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繼續性合同有哪些
Ⅰ 什麼是繼續合同
繼續性合同是指債的關系的內容須繼續實現的合同。
包括持續不斷的實現回(如租賃答)與間接循環的實現(如終身定期金)兩種。
繼續合同實為一個合同,而不是幾個合同。
只是合同的履行,採取了分批、分期的方式。
區別繼續性合同與一時性合同(一次可實現的契約)的意義在於,前者與情事變更原則有關,並多注重人的因素,其權利與義務原則上不得任意移轉。
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在民事行為為繼續性合同等情況下,撤銷民事行為的裁斷只對將來生效,不具有溯及力。
繼續性合同是指那些總給付在合同成立的時候沒有確定,隨著時間的增加合同的總給付也在增加的合同。
比如:供應水,電,氣等合同。
撤消此類合同一般不溯及即往是指在撤消該合同的效力只向前發生,以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發生變化。
因為象水電氣供應這樣的繼續性合同如果在撤消該合同的時候有溯及力那麼就要將過去用過的水,電,氣反還給供應方,供應方反還價款。而水電氣這類的消耗物消費後不可能反還。所以不規定溯及力。
Ⅱ 繼續性合同的簡介
繼續性合同,如租賃合同、倉儲合同均屬於此類。租賃、借用、消費信貸等繼版續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權標的物為目的,已經被受領方享用標的物效益,是不能返還的,也就不能恢復原狀。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無溯及力,給付人都只能請求對方返還相應的價金,在相應的給付時,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迴曲折外,對當事人沒有任何好處,因此不如規定這些合同的解除無溯及力,除非當事人有相反的規定。但是,在長期的購銷合同有其獨特的性質,它被解除時能夠恢復原狀。
Ⅲ 什麼是繼續性合同與非繼續性合同
繼續性來合同
是指自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在一定的繼續的時間內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賃、
倉儲合同
等,
非繼續性合同
是指是指履行為一次性行為的合同。即一次給付便使合同內容實現的,如買賣、贈與、承攬等合同。如贈與、買賣等合同
Ⅳ 繼續性合同的介紹
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在一定的繼續的時間內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合同。
Ⅳ 《合同法》中法律規定合同終止的幾種情形
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有七種,如果存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5)非繼續性合同有哪些擴展閱讀:
《合同法》同時指出關於合同終止的若干問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Ⅵ 看書時有這么一句話:非繼續性合同解除原則上....
繼續性合同就是在一定時間內連續發生的,比如僱傭合同就是.僱傭合同解除後就不存在溯及力的問題.
Ⅶ 一時性合同與繼續性合同的概念及區分意義
繼續性合同是指債的關系的內容須繼續實現的合同。
包括持續不斷的實現(如租賃)與間接循環的實現(如終身定期金)兩種。
繼續合同實為一個合同,而不是幾個合同。
只是合同的履行,採取了分批、分期的方式。
區別繼續性合同與一時性合同(一次可實現的契約)的意義在於,前者與情事變更原則有關,並多注重人的因素,其權利與義務原則上不得任意移轉。
一、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沒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是履行必須在一定繼續的時間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典型的象租賃和委託等。租賃、消費借貸等繼續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標的物為目的,在解除時這些利益已經被受領方享有沒有辦法返還,因此不能有溯及力。這樣,獲得利益方此時所獲得的利益就是不當得利,適用不當得利的規定,應該返還給給付方。除不能返還導致沒有溯及力外,在委託合同時也不能有溯及力,原因是如果委託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時消滅的話,會使受託人已經進行的代理行為失去全部法律依據,將變成無權代理。這樣因代理行為所進行的活動以及所牽涉的當事人都將遇到不可預計的法律後果,不利社會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導致社會秩序紊亂。
二、一時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非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為一次性行為的合同。一般來看,一時性性合同在被解除時能夠恢復原狀,即已經履行的給付可以返還給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另外,違約解除是對違約方的制裁,是一種特殊的違約責任,是對非違約方的一種救濟,所以在考慮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時還要考慮這個因素。在守約方履行時,如果有溯及力,那麼他的履行將由接受履行方返還,並且要和履行時的價值一致,這對守約方來講有利。而且在我國沒有採取物權行為獨立和無因性理論,如果給付中有物權變動的話,此時的返還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視為所有權沒有變動。在違約方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時,往往這些履行都是瑕疵履行,對守約方來講,根本實現不了合同的目的,返還這些給付對守約方也是有利的。在違約解除有溯及力導致返還時,往往會發生一些費用,這些費用應該由違約方來支付。
Ⅷ 什麼是一時性合同
所謂非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為一次性行為的 合同 。 即一次給付便使回合同內容實現的,如答買賣、贈與、承攬等合同。 就非繼續性合同的性質而言,當它被解除時能夠恢復原狀, 即已經進行的 給付 能夠返還給付人。 恢復原狀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標志。 非繼續性合同作為解除的標的,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一種可能性。 這種可能性能否變成現實性,還要受其他因素制約,主要受 違約 解除 的法律性質決定。違約解除是對違約方的制裁,是一種特殊的 違約責 任,是對守約方的一種救濟方法。 違約解除有溯及力與這一性質相符合。
Ⅸ 分期付款為什麼是一時性合同而不是繼續性合同
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合同就已經成立,一次性完成,分期付款屬於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在履行合同,不是簽訂合同。
Ⅹ 在合同法中,繼續性合同與一時性合同的區別
(1)一時性合同。指可以通過一次給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合同。所謂一次給付,既指純粹一次履行完畢,還包括分期履行。在後一種情形,因其總給付系自始確定,時間因素對於給付的內容和范圍並無影響。
(2)繼續性合同。指合同內容非一次給付可完結,須經持續的給付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於,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於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於應為給付時間的長短。委託合同、僱傭合同、勞動合同、合夥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供應水電氣熱合同均屬繼續性合同。
2.分類的意義:
(1)可讓與性的強弱不同。一時性合同中的債權債務,可讓與性較強;繼續性合同中的債權債務,原則上由當事人承受,轉讓的障礙較多。《合同法》對此有所體現: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條第二款);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合同法》第371條;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合同法》第400條)。 法律敎育 網
(2)對解除許可權制的程度不同。一時性合同貫徹合同嚴守原則,解除權發生的原因較少。繼續性合同重視信賴基礎之存在,信賴基礎喪失或難以期待當事人繼續維持合同關系時,法律多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繼續性合同法律規定了較多的法定解除權。例如,委託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權;加工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有權任意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時性合同解除後具有恢復原狀的可能性,可以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繼續性合同被解除時,或無恢復原狀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復原狀,故繼續性合同被解除後僅向將來發生效力,解除前的合同關系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