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影響
A. 對醫療事故對醫生醫院可追究怎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依法承擔下列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家屬經濟損失。各項賠償項目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可以對號入座。具體數額的確定,患方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確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確定。各項賠償項目確定後一次性支付,賠償結束後不得再反悔。
(2)行政責任:對於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於發生醫療事故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或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3)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醫療糾紛的影響擴展閱讀:
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B. 如何緩解醫療糾紛對醫生產生的影響
對醫生抄個體而言,不同性格襲類型應採取不同方法,在了解其性格類型的情況下,應該不難找到幫他克服心理難關的方法。對於整個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群體而言,就沒這么簡單,需要綜合運用表率、激勵、培訓等各種管理手段才能有效,學一點組織行為學方面的知識也會有所幫助。
C. 關於醫療風險與醫療糾紛的關系是怎樣啊
醫療風險是潛抄在的,醫療糾紛是已經發生的。
醫院在在醫療活動中,如果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常規,就存在醫療風險;
如果過失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就會發生醫療糾紛。如何避免發生醫療糾紛,關鍵在預防。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D. 醫療糾紛醫生為什麼不願去醫調委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負責和你解決糾紛的是醫院而不是醫生個人,醫生個人意見不代表醫院的意版見。另外,按權照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的規定,解決糾紛可以通過四種方式來解決:雙方協商解決,醫調委民事調解,衛健委行政調解或者法院訴訟,這裡面第1、2種方式是需要雙方都同意才可以採取的,也就是說醫院有權拒絕跟你協商或者走醫調委。第3、4種方式是由患方單方提起,醫院阻止不了。至於影響,這四種方式的影響是一樣的,如果認定醫院有責任,則要給與患方經濟賠償,至於如何處罰醫生,那是醫院自己的事。
E. 醫療糾紛法醫病理學鑒定有何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時代的變化與科技的進步,醫護技術和醫療服務也在不斷升高,現行醫療體制存在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同時患者或其患者家屬對其醫療服務的不滿,加上社會、輿論等因素的影響,集中表現為醫療糾紛數量不斷上升,糾紛造成的惡性事件也時有發生,已嚴重干擾現有的醫療秩序,甚至危及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這就有了法醫病理學屍體檢驗,法醫病理學對其事件提出客觀、公正的科學依據。法醫病理學鑒定為查明死亡原因提供了有力的科學證據,為更好地解決醫療糾紛起到了很大作用。法醫病理學鑒定已經成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手段之一[2]。
法醫病理學是研究涉及法律有關的傷、殘、病、死的變化及發展規律,為暴力性案件的偵察或審判提供醫學證據,並運用相關的醫學專業知識解決有關暴力死和非暴力死亡的死亡徵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時間、死亡地點、個人識別,以及致傷物推斷的一門科學。發生意外的、突然的自然死亡。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資料:
在文中選取莫耀南[1]在醫療糾紛屍檢86例法醫學分析中的屍檢資料中,醫院發生醫療糾紛的發生率逐年增多,且多集中於兒科(20例,23.2%)、產科(19 例,22.1%)、內科(16例,18.6%)、診所(10例,11.6%)、外科(9例,10.5%),顯示出醫院與患者的關系,將不再是醫患的關系,而是法律在醫患關系中其協商與判決的作用。
1、法醫病理學屍檢在醫療糾紛中起醫學司法鑒定的作用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簡稱《條例》)。於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
其中涉及死因的問題必須要經過法醫在醫療事故的鑒定。
1.1屍體檢驗的重要性
