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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推廣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17 16:26:47

A. 我收到一條簡訊說我涉嫌合同詐騙

發現詐騙事實來或者詐騙嫌疑人的,應當自及時撥打110或者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
對於利用網路、電信從事詐騙活動的,建議通過12321舉報中心進行舉報,防止更多人上當受騙。
公安機關網安部門提醒廣大群眾,要切實提高網上安全防範意識和防範能力,並積極舉報網上違法犯罪線索,攜手共建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網路違法犯罪舉報網站網址:www.cyberpolice.cn。

B. 又成功簽定合同,如何發簡訊宣傳

喜訊:經全體同仁共同努力,本分公司於X日又成功簽訂一份X萬元的銷售合同,這是我們團隊精誠團結、不懈努力的又一成果!謹祈各位同事再接再勵,為不斷提升更大業績作出更大努力!

C. 僅憑簡訊驗證碼能簽電子合同嗎,請專業人士解答,拜謝!

合法有效的電子合同應具備三大要素:
1、必須通過第三方簽署平台來簽訂內電容子合同,才能保證簽訂電子合同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2、必須使用合法CA提供的數字證書(可靠電子簽名)來簽署電子合同,這樣才能保證簽署方的身份的真實性、內容的完整性和數字簽署的合法性。
3、可靠電子簽署技術的基本條件是,用於簽署電子合同的證書必須由Adobe信任的證書頒發機構頒發,保證簽署的PDF文件在Adobe閱讀器中顯示「簽署可信」,自動由Adobe閱讀器驗證合同的有效性,全球通用。

D. 收到簡訊說房屋交易合同已備案成功,是什麼意思

合同備案是指業主與開發商簽定房屋買賣合同後,由開發商將合同提交相關的主管部門版登記。實權行購房合同備案制度,可以對開發商進行有效的制約。它不僅能促使開發商加快建房,按章辦理產權證,也可使購房者更加放心,很好地規避了一房二主為消費者帶來的諸多隱患。

