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車合同
A. 合約汽車是什麼
合約汽車是指你和商家簽訂協議,在規定的年限按月或者按季度返還部分資金。但必須預存費用才可以在相應的合同內實現補貼政策。
B. 合約汽車是什麼
合約汽車是指你和商家簽訂協議,在規定的年限按月或者按季度返還。但必須預回存費用才可以在相應的合答同內實現補貼政策。目前市面上有很多這種類似合約,重點體現在不同的行業,之前合約手機,現在是合約汽車。不知道未來還有什麼!
C. 這個買汽車合約是怎麼弄的
沒有「庫存車」,車的年限從掛牌那天開始算,這個具體看合同是怎版么簽訂的,按照常理可以更換權,又不是一錐子買賣,就算是新車都可以跟換,何況是庫存車,不過可能要吃點虧,汽車經銷商也不是那麼好對付的。
「庫存車」是沒有一個明確法律定義的,但在汽車銷售行業確實有「庫存車」一說,它一般是指出廠後超過三個月還沒有銷售出去的汽車。由於作為一種商品,汽車的體積巨大,價格昂貴,倉儲成本高,同時佔用經銷商大量資金,因此,經銷商一般不允許商品車庫存較長時間。但由於種種原因,市場上的確存在很多出廠超過三個月的汽車。
D. 買車要簽合同嗎
買車是否簽訂書面的合同由雙方自行決定。
買賣車輛的行為屬於買賣合同的范疇,可以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也可以不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但是在通常的交易習慣中建議寫一份書面的買賣合同,這樣有利於避免糾紛,規避風險,並在買賣完成後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注意事項:
合同的管轄地、地點;保養。票據上名稱必須保持一致確認銷售方的蓋章名稱與購車合同;免費保養以時間計、汽車代碼(車架號)等汽車本身應有的要素,即使訴訟由於訴訟主體不明車輛信息詳細標明簽訂買車合同時、維修等售後服務(經銷商擔何種義務)、發動機號碼,在沒有弄清合同主體的情況下,購車人的權益很難保護。
如果出現不一致;車輛主要配置。售後服務註明售後服務條款。細節要多多注意消費者簽約時要特別注意體現經銷商合同責任的細節,還是以里程計。如明確經銷商延期交付車輛。
如買進口車。違約責任要明確購車合同中要特別注意明確違約責任、顏色(具體到座椅顏色),尤其是汽車代碼與汽車標識號碼同時寫明;交車時間違約後,要明確約定汽車的品牌,應重點列明經銷商應承擔何種義務(詳細內容可參照《產品質量法》和《民法通則》,要約定解決的方式、汽車標識號碼、發票上的名稱三者必須保持一致。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條款),雙方責任是否對等,由於存在多級代理的形式,防止汽車經銷商掉包,應該賠付多少違約金還是退車等、手排還是自排以及隨車交付的文件等,如交車方式;價款應列明車輛交易的總價款(裸車價或是包牌價),付款方式和期限、時間,對消費者而言非常不利。
拓展資料:
案例解析:
某汽車《購銷合同》
合同名稱
條款內容:因不可抗力因素、廠家生產原因、政府部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時履行,甲方無責任,時間順延。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於涉嫌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此條款擴大了經營者免除責任的范圍,將不屬於不可抗力的情形也作為經營者免除責任的情形。廠家生產原因所導致合同無法按時履行,應屬於經營者實際經營過程可以預見及避免的經營風險責任,並非屬於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此,不能作為經營者免責的情形。
此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的規定,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的規定。
E. 法律咨詢,有關購車合同,急
答復如下:
一、你上傳的合同條款應該不是合同的全部內容吧!車輛型號、規格、購車款和定金數額、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必備條款沒有體現。
二、你和4S店簽訂合同中約定的定金屬於違約性質的定金,依據法律規定,購車方不履行合同,將喪失定金;而售車方不履行合同,將雙倍返還定金。
三,關於車輛的出售價格,實際上存在一個買賣雙方自由協商的問題,受市場因素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同一款車,不同的購車人,支付的價格不一定就是固定不變的。你和銷售商自願訂立的合同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四、如果出現「價格懸殊過大,且銷售商對消費者隱瞞了價格下調等重要事實」的情形,根據具體情況則可另當別論。目前,如果以「銷售商對其他消費者的售車價格比你低」的理由來要求退還定金,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F. 合約寫著車輛不退不換那訂金可以退嗎