醫療糾紛涉及賠償與法律問題,其死亡的屍體應作屍體檢驗,明確死因,才能判別誰是誰非,這就要求法醫出面進行屍檢,來給予客觀、公正的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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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醫病理學死因分析
按照世界衛生組織在《國際疾病分類》一書中的建議,並且已經為很多國家承認的死因概念是:所有直接導致或者間接促進死亡的疾病、病情和損傷,以及造成任何這類損傷的事故或者暴力」[3]。法醫病理學則闡述的更加詳細[3]:「死因是導致死亡的原因,即疾病或暴力或生理因素。」根據死亡的作用的不同,可將死因分為:1.主要(根本)死因: 指與死亡有主要關系的原發性疾病或外傷。2.直接死因:是指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常見直接死因包括感染、出血、中毒等。根本死因和直接死因是一種因果關系。根本死因本身也可以直接導致死亡。3.輔助死因:是指促進死亡的因素,它本身並不足以致命,但在死亡中起到輔助作用[2].4.死亡的誘因:是身體原有潛在病變,因某種誘發因素導致潛在病變惡化而死亡[4]。在分析死因時應避免理論脫離實際,專重理論忽視實際,專重實際而忽視理論的片面錯誤的觀點。將基本認定的事實與相關理論聯系分析。正確的死因分析和鑒定,必須在佔有大量法醫病理學及臨床資料的基礎上,科學地進行歸納,抓住主要病變,做到認定有據,否定有理,獨立的、客觀地作出死因鑒定。
雖然法醫在屍檢中起重要作用,但是法醫病理學屍檢也具有局限性。由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指出: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疑義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天。死者家屬往往在提出屍檢時都超過屍檢的有利時間,對於法醫的鑒定增加了難度。法醫學病理屍檢中常常遇到形態的改變與機能障礙的發展不平衡,這就要求法醫在面對不同情況的不同解決方法。
2、法醫參與醫療糾紛死因鑒定的地位
醫療糾紛中的死因鑒定是一個十分敏感而復雜的問題,由於我國的傳統思想,對於屍體解剖接受范圍小,造成醫遼糾紛死因鑒定的難度系數增加。同時現在醫療屍檢應用醫院人員,讓死者家屬對於鑒定結果不能信服,這就要求一個中介來對患者死因的檢查進行屍檢。然而醫院的病理醫生對於鑒定患者局部病理有經驗,但對於屍體的全部病理檢查就不如人意。醫療糾紛的屍體檢驗比其他形式的屍檢更難、更嚴格。因為:①屍檢前必須制定嚴謹的解剖方案,做到有的放矢;②解剖檢驗必須包括顱腦、頸部、胸腹腔主要臟器和主要內分泌腺;③主要臟器必須作組織病理學檢驗診斷;④根據具體情況,應注意提取必要血液、尿液、腦脊液、胸水、腹水等體液,送作相關檢驗;⑤屍檢臟器須長期保存,以備復檢;⑥屍檢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在場監督,增強其透明度及公正性[4]。由於現在法制越來越健全,人們對於屍檢可以很好的了解和接受,這就要求法醫病理屍檢工作者須更加倍的學習,謹慎操作,細致觀察,以高度的責任心將此項工作做好,更好地發揮其他部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重要地位。同時醫療糾紛的屍檢比普通的病理學屍檢更加嚴格[5]。
目前,我國從事屍檢工作的主要是法醫病理人員,常年的屍檢工作使他們熟悉和掌握了法醫病理屍檢的基本技術、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積累了相當豐富的工作經驗,並且熟悉屍體解剖的相關程序及法規,這在屍檢病理診斷上是非常重要的。
綜上所述,科學、客觀的死因鑒定是法醫屍檢作用及地位的具體表現。對於死者的死因提出有利的科學依據。因此,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過程中,法醫病理學的司法鑒定是不可缺少的過程,是確保客觀公正和提高公信力的重要環節。
F. 醫療糾紛,復印病歷全是假的,影響勞動能力鑒定
你在就診時和醫復院產生了制服務合同關系,可以告醫院侵犯了你的知情權。
如果你的人身財產因為該次就診受到損失,可以告醫院侵犯你的人身和財產權。
如果醫院的偽造病歷問題妨礙了你工傷的賠償,可以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i
就醫院偽造病歷情況,你可以向醫療衛生行政部門即衛生局反映情況。
G. 導致醫患關系的緊張影響因素有哪些
1.1醫患關系緊張的社會原因。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後,醫院已經定位為服務行業,政府對醫院的補助越來越低,只有醫院收入的10%,這種水平的財政補助只能沖抵離退休職工的費用。醫院為了維持生存和發展,必須用自己的勞動和服務來換取收入。用市場的觀點來看,實際上是把醫療技術和醫療服務當成產品出售給患者,而患者付出錢,得到相應的醫療服務。目前正在進行和完善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職工醫療改革和醫葯衛生制度改革,其目的是使人民群眾享受到「價格低廉,質量實惠」的服務。但由於改革是一個徹底變革舊觀念的過程,難免產生陣痛,醫院進入市場後為了維持運轉一般不會提供免費的醫療服務,許多人對自己要花錢看病感到不適應,覺得難以承受。同時對醫療期望值卻增高,稍有不滿意就投訴、大鬧,這是醫患關系日趨緊張的重要的社會原因。
