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民事糾紛
⑴ 不服公安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是否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不服公安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除非有違規的強制回要求履行,對相對答人的權利進行干涉的行為,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此干涉行為,實際上不是民事糾紛的調解行為,而是衍生出來的行政行為。
公安機關的調解行為不具有強制性,是一種自願的權力處分行為,原則上沒有可訴性,但是如果強制要求履行,對相對人的權利進行干涉的,屬於可訴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第(3)項規定,調解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⑵ 不服從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節或其他處理,其解決途徑是
b.c
行政調解沒有法律效力,行政裁決有,行政仲裁的法律效力最強,對行政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法把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節和裁決排除在申請復議的范圍之外。
⑶ 判斷題:民事糾紛經行政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不需要製作調解書。是否正確,給點文件參考下
民事糾紛經行政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應該要求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范圍內,對特定的民事糾紛及輕微刑事案件等進行的調解。我國《治安處罰法》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關於行政調解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公布的《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規定,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人民法院鼓勵和支持行政機關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進行調解、裁決或者依法作出其他處理。調解、裁決或者依法作出的其他處理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機關依法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處後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屬於可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具有民事合同性質,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⑷ 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可以行政復議嗎
侵犯民事權益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行政機關做出的調解協議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對調解協議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⑸ 不服公安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節為什麼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公安機關的調解只是起了和事老的作用,是否接受取決於雙方當事人;公安機關並未做出任何行政決定或處罰,也沒有侵害任何一方的權益,當然不屬行政訴訟的收案范圍。
⑹ 在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解時對作偽證的可追究他什麼責任
1、在民事糾紛中做偽證,可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回民事訴訟法答》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⑺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矛盾,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和糾錯程序,而行政訴訟則是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進行有效監督的程序。
p.s.有四類案件是要先行政處理才能訴訟的,具體的記不全了,如果有這類的需要再補充吧。
⑻ 公民對於行政機關針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行政調解,可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我國《行政復議法》第8條第2款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公民如果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調解不服的,是不能以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而只能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⑼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所作的調解或仲裁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為什麼
對行政仲裁裁決抄書不服,可以申襲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對在行政機關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不服,只能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因為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下達仲裁書的時候是代表國家的,但在主持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的時候並不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調解協議的簽署主體是當事人雙方,行政機關在這里只是起到促成的作用。所以達成調解協議又反悔,也不能起訴行政機關。
⑽ 對於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等處理行為不服的,
對於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等處理行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訴訟。
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等處理行為,不是行政處罰,不能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