合約寫著車輛不退不換定金自然也是不會退的,不購車就等於違約了,定金很難要回來
G. 工程車合買合同怎麼寫 救急!!!!
採納我,我給你發一個合同模板
H. 請問買車與4S店寫合約的時候要注意什麼
車輛信息務必寫詳細。明確約定汽車的品牌、汽車標識號碼、發動機號碼、汽車代碼(車架號)等汽車本身應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車代碼與汽車標識號碼同時寫明,防止汽車經銷商掉包;車輛主要配置、顏色(具體到座椅顏色)、手排還是自排以及隨車交付的文件等;價款,應列明車輛交易的總價款(裸車價或是包牌價),付款方式和期限。
重視被經銷商「忽略」的細節。消費者簽約時要特別注意體現經銷商合同責任的細節,如交車方式、地點、時間;保養、維修等售後服務(經銷商應承擔何種義務);免費保養以時間計,還是以里程計;交車時間違約後,雙方責任是否對等。
違約責任要明確。購車合同中要特別注意明確違約責任,要約定解決的方式,合同的管轄地。如明確經銷商延期交付車輛,應該賠付多少違約金還是退車等。
名稱必須保持一致。確認銷售方的蓋章名稱與購車合同、發票上的名稱三者必須保持一致。如果出現不一致,即使訴訟由於訴訟主體不明,對消費者而言非常不利。如買進口車,由於存在多級代理的形式,在沒有弄清合同主體的情況下,購車人的權益很難保護。
退車條款與「三包」條款銜接。許多汽車經銷商在汽車出現質量問題時,即使在不能維修好的條件下,也拒絕退車。在簽訂購車合同時,應當寫明如果該車是缺陷汽車產品,汽車製造商(包括進口商)有修理、更換、收回等義務。
選擇實力、信譽好的經銷商。因為經銷商的誠信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在買車時不要忘記詢問或查看經銷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資本,並注意經營場地與登記場地是否一致,防止遭遇商業欺詐,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如果經銷商提供的合同不太規范,消費者也可以就未盡事宜與經銷商簽訂補充協議。同時,消費者要注意「訂金」與「定金」之間的差別。
I. 購車合同應該注意什麼
一、購車合同主要注意事項
(一)車輛信息詳細標明
簽訂買車合同時,要明確約定汽車的品牌、汽車標識號碼、發動機號碼、汽車代碼(車架號)等汽車本身應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車代碼與汽車標識號碼同時寫明,防止汽車經銷商掉包;車輛主要配置、顏色(具體到座椅顏色)、手排還是自排以及隨車交付的文件等;價款應列明車輛交易的總價款(裸車價或是包牌價),付款方式和期限。
(二)細節要多多注意
消費者簽約時要特別注意體現經銷商合同責任的細節,如交車方式、地點、時間;保養、維修等售後服務(經銷商擔何種義務);免費保養以時間計,還是以里程計;交車時間違約後,雙方責任是否對等。
(三)違約責任要明確
購車合同中要特別注意明確違約責任,要約定解決的方式,合同的管轄地。如明確經銷商延期交付車輛,應該賠付多少違約金還是退車等。
票據上名稱必須保持一致
確認銷售方的蓋章名稱與購車合同、發票上的名稱三者必須保持一致。如果出現不一致,即使訴訟由於訴訟主體不明,對消費者而言非常不利。如買進口車,由於存在多級代理的形式,在沒有弄清合同主體的情況下,購車人的權益很難保護。
(四)售後服務註明
售後服務條款,應重點列明經銷商應承擔何種義務(詳細內容可參照《產品質量法》和《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條款)。
二、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一)留心讀懂購車合同
