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繼承
❶ 房屋繼承,拆遷安置協議書
1、只要你爸爸繼承了房子,就屬於你爸爸媽媽的夫妻共同財產,未經你媽媽同意損害了你媽媽的利益。
2、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3、可以主張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無效,具體要看情況,無法直接算出勝率
❷ 拆遷安置房協議如何繼承
你得問一下當地公證處。我們這邊是需要拆遷協議書、安置單、產權注銷證明才能辦理的。拿到繼承公證書以後,辦理房產登記時可以直接改為子女(繼承人)的名字。
還有疑問可以繼續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❸ 拆遷房,簽署拆遷協議後產權人死亡,繼承公證辦不了,怎麼辦該房屋的產權
1、該房屋產權為你父母共同共有,你父親已經去世,那麼該房屋產權有一半的產權屬於遺產,如果,你父親去世前有遺囑的情況下,這一半房屋產權可以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只能按法定繼承程序辦理這一半房屋產權繼承,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2、你的爺爺、奶奶、母親和你的兄弟姐妹帶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土地證、你父親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房屋產權繼承公證,簽署意見,由公證處出具《房屋產權繼承公證書》。如果你想一人繼承房屋產權的話,你的爺爺、奶奶、母親和你的兄弟姐妹都要放棄該房屋產權的繼承權,在父親房屋產權繼承權棄權書上簽字。3、你的母親在公證處將該房屋產權應該屬於你母親的另一半房屋產權贈與給你所有,辦理房屋產權贈與合同公證,由公證處出具《房屋產權贈與合同公證書》4、你執《房屋產權繼承公證書》《房屋產權贈與合同公證書》《房產證》《土地證》《身份證》《戶口簿》和你母親一同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繼承和贈與過戶,將該房屋產權過戶到你的名下即可。5、過戶費用;(1)公證費;按房屋價格2%交納(2)契稅:繼承的那一半房屋不用交納,贈與的那一半按房價交納3%的契稅(3)土地增值稅;繼承的那一半房屋不用交納,贈與的那一半按房價交納1%的土地增值稅(4)所得稅;繼承的那一半房屋不用交納,贈與的那一半按房價交納1%的所得稅(5)房屋產權登記費;按件每件80元交納(6)房屋交易手續費;繼承的那一半房屋不用交納,贈與的那一半按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6元交納(7)房屋評估費:按評估額交納0.5%的評估費
❹ 沒房產證,有拆遷合同,繼承房產要什麼手續有什麼
一,只有拆遷合同,不可以做房產公證,但可以做房屋拆遷補償或者內安置協議公證。容
二,房屋逝遷協議公證:
1,由拆遷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
(1)拆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和代表人身份證件,被拆遷人的身份證件和戶籍證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託書或其他代管、代理權資格證明;
(2)拆遷單位應提供縣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方案等;
(3)被拆遷人應提供享有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書或證明材料;
(4)房屋拆遷協議文本(公證處可以代當事人草擬);
(5)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三,辦理房屋拆遷協議公證應當注意:
(1)房屋產權人已死亡的,應當先辦理繼承公證,再辦理房屋拆遷協議公證;
(2)屬於共有房產的,要注意防止遺漏其他共有人;
(3)根據規定,房屋拆遷協議應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❺ 拆遷協議可以通過繼承方式訴訟
第一,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上述規定中雖未將公民生前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中所涉權利直接列舉為遺產范圍,但規定中包含有「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一項。從拆遷安置協議所涉權利的性質而言,拆遷安置協議中被拆遷人的利益系基於其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或相關權利取得,一般體現為安置房屋或拆遷補償款,因此該合同權益實際是一種財產性權利,系被拆遷人原始財產權益的一種轉換形式,所以即使被拆遷人在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前死亡,其基於拆遷安置協議產生的此種財產權益不應因其死亡而消滅,只要經審理查明死者生前所簽署的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中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應可以作為被拆遷人生前遺留的合法財產予以繼承,這是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文義及其立法精神的。從實際操作而言,被拆遷人死亡後,往往拆遷單位無法或不願履行合同,如果拆遷安置協議中被拆遷人的合同權利不允許通過訴訟進行繼承,那麼該項合同權利就會被擱置,使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綜上,我認為死者生前簽訂的合法有效的拆遷安置協議中所涉財產權利應可作為其合法財產由合法繼承人來繼承,而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所以相對合同權利而言,拆遷安置協議中所涉的義務,亦應由取得權利人的繼承人予以承擔。
第二,既然拆遷安置協議本身是合法有效的,那麼作為合同相對方的拆遷人作為有利害關系的一方適宜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樣可以保障拆遷人的陳述權利,確保對拆遷安置協議審查的合法性,避免在今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第三,該案件中繼承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合同相對人向其履行義務,從法律關系而言,該請求確屬於合同履行之訴,與繼承不屬於同一法律關系,繼承人可以在確認了繼承權利後另行起訴,但如果繼承人直接在繼承案件中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考慮該繼承法律關系與合同履行具有關聯性,繼承的目的即要求合同相對人向繼承人履行,從減少訴累的角度而言,我認為亦可一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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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拆遷合同繼承
