項中的「損害第三人利益」應當區分為損害特定的第三人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如果損害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實質上損害的是公共利益,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如果損害的是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則應當屬於相對無效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捌』 一個合同,甲方和乙方都是公司不是個人,但是合同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這合同有效嗎
無效。
合同(協議書)涉及到第三方人的利益,末經第三方的同意該協議對第三人不具內有約束力,如果雙方惡意串通,協議書無效。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協議書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容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玖』 合同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但合同一方不知道損害了別人的利益,這合同有效
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具體到某一個合同,要結合合同情況具體分析
『拾』 合同侵害第三人利益,但經過了除斥期間能不能在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除斥期間也可以請求確認無效,返還財物請求權就要按照2年普通訴訟時效。確認合同無效,在法律上並無除斥期間的規定。
轉讓人作為集體的代表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轉讓項目只能由全體成員依照法律或者集體法的規定一致決定轉讓,但集體代表未簽字。
合同通過全體成員的決定,這是一個無權代表的情況。如果是這樣,並且在合同無效、變更或撤銷的情況下,合同不存在。
並且如果受讓人知道或應該知道他無權代表,那麼合同就是確定有效的合同。因此,從受讓人的角度,我們可以積極證明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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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認定原則:
無效合同作為典型的私法行為,合同必須在公權許可的限度內實施,無效合同就是國家公權干預的結果。所謂無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確定地當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這里的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不發生該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國家公權不應當過分干預私法下的行為,因此,認定合同無效應當完全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主要原則如下:
不非法即合法有效原則。法國法認為「如不能認定不是無效,可以認定有效」,此規則可以作為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鑒。
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違反某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才能被認定為無效,否則,一概不無效,此即所謂「法不設責即豁免」。
對於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
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范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