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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事件

發布時間: 2020-12-18 07:43:22

Ⅰ 我們身邊發生的侵權事件

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農墾公司與被告住宅公司就農墾大廈的施工簽訂施工合同。合同載明,建築面積暫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兩期實施,第一期工程細節在合同中明確予以規定,第二期工程則視情況另簽協議。1996年7月,農墾大廈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設資金問題,二期工程沒有繼續修建。

1997年7月7日,農墾公司取得農墾大廈的房屋所有權證,該證書「房屋狀況」載明了「商場、辦公」用途。一期工程完工後,農墾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給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畢為由佔用了部分樓層拒絕撤出。2001年9月,農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現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29日終審判決住宅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農墾大廈第二、三層房屋騰空交付給農墾公司。判決生效後,住宅公司於同年9月20日撤出所佔房屋。

2005年11月,農墾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賠償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農墾大廈期間佔用該房屋的經濟損失3407500元。住宅公司以其未構成侵權、未經綜合驗收(主要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農墾公司沒有損失等理由拒絕原告的賠償請求。

分析:

第一,在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國家公權對私權行使的適度干預。

民事權利的行使因受國家公權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生並不多。有觀點認為,民事權利之爭由民事法律調整,如果一方當事人有違公法,應由執行國家公法的具體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行政上的處罰,不能因其有違行政法規而使其民事權利得不到保護。

第二,所有權權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權能會產生不同的侵權後果,侵犯所有權的侵權責任承擔應與侵權後果相適應。

但本案判決可能引起的爭議在於,在本案判決之前,住宅公司佔用農墾公司房屋的行為已被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認定為侵權,而此案中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予以賠償損失的訴求未獲支持,這與前案的認定是否存在矛盾?

對此,判決指出,關於住宅公司不構成侵犯農墾公司房屋「使用」權的認定,與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中關於住宅公司已構成侵權的認定並無矛盾。

(1)侵權行為事件擴展閱讀:

侵權行為與違約區別:

一、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二、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

三、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於財產責任。

Ⅱ 意外事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主觀上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情況。意外事件有三個特徵:第一,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損害結果不是由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則談不上意外事件。第二,行為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第三,引起損害結果的主要是不能預見的原因。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並不是引起損害結果的惟一原因。行為之外且行為人不能預見的原因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從而成為引起結果的主要原因。從本案的情況看,被告的行為與原告誘發癔症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不容置疑的;由於本案這種情況在人世間發生概率極低,被告作為非醫務人員對這一結果不可能預見,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同時,原告自身身體和精神狀況是結果發生的基本因素,被告行為則是誘發因素,兩者缺其一都不可能導致原告損害結果的發生,故而本案符合意外事件的構成要件。世界各國刑法普遍規定,行為人對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6條亦作了同樣的規定。那麼,意外事件發生後,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呢? 民法學理上普遍認為,意外事件發生後,只要認定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不能作為行為人免責事由。如果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規定按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就應依照相關推定責任。如果法律未按特殊侵權作出特別處理規定,則要考慮公平責任適用問題。本案的情況法律未作特別規定,故應考慮公平責任適用問題。 大家知道,侵權責任原則分為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四種。其中,起步最早、最原始、適用最廣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只有存在主觀過錯時才承擔責任。在侵權行為法的發展史中,原本沒有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近代立法的產物。在近代,英美法形成衡平法,進一步擴大了衡平原則的適用范圍,為公平責任原則的產生奠定了基礎。現代侵權行為法的公平責任原則的最初產生,是在關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領域。1797年《普魯士普通法》接受了自然法的觀點,在條文中體現了公平責任原則的思想,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所造成的損害,法官可以根據公平和衡平的特別考慮,令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公平責任原則作為一個一般的歸責原則,實際上是1911年的《瑞士債務法》予以確認的。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准,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法對公平責任原則在法律上的確認。公平責任原則對於行為人的責任是有條件的,它是基於人與人之間的共同生活規則的需要,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由法官根據公平的要求,斟酌雙方的財產狀況和其他情況,作出合情合理的裁決。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應具備三個條件:1、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2、有較嚴重的損害發生。3、不由當事人雙方分擔損失,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 對於補償數額的確定,法官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酌情裁量。適用第132條所要考慮的實際情況,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受害人的損害程度。損害程度應當達到相當的程度,如果不分擔損失則受害人將受到嚴重的損害,且有悖於民法的公平、正義觀念,因而必須對受害人的損失採取分擔的方法予以補救。二是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主要是指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即實際的經濟負擔能力。當然,應當側重考慮的是加害人的經濟狀況,即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究竟達到什麼程度。負擔能力強的,可以多賠;負擔能力弱的,可以少賠。另外,社會輿論和同情等因素也應酌情考慮。 前文已明確公平責任原則不是最廣范使用的一項原則,故世界各國法律對其范圍都有一定的限制。根據《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我國主要有下列情況適用公平責任原則: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監護人已盡監護責任的。2、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且避險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的。3、行為人見義勇為而遭受損害的。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當事人均無過錯的。5、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Ⅲ 交通事故屬於侵權責任案件嗎

交通事故屬於侵權責任案件,但法院的案由都是交通事故。
汽車等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輛造成的人員死、傷或物損事件。
交通事故在廣義上還可包括鐵路機車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但習慣上僅指公路運輸和城市交通中。
折疊事故種類與標准
按事故造成的後果,交通事故有人身事故和物損事故兩種。人身事故是交通事故中一切涉及人員死傷的事故。世界上多數國家規定,因交通事故受傷者不須住院治療的列為輕傷,須住院治療的列為重傷,在30天以內死亡的為事故死亡。
以經費損失計算事故的標准,各國甚至一國不同地區都不相同。美國有的州規定總的經費損失在 100美元以上的事件為事故。
中國現在規定,在城市道路上直接損失高於20元,在公路上直接損失高於50元的事件才為事故。

