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丟失證明
㈠ 合同丟失要用什麼證據 證明
受脅迫,威脅,利益,不知情的情況下也有可能顯失公平!
㈡ 勞動合同解除證明丟失了,怎麼補辦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重新開具一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或者把公司原來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通知書復印一份給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合同丟失證明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試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㈢ 合同遺失證明
這種情況下,公司一般不願意出具,實際情況是公司可能沒有遺失,然後要求補簽合同,合同簽訂日期仍然為原先簽訂日期
㈣ 購房合同遺失證明怎麼寫
這個沒有固定的格抄式,主要襲看你寫這個證明去干嗎用?如果是你手上的一份丟失呢的話,可以找開發商去復印一份,因為購房合同一般有5-6份,開發商手上都有存檔的一份,房產局有一份,辦房產證的時候還需要一份,土地證需要一份,要是有貸款的話,銀行還有一份
㈤ 勞動合同丟失證明格式怎麼寫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重新開具一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或者把公司原專來的解屬除勞動關系證明通知書復印一份給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㈥ 合同丟失,但有中間人和證人證明,合同有效嗎
首先,既然說到合同丟失有中間人,這就不是勞動合同。再者勞動爭議主內要看是否存在事實勞容動關系,勞動合同並不是不可或缺的,只是會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或雙倍經濟賠償金的問題。
如果是買賣合同或加工承攬合同,即使主合同丟失,只要提交合同履行的相關證據,也能證明合同存在。因為這幾類合同可以通過諾成的方式訂立合同。
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合同是否具有無效要件。題主問的,應當是簽訂合同後,合同丟失,有證人證明可否認定合同存在。這個很遺憾,合同具有相對性,針對合同相對方發生效力,第三人無法對合同存在進行證明。
㈦ 合同丟失 寫合同遺失聲明
網上可以自助辦理的,支付寶搜索「自助登報」
㈧ 合同丟失證明怎麼開
一般勞動合同法一式三份,由本人、用人單位和勞動部門各保存一份。如果你保存的一回份丟失,答可以到用人單位復印他們保存的一份,然後加蓋印章,標注復印件來源即可。勞動者欲要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通常情況下是不需要勞動合同的,若單位非要你提供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是你與公司各執一份,你完全可以向公司的人事部門要求其出示另外一份存檔的勞動合同。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經用人單位同意後辦理好相關的工作交接才能離職,否則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約行為,要支付用人單位一定的補償金做為代價。但前提是勞動者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如果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你就可以無所顧及的走人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