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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像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2-18 01:18:00

❶ 侵犯肖像權

1.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具體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1)人像侵權擴展閱讀: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採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於肖像的製作權和標表使用權

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徵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於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肖像權規定,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❷ 肖像權侵權的法律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

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2)人像侵權擴展閱讀

如果僅僅是在公共場所偷拍不存在侵權,但只要是不經過當事人允許,拍攝特定的對象,並把偷拍照片公布傳播,即便不是以盈利為目的,除了用作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情況外,就應看作是侵犯了對方的肖像權。

而且,在網站上發布這類照片,自然有吸引眼球、提高點擊率、擴大網站影響的目的,很難說是非營利性的。照片一旦上網,難保被人惡搞或做不法之用,一旦這樣就可能侵害被拍者名譽權,拍攝者、發布者、網站和惡搞者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❸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權么,當事人能否請求

視情況而定。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如果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並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則不算侵犯他人肖像權。那麼當事人有權請求停止使用肖像,但可以被拒絕。
如果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則認定為侵犯他人肖像權。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也就是說受害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而且該請求具有法律效力,若不停止侵害受害人可以起訴侵權人(受害人也可以不請求停止侵害而直接起訴侵權人。)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權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徵。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徵;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也就是說,法律意義上的肖像不一定是臉部肖像,只要能通過該圖能辨識出是誰的肖像才行
希望能對你有幫助,謝謝

❹ 肖像權侵權實例

2000年10月17日至11月13日,網蛙公司和網易公司聯手推出了「國內歌壇十大丑星評選活動」。網蛙公司負責撰寫此次活動在網上發布的文章,主要有:以「金銀財寶」的名義介紹此次評選活動的主題、宗旨、評選方法,並在未告知且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發布含臧天朔、韋唯、趙薇等三十名歌手被列為 「十大丑星」候選人的照片、文字介紹以及評選結果和相關評論。網易公司對上述文章未進行刪改。評選期間,上述文章分別在網蛙公司所屬的三九網蛙音樂網站和被告網易公司所屬的網易網站的音樂頻道上以網路鏈接的方式發布。有近萬網民參與了評選,選票為415363人次。還有以「方言」、「品味低下」的名義在網站上發表的對此次活動的評論文章等。在11月13日公布的評選結果中,臧天朔以16911的票數名列「國內歌壇十大丑星」的第三名。 網蛙公司和網易公司在舉辦上述評選活動時,沒有告知臧天朔把他列為「丑星」候選人之一,也未徵得臧天朔本人的同意。在發布候選人名單中使用了三張不同的臧天朔的肖像照片。對照片的使用沒有經過臧天朔本人的同意。對臧天朔的文字介紹是「有人說要嫁就嫁臧天朔。我怎麼也沒看出來廣大未婚女青年有什麼重大舉措啊!」文字介紹中「要嫁就嫁臧天朔」是《音樂生活報》上關於臧天朔的一篇報道的標題。 臧天朔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認為網蛙公司和網易公司組織的「評丑」的行為,強行將其本人列入所謂「歌壇丑星」候選人的行列,給廣大網民提供了可以在網上隨意發表針對臧天朔人身評論的平台,招致廣大網民的隨意攻擊,不僅嚴重損害了原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應享有的平等、獨立的人格權利,也破壞了其健康向上的職業歌手的形象,使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已構成對其人格權和名譽權的侵害。被告為提高其網站知名度,謀取企業無形資產的增加,未經同意使用其照片,已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在《新華社通稿》、《音樂生活報》、《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北京晨報》、《南方周末》等報刊和網蛙、網易、新浪和搜狐網站上就二被告侵害原告的人格權、名譽權和肖像權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要求二被告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65萬元,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承擔原告為此案支付的律師費10萬元和公證費1500元。 被告網蛙公司認為,他們公司是專門從事音樂娛樂活動的網站,「國內歌壇十大丑星評選活動」是一個帶有網路時代輕松、幽默、詼諧語言特色的網上調查活動,目的是為了促進網民和歌手間的交流,沒有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的主觀動機。「評丑」活動雖是網蛙公司作為一個經營性機構的自主經營行為,但網蛙公司在此次活動中沒有獲得商業利益,相反通過網民的參與,還提升了原告在社會中的知名度,獲益者是原告本人。不存在侵害名譽權和人格權的問題。在評選過程中使用的照片都是原告在社會上公開的演出照片,使用公開的照片不構成對原告的肖像權的侵害。此外,原告所提的訴訟請求的數額缺乏事實依據,因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網易公司則認為這次活動僅只是客觀地「評丑」而已。原告生理上的外貌特徵是客觀事實,不以他人的評說而改變。由於網路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們公司無法控制眾多網民的行為。我公司對網民在活動過程中上網散發的網帖中的言論,不應承擔責任。而且原告本人是國內較知名的歌手,是公眾人物。無論是我國的司法實踐還是國外的法學理論,對公眾人物的保護都呈弱化趨勢。我公司的行為僅帶有一些調侃的味道。所以,我公司沒有侵害原告的權利,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2001年9月24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歌手臧天朔與被告北京網蛙數字音樂技術有限公司和被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侵害名譽權、人格權和肖像權一案,當庭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網蛙公司和被告網易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臧天朔肖像權和人格權的侵權行為;在各自所屬的網站上發布向原告臧天朔賠禮道歉的聲明;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臧天朔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元,其中網蛙公司賠償1125元,網易公司賠償375元;因侵害原告臧天朔的人格權賠償臧天朔10000元,其中網蛙公司承擔7500元,網易公司承擔2500元;因侵害原告臧天朔的肖像權賠償臧天朔人民幣10000元,其中網蛙公司承擔7500元,網易公司承擔2500元。原告臧天朔認為二被告侵害其名譽權的訴訟請求,朝陽區人民法院沒有支持。

❺ 肖像侵權後果是什麼 如果被侵權了該如何處理

侵權後一般就是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被侵權之後可以通過訴訟提出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❻ 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

我國《民來法通則》第一源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此問題已經有很多人問,答案都一樣,肖像不一定是照片。

❼ 侵犯他人肖像權應該怎麼判決

侵犯他人肖像權承擔民事責任,判決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7)人像侵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侵犯肖像權認定依據:

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應具備以下兩個要件:要有使用肖像的行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或沒有正當理由。具體來說,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2)雖不以贏利為目的,但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將權利人肖像進行展示、公開、陳列、復制、散發等行為;

(3)超出肖像權人許可范圍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地域范圍內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期間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是:

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

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一般原則是:公民對自己的形象的再現權——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里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

❽ 怎樣認定肖像權被侵權

一、肖像權侵權認定是怎樣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
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二、侵犯肖像權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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