E. 簡訊能否作為書面協議

甲乙雙方婚外情生有一子,後被甲妻子發現雙方欲斷絕關系,就解除同居關系孩子撫養權及撫養費發生爭議。後經多次當面和電話協商,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在協商過程中甲方給乙方發送的簡訊如下:1、既然達成共識了,就以簡訊為依據,你在沒有影響我家庭的情況下,每月將會收到三千元,有機會我會去看他,你若做不到,別怪翻臉。2、協議就不簽了,有簡訊為證,我不付三千你可以上門找我。付了你我互不幹涉。3、付撫養費是我的責任,不付會招報應。我還不想被人指罵,你們應相信我,按月付三千的能力我是有的。也希望你們做到不影響我家人的生活。你應考慮自己該如何生活了。順祝你們快樂。4、還有我先尊重你的意見,孩子暫歸你監護,如果我知道他生活得不好,我會要回他的。
從以上簡訊是否可以推定雙方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及撫養費已經達成一致呢?這些簡訊可否視為書面協議的一種?一、手機簡訊作為證據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七種。所謂證據,是指依法定程序收集並審查核定,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手機簡訊只要符合證據屬性,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手機簡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如果可以,其證明力又是如何呢?簡訊屬於哪種證據形式關繫到現行法律對其的適用,也涉及到對其證明力的判斷標准問題。簡訊屬於電子數據文件,對電子證據形式爭議的觀點有很多種,主要的有兩種:
1.認為電子證據是視聽資料,理由是:電子證據和視聽資料儲存都需要藉助一定的設備來反映;都是運用一定的科技手段製作、傳播、識別和感知;易刪改;易復制。
2.主張電子證據屬於書證,根據是:電子證據和書證一樣都是通過內容表達中心思想;我國證據理論和立法上都已經將書證擴大到數據電文形式;國外理論和立法也大多承認電子證據相當於書證。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電子簽名法》第2條第2款規定,「數據電文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第7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第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赤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手機簡訊是以手機為信息傳播終端與載體的文本或圖片,其本質是一種數據信息流,屬於數據電文的范疇。可作為證據使用
,所以其記載的內容也可以被認定為書面形式載體。
二、手機簡訊證據的保全
由於手機的存儲容量過小以及使用者的不當操作,簡訊息可能會自然泯滅或人為毀滅,且事後難以重現。因此在收集時、訴訟前或訴訟中必須以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並妥善保管,以使法院在分析、認定案件事實時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可以採取勘驗及製作筆錄的方法,將簡訊息的內容固定下來。對文字簡訊,可以製作筆錄;對彩信,可以進行拍照或與電腦聯機列印。但在保全時,均應標明簡訊來源手機和接收手機的號碼及發送和接收時間,必要時,應提供詳細的簡訊清單佐證。在庭審質證時,應出示原手機供對方當事人質證。除此之外,通過公證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保全效果。
三、手機簡訊證據的審查
證據是否可以採信關鍵看它是否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可采性。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是:「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關因素。」
基於手機簡訊的易修改、易編輯的特性,其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證據證明力的重要依據,也是其被審查的主要方面。一般而言,在證據採信時,主要審查以下方面:證據來源是否客觀存在;簡訊息的發送時間、發送人、網路服務商是否存在偽造或修改的可能。
具體而言,在審查實踐中可能會出現的情況主要有:對內容無異議,但對收發人有異議;對收發人無異議,但對內容有異議。
(一)對內容無異議,但對收發人有異議。
在此種情況下,一般而言,審查簡訊的內容已無意義,因為當事人已否認其為簡訊的收發人,實質上可以說已經否認了其內容,但若有其他情況的除外。其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情況:手機所有人將手機借給他人或被盜竊後由他人發送簡訊,對方不承認該手機號碼歸其所有等。前者可基於其他證據對此對抗,或者可基於某些已知的事實對其進行推定。後者由於目前並不是所有的手機號碼都實行實名制,有些號碼根本不可能辨別出個人的身份,這就造成了簡訊證據的認定困難。在審查時,雖也可基於其他證據的相佐及推定規則進行推定,但在實際操作時可能會遇到很大的認證困難。筆者建議,今後手機號碼應實行完全實名制,如此,將給證據來源的認定帶來司法上的極大便利。
(二)對收發人無異議,對於內容有異議的簡訊。
在確認收、發件人後,就應對其內容進行審查,之所以這樣,是因為簡訊不像其他的證據那樣容易鑒別。一般的書證內容,若有所改動,基本上可以辨別出來,就算常人難以辨認,專業鑒定的結果基本上也是可以保證的。對於簡訊而言,卻並非如此。我國目前的司法鑒定還未將像E-mail、手機簡訊之類的新類型證據,納入到鑒定范圍之內。
據筆者掌握的手機類型而言,某些手機具有重新編輯、修改手機簡訊並具有不留下任何「蛛絲馬跡」的功能。更為嚴重的是,由於手機簡訊的信號、接收信息的功能都在手機SIM卡中,也就是說,是SIM卡收發信息,手機只起著媒介、載體的作用。收件人完全可以在可編輯的,並且修改後無痕跡的手機中對收來的簡訊進行修改,而後再裝入不具有此項功能的手機中,以此作為其對於簡訊修改可能性之抗辯。這樣就很難認定其簡訊的真偽。
另外,簡訊服務商或者運營商只記錄每條簡訊的收發時間及收發方的手機號碼,對於其內容一般並不記錄(雖然他們具有記錄簡訊內容的能力),所以,這就可能造成對其證據真實性或許根本無法弄清的事實。在審查其內容時,有學者認為,「法官在訴訟中一味強調原告必須證明手機簡訊未曾受到過任何改動,是非常不現實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對手機簡訊真實性的認定只能「退而求其次」。從國外的經驗來看,通常的做法不是採取直接認證方式——鑒定來解決,而是藉助間接認證方式——推定、自認與具結等加以處理。
筆者認為,推定作為採納電子證據的第一準則,在審查簡訊證據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時,可以基於案件事實間的內在關系和聯系,以及合理的一般的邏輯關系進行運用。四、手機簡訊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判斷
由於手機簡訊的易改性、不留痕跡性的特點,同時,受網路、環境、技術等多方面的影響致使其容易出錯,因此,一般而言,手機簡訊應當歸入間接證據。其最大的特點在於證明力的或然性,即其只能佐證與案件有關的個別情節或片段。在運用其證明案件事實時,應注意:
首先,必須有足夠的證據數量,並使之與其他的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有效的、嚴密的證據鎖鏈。
其次,在其與其他的間接證據之間必須協調一致,若有矛盾,可基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方法予以排除。
再次,結合全案的其他的間接證據,進行綜合性的判斷。具體的考察方麵包括:取證環節是否完整,證據形成是否存在瑕疵,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等等。

F. 手機簡訊形式發送的協議具有法律效用嗎

有效。
《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內包括電報、電傳、傳容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用手機發送簡訊協議屬於法律規定的「數據電文」的一種類型,具有法律效力。
由於這種形式的合同和其他數據電文的合同一樣,存在難辯真偽的缺陷,雖然合同有效,但最好事後再補簽一份紙質的書面合同。

G. 買房子之後,收到簡訊,說合同已經簽訂成功。

可能是網上備案,已備案的話就有簡訊發過來

H. 想問一下如果交易雙方用手機簡訊的方式簽合同,這個在法律上認可嗎

合同法規定口頭合同都是成立的,互相簡訊的合同肯定應該成立。單身不管口頭合同還是簡訊合同,都沒有書面合同更具有證明力,一旦雙方對合同內容甚至是否簽訂發生糾紛,還要舉示更多證據加以證明,一般是不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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