拆遷合同繼承的是因拆遷獲得的利益。房屋是你爺爺的遺產,由你爺爺的四個兒子繼承。你父親代理你爺爺簽署拆遷合同的行為只是代理而不是繼承。你父親去世後,他應當繼承的那一份遺產由你父親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繼承,即你父親的配偶及子女。拆遷合同中的利益分配時,應當是你和你爺爺的其他繼承人按份均分,不需要簽協議,但是需要辦理繼承公證。
❼ 是否有權利繼承拆遷安置協議中的權利義務
第一,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上述規定中雖未將公民生前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中所涉權利直接列舉為遺產范圍,但規定中包含有「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一項。從拆遷安置協議所涉權利的性質而言,拆遷安置協議中被拆遷人的利益系基於其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或相關權利取得,一般體現為安置房屋或拆遷補償款,因此該合同權益實際是一種財產性權利,系被拆遷人原始財產權益的一種轉換形式,所以即使被拆遷人在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前死亡,其基於拆遷安置協議產生的此種財產權益不應因其死亡而消滅,只要經審理查明死者生前所簽署的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中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應可以作為被拆遷人生前遺留的合法財產予以繼承,這是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文義及其立法精神的。從實際操作而言,被拆遷人死亡後,往往拆遷單位無法或不願履行合同,如果拆遷安置協議中被拆遷人的合同權利不允許通過訴訟進行繼承,那麼該項合同權利就會被擱置,使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綜上,我認為死者生前簽訂的合法有效的拆遷安置協議中所涉財產權利應可作為其合法財產由合法繼承人來繼承,而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所以相對合同權利而言,拆遷安置協議中所涉的義務,亦應由取得權利人的繼承人予以承擔。
第二,既然拆遷安置協議本身是合法有效的,那麼作為合同相對方的拆遷人作為有利害關系的一方適宜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樣可以保障拆遷人的陳述權利,確保對拆遷安置協議審查的合法性,避免在今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第三,該案件中繼承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合同相對人向其履行義務,從法律關系而言,該請求確屬於合同履行之訴,與繼承不屬於同一法律關系,繼承人可以在確認了繼承權利後另行起訴,但如果繼承人直接在繼承案件中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考慮該繼承法律關系與合同履行具有關聯性,繼承的目的即要求合同相對人向繼承人履行,從減少訴累的角度而言,我認為亦可一並處理。
❽ 遺產繼承~拆遷協議~!
主要看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如果是只有你父親的名字,那麼你父親簽了當然有效,如果你認為你父親無權處分屬於你的那部分房產的話,那麼你要告的是你父親無權處分,要求你父親賠償你的損失,而不是告村子拆遷部門。
❾ 拆遷補償安置的權利可否被繼承
產權人去世,房屋產權登記按如下方法進行:
1、 按照產權人遺囑進行產權確認;
2、無遺囑的按照執行,伴侶50%,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剩餘50%;
3、產權人伴侶也去世了,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協商一致後委託一人簽署拆遷補償協議;
4、協商不一致的,最好經過法院進行析產。
相關法條:
一、根據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
房屋拆遷補償時,原產權人去世的情況有兩種,有兩種情況,登記機關在為其辦理權屬登記時的處理方法也不同。
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滅失,所有權也不復存在。按繼承法規定,繼承已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此時應先由繼承人辦理房產繼承手續,由繼承人與拆遷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再憑該協議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如果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時尚未死亡,而是在簽訂了補償協議以後死亡的,則情況有所不同,雙方雖簽訂了協議,協議也真實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種債的效力,在進行權屬登記前,因補償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權的效力。但是按原協議辦理權屬登記顯然又不可能,因為原產權人已不能作為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
拆遷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產生的是債權,而債權也是財產權的一種,同樣可以作為繼承的標的。因而,可由原房屋所有權人的繼承人憑有效的繼承證明和拆遷補償協議等要件直接申請權屬登記。
二、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三、關於親屬繼承順序問題,《繼承法》相關規定: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❿ 房子簽完拆遷協議後房主去世了,繼承人是否有更改協議的權力
你說的是簽完補償協議之後房主去世了,繼承人是依法繼承了所簽訂拆遷協議中所內約定的一個義務和容權利,也就是說一紙協議的這個實際受益人和義務人是變更為繼承人,這時候你當然有權利是變更協議,但是呢是要求對方同意的,如果對方不同意變更而單方面是沒有辦法變更協議的,因為在簽訂協議之時生效的,那麼協議的變更是具有幾個法律情形,一個是沒有辦法繼續履行,那個是當事人同意,第三個是政策法規等等一項,還有一個不可抗力。
認真回答,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