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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糾紛管轄

發布時間: 2020-12-17 15:18:50

『壹』 份額明確情形:是離婚後財產糾紛還是共有權分割糾紛

基本案情
彭某和陳某於200年月登記結婚,2009年共同申購經濟適用房一套。2014年11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雙方所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尚未取得房產證,無法確定價值進行折價分割。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載明,該經濟適用房由雙方按份共有,雙方各享有50%產權份額。
2017年7月,陳某將該房的不動產權證登記在自己名下。不久以後,彭某提出分割,雙方協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將該經濟適用房按雙方各50%比例進行分割。

分歧爭議
本案中,就案由的確定及由此產生的管轄權,即彭某的訴請的法律基礎、應向哪家法院提起訴訟產生了爭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本案可能涉及案由分別為如下兩個:1.離婚後財產糾紛,屬於婚姻家庭糾紛;2.共有物分割糾紛,屬於所有權糾紛中的共有糾紛。前者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後者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針對案由確定以及管轄問題,出現了下述兩種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彭某和陳某有著離異夫妻這一特殊身份,且訴爭房產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系夫妻共同財產,而離婚時雙方未能就該房產分割完畢。現在再起糾紛,應當為婚姻家庭糾紛中的離婚後財產糾紛,系一般管轄即原告就被告原則,應由被告陳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另一種觀點認為,訴爭房產已經由法院在彭某和陳某的離婚糾紛的民事調解書中明確約定,由雙方各佔50%的份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畢,該房產已處於共有狀態。現由於當事人對共有物分割產生了爭議,應當屬於所有權糾紛中共有物分割糾紛,系專屬管轄,應由該不動產所在地即訴爭房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法律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當屬共有物分割糾紛。具體理由分析如下:
離婚後財產糾紛是指當事人在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後,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而產生的糾紛。審判實踐中,離婚後財產糾紛基本上有兩類:一類系協議或訴訟離婚後,對當時未分配、遺漏或者新發現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產生的訴訟;另一類系在協議離婚(在民政局登記)後,對離婚協議中財產的約定不履行、約定有歧義,或認為約定時存在受脅迫的情況,要求變更或撤銷,產生了糾紛而提起訴訟。
顯然,本案的爭議均不符合以上兩類情況。訴爭房產在離婚訴訟中已經一並處理,明確了各自所佔份額,權屬清晰。雖因離婚時未取得房產證,無法確定房產價值,導致未能折價歸並,但就財產份額而言,並無再次處理的空間。
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看,對於離婚後財產糾紛應當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處理時需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本案中,訴爭房產已在審理原、被告離婚糾紛時予以處理,也沒有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空間。本案訴爭房屋權屬是明確的,現共有人之間因為對共有物分割產生爭議而引發了糾紛,應當確定為共有物分割糾紛。原、被告之間雖然曾為夫妻關系,但曾經的特定身份並不會改變雙方對訴爭房屋的共有性質。原、被告對於該房屋的共有與普通按份共有並無本質區別,更何況司法實踐中按份共有人之間多半存在著特定的身份關系。
明確了案由之後,再來看一看管轄的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8條,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不動產糾紛系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若為共有物分割糾紛,則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關於實體處理的法律適用問題,共有物分割糾紛應優先適用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物權法》第100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第101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可見,適用《物權法》才能解決本案糾紛。
另外需要說明的一點是,釐清本案的法律關系,正確確定本案的案由和適用的法律,從而引導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在司法實踐中有著重要的意義。

『貳』 民事訴訟法一般地域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叄』 誰能詳細解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各自分別管轄的案件種類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各自分別管轄的案件種類如下: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基層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三)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三)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肆』 民事訴訟合同糾紛時 法院管轄權如何規定

民事訴訟合同糾紛時 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有:

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版條規定,因合權同膠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許合同實施地人民法院統轄。

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合同的兩頭當事人能夠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實施地、合同簽定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統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等級統轄和專屬統轄的規矩。

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保險合同膠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統轄。

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送和聯合運送合同膠葛提起的訴訟,由運送始發地、目的地或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轄。

『伍』 民事訴訟管轄權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陸』 物業合同糾紛專屬管轄是如何的

物業合同糾紛專屬管轄:
物業糾紛是指與物業管理和服務活動有關的民事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物業糾紛分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和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的特殊類型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的管轄制度。專屬管轄的本質屬於地域管轄,一般以一定的聯結地點來確定。世界各國一般將不動產所在地等作為確定專屬管轄法院的聯結點。專屬管轄是一種排他性的管轄:一是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轄,二是排除一般地域管轄和其他特殊地域管轄,三是排除當事人協議管轄。
物業糾紛案件的法律特徵:
物業糾紛案件的排他性法律特徵主要表現在: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系特殊物權
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三部分內容而言,專有權部分與個別所有權相同,一般都具有獨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共有權部分可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管理事務部分,亦即共同對事關整個小區或者某一建築物的使用的事項為共同的保護、管理和修繕等。與其他物權相比,其特殊性在於:專有權的使用和處分必須與共有部分一並處分;共有部分不能單獨處分;共有權部分不能以放棄共同管理義務為由予以放棄。
(二)物業服務合同與物業所在地政府的監管活動密不可分
國務院行政法規及其部門規章賦予了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權力。譬如:在對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主體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在業主大會的成立、業委會的選任上,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除此之外,在物管人員的選聘、大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收費等問題上,各級行政機關主管部門都肩負有監督、管理和指導職能。
(三)業主維權需要物業所在地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物業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柒』 法律對哪些案件的管轄有特殊規定

有很多呢,不知道你指的「特殊」是那種特殊。我把我能想到的、找到的,回答了。
  • 我國規定的專屬管轄有以下三種:

    1、下列海事訴訟,由本條規定的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2、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有九類:
第一類,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類,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則可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三類,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四類,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五類,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六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七類,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索賠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八類,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九類,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 這些是關於婚姻家庭類的
第一,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人員,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當事人一方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捌』 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

(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製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三)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四)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五)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中的侵權行為地,是指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銷售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屬的經濟特區所在地的或者所屬的大連、青島、溫州、佛山、煙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七)其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知識產權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玖』 關於法院管轄的法律匯總有哪些內容

立案管轄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回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答范圍,也就是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許可權范圍的劃分。法律依據包括《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

『拾』 民事訴訟管轄怎麼確定

(1)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復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范圍。一般而言,由於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縣級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於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具體規定是: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0)共有物糾紛管轄擴展閱讀:

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基於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恆定」,法院對於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法定管轄又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又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管轄實際上是著眼於法院與當事人或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法律事實的隸屬關系來確定的:從法院方面說,審理案件是它的職權,它應當有權審理發生在它轄區內的案件,在當事人的所在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等位於某一法院轄區內時,該法院應當有權審理。

從當事人方面說,則由於住所、訴訟標的物等處於某一法院轄區內而與該法院產生一種隸屬關系,一旦發生訴訟,就應當服從該法院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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