1.2醫患關系緊張的醫學原因。現代醫學不斷發展進步,不少醫學難題迎刃而解。但醫療領域充滿著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加之新的病毒不斷出現,病種增多,即便醫學再發達,醫生再努力,一些「搶救無效」的不幸事例還是不可避免地發生,這不僅是自然規律,也是促進醫院和醫生不斷探索醫學科學的動力。現在國內外一致認為醫療確診率只有70%左右,急重症搶救率在70-80%左右。由於個體差異大,即使一些常見病、多發病在有些人身上,也可能向復雜性轉變,任何醫院和醫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療過程和結果始終存在著成功與失敗兩種可能,這是醫學的無奈。很多患者及家屬不理解,對醫療期望值過高,當心中不滿意或在親屬死亡時行為沖動,辱罵侵犯醫務人員,這是不理性的極端看法,更是對醫師基本人格的不尊重。社會、醫院、醫生、病人和家屬都應當尊重醫學科學,回歸理性,不然對誰都無益。
1.3醫患關系緊張的媒體原因。現在醫院成了社會關注的熱點、焦點,新聞媒體更是願意對醫療糾紛和事故進行報道,並且明顯地帶有感情色彩,傾向於患者這個弱勢群體,往往對醫務人員的辛勤勞動視而不見。媒體為弱熱群體鼓與呼,確實為治理醫葯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行為,打擊紅包、回扣,降低醫療費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起到了正面積極的作用,同時卻又使患者不信任醫院和醫生,未進院就戒備,進院後稍不滿意就投訴,假若真正發生糾紛,則集結人員大鬧醫院,哪怕官司上了法庭,法官最後判決也本著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致使醫院方的合法與正常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珍重,不利於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1.4醫患關系緊張的患方原因。很多患者對醫學知識一知半解,維權意識卻又異常強烈。一方面,以為醫學萬能,進了醫院就進了保險箱,生命健康有絕對保障。另一方面,認為自己花了錢就要治好病,一旦病情不見好轉或者惡化時,就認為是醫療事故,就覺得醫院和醫生不可原諒,進而大鬧醫院,甚至打罵醫務人員,完全忘記了之前醫生護士付出的大量勞動。
1.5醫患關系緊張的醫方原因。長期以來,醫生這個職業投入大,責任大,風險高,收入低,以前醫生們都無怨無悔地日夜守護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普遍有金錢第一的觀念,不可避免地影響到醫務人員的價值取向,心理產生不平衡,此時葯品製造商適時地為醫務人員追求高收入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加上財政轉移支付越來越少,醫院為了求得生存和發展,也不得不遵循市場經濟規律。醫患雙方由於經濟利益「沖突」而關系緊張。
H. 你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解決的認識
當前隨著社會的發展,醫患關系的變化和醫療糾紛頻繁發生已成為影響醫療衛生單位正常工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僅損害了醫院的形象,影響了單位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而且阻礙了醫學的創新和醫學科學的發展
醫療糾紛的定義
醫療糾紛指因醫療發生的糾紛。狹義的醫療糾紛往往指醫療民事糾紛,即醫療合同糾紛和醫療侵權糾紛。醫療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醫療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及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醫療侵權糾紛是指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有人認為: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在認識上產生分歧的爭議,病人和家屬認為醫務人員診療上有失誤,而需追究責任或賠償。
2.引起醫療糾紛的原因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並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另一方面,盡管醫方出現醫療過失,如果患者對此予以諒解,不加追究的,則不會發生醫療糾紛。
3.醫療糾紛的解決和防範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是多方面的,可以由行政機關出面解決,可以由司法部門解決,也可以雙方協商解決或者由第三者進行調解解決,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醫療糾紛一定要「經過行政的或法律的裁決」。
醫療糾紛重在防範。嚴格抓好醫療管理,提高醫療質量堅持實行醫療質量管理目標責任管理。每年醫院與各科室簽訂醫療質量管理責任書,每月進行檢查考核,凡發生一起醫療糾紛,按其責任大小,分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和管理責任人,進行內部經濟追償。
加強醫患及醫生家屬溝通是確保醫療質量,減少醫療糾紛的重要環節,良好的醫患溝通,不僅能增加患者對醫療技術局限性和高風險性的了解,加深對醫生的信任,還可以疏導患者的社會心理問題,促進疾病的轉歸。如何做到有效溝通和告知,對醫護人員強化以人為本,優質服務的宗旨教育,從病人需求入手,主動耐心服務,通過召開病人座談會,進行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及時聽取病人的意見,了解病人需求、改進工作,維護患者的權力。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