目前的購車合同都為店方的格式合同,要求消費者預付購車訂金,並對車輛配置、優惠幅度、贈送禮品等進行約定。這些格式合同的一些特別約定項目,是明顯有失公平的傾向性約定,例如「店方逾期交車的,退還客戶訂金;客戶不按規定交款提車的,訂金不予以返回。」合同中的這些約定,被不少消費者成為「霸王條款」。但從法律角度看,消費者一旦簽訂了類似的合同,就要履行其中的約定,否則算違約,經銷商會按照約定扣下購車訂金。
某工商人士指出,在受理的涉及購車合同的糾紛中,以消費者違約的情況居多。據了解,消費者毀約的理由多種多樣,例如家人不同意購車、籌集不到資金、沒看清合同等等。
不過,也有經銷商違反合約的情況,例如逾期交車、不兌現優惠承諾等。去年5月,市民謝先生預訂汽車,在購車合同中店方明確優惠3000元,可提車時店方卻稱優惠取消了。經相關部門協調,店方才履行優惠3000元的承諾。據悉,因經銷商違約引發的糾紛,經有關部門介入調解後,經銷商基本會退還客戶訂金,但客戶提出的交通補助、誤工補助等因沒有列入合同范圍而得不到支持。
提醒:店方提供的的格式合同,即便車友認定是「霸王條款」也較難改變,因為車商不可能根據個體客戶的要求另外擬定單獨的合同。因此,簽訂合同前要明確,如果主動違約的訂金是拿不回來的,一定要考慮清楚才簽約。如果車商違約不履行約定的,消費者應及時向工商等部門求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特別約定可寫入合同
「如果我老婆不同意我買這款車,你們要退還我訂金」,「如果我哥哥認為這款車不好,那麼你們得退我錢」……這些看似無厘頭的要求,可以明確寫入一些購車合同之中。而有了這些特別約定,消費者事後在索要訂金時會輕松許多。
去年5月,梁女士看中一款轎車,但沒有懂車的人幫忙把關,她又下不了決心購買。這時,銷售顧問建議她先訂車,並承諾如果事後她家人不喜歡該車可以退還訂金。梁女士留了個心眼,要求在購車合同上註明:「若哥哥看後不滿意,當日全額退款!」幾天之後,她哥哥出差返回,為其把關之後並不認可該車。她要求退訂時,店方找借口推託。在工商部門的協調下,店方全額退還訂金。
提醒:涉及購車訂金的糾紛,如何解決關鍵還是看購車合同。如果消費者對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預判,並將這些要求寫入合同,日後發生糾紛拿回訂金的幾率相對要高。有業內人士建議,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合同條款認真閱讀和理解,並對商家承諾的條款和消費者所關心、注重的事項進行補充、確認。
(三)約定內容應細化明確
合同糾紛,很多情況下緣於約定所用的文字不準確。因此,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應避免出現模稜兩可、語義不明的字眼。
去年5月初,劉女士反映,4s店交付的新車與她所購車型不符。她稱,所訂車輛內飾為淺色,而商家提供的則為深色。工商部門在調解時感到犯難,因為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對車輛內飾顏色僅僅註明為「淺」,而沒有具體約定為何種「淺」,「淺」的程度等。最後,該店拒絕為其調換車型。8月份,孟女士在某4s店預訂一款車型的尊貴版後,發現該版本不是廠家原廠配置,而是4s店增配後的車型,在要求退車退訂時也遭到拒絕。
提醒:在發生購車合同糾紛時,合同的解釋權掌握在車商一方,那些可能產生歧義或模稜兩可的用語,會被車商解釋為有利自己一方利益的說法,消費者容易吃虧。因此,在簽訂購車合同時,對車輛的配置、顏色、優惠金額、贈品以及違約的處理等,都應詳細註明,不應使用模糊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