Ⅳ 公共場所發生侵權事件,應當由誰來承擔侵權責任

現實問題

某商場經過數月的裝修,准備隆重開業,為了在開業那天帶來高人氣,商場請來了明星現場表演,還准備了抽獎、贈券等促銷活動,並在開業前進行了大量的宣傳。開業當天,果然人山人海,熱鬧非凡。但由於缺乏有效的管理,對超高的人氣也沒有很好的應急措施,現場很快發生了混亂,人們在哄搶贈品的時候發生了踩踏事件,致使席某等數人受傷。那麼,席某等人遭到的損害,應由誰來賠償呢?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法律關於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規定。

在這則案例中,商場沒有對擁擠的人群採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造成席某等人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Ⅳ 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新聞侵權是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對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的侵害。

名譽是指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新聞以虛假或攻擊性的內容指責公民有不道德或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聲,就構成對該公民的名譽權的侵害。未經本人同意,新聞對個人私生活的報道,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新聞單位沒有徵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刪改文字內容而造成差錯,或改變表達方式發表,也屬侵權行為。同時,報刊私自將稿件轉交其他報刊發表而又沒有徵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5)侵權行為事件擴展閱讀:

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28日上午,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畫」曾發布含有侮辱烈士內容的短視頻,篡改葉挺在獄中寫就的《囚歌》並加入低俗語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摩摩公司公開道歉,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的堅強決心。

彪炳史冊的英雄事跡標注了戰火年代的時代坐標,鐫刻在民族豐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廣泛的社會道德認同。英烈的形象和榮譽,既是後輩兒孫的寶貴財富,更是凝聚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之源。我們必須營造全社會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樹立英烈名譽不容侵犯的正確意識。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長期處於和平年代、遠離硝煙炮火,一些人對英烈的敬仰逐漸「褪色」;甚至有人心懷惡意,詆毀攻擊英雄,美化侵略歷史、發表辱華言論,挑戰了人類道德底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一些網紅、「大V」以戲說、娛樂為幌子,以動漫、段子、綜藝等形式調侃英烈,混淆了文藝創作和侮辱誹謗的界線。暴走漫畫此前也以「習慣以一種娛樂化的方式去表達觀點和態度」作為辯解,但這種說法站不住腳。

文藝作品的戲說、虛構不可逾越道德的紅線;調侃戲謔更不能以誤導青少年作為代價。挖空心思製作惡趣味內容,其心心念念的還是流量和金錢,自家生意盈利不少,傷害的卻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詆毀先烈、質疑歷史,歸根結底還是泛娛樂化和歷史虛無主義在作祟。

英烈的名譽與歷史的清白,需要全社會自發守護,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齒予以捍衛。近年來,從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邱少雲等英雄的名譽權,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於向褻瀆歷史的行為亮劍,彰顯了法律的正義與庄嚴。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施行,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行為敲響警鍾;隨著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建立,起訴主體從親屬擴大至檢察機關,讓此類行為難鑽法律漏洞,有效保護了英烈的形象,體現了以法律捍衛歷史的高度共識。

「天地英雄氣,千秋尚凜然。」從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到烈士紀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一個個國家紀念日,推動著勿忘歷史、崇尚英雄的活動匯聚成潮。

在第五個烈士紀念日即將到來之際,紀念祭掃、主題學習、紅色旅遊、製作動畫等各類活動在全國各地鋪展開來。

這也提示我們:樹立正確英雄觀、民族觀和歷史觀,既要靠法律樹起保護英烈權益的銅牆鐵壁,更要通過教科書、宣傳片、影視劇等多種方式,潛移默化地傳播歷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風氣。

Ⅵ 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有哪些侵權行為我們該如何維權

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有哪些侵權行為有:人身安全,知識產權,肖像權,財產安全,自由言論權,專利權,消費權等等。

維權方法:

1、撥打12315的熱線進行投訴,如果要你留言的話你就留言,他們會給你打電話的。

2、直接去當地工商局或者消費者協會投訴。

3、找商家的售後服務和負責人,一般來說這些地方會給你提供售後服務,如果這些地方推脫扯皮,你再打12315進行投訴。

4、依靠法律手段,我國法律有相關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些條款,如果傷害你的巨大利益,可以提起訴訟。

5、通過微博、電視台、報社的舉報等途徑,讓事件曝光,讓他們還你一個公道。

(6)侵權行為事件擴展閱讀:

關於維權

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日益走進百姓生活,工商企業也越來越多地參與消費維權。

談到維權,一些企業的負責人也認為,由於人們習慣上將消費者定位為弱勢群體,所以,只要消費者買的產品有一丁點問題,不論其投訴理由成不成立,都會得到社會的廣泛同情,受到保護。面對消費者的投訴和責難,商家即便蒙受不白之冤,也是有口難言。

商家的忍氣吞聲,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某些消費者的蠻橫無理。其實,即使商家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也應當通過合法渠道解決問題,廠家解決不了,可找到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投訴解決不了,還可訴諸法律。所以,我們要有維權意識,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Ⅶ 侵權行為作為一種法律事實,屬於() A 事件 B 民事行為 C 狀態 D 違法的事實行為

民事行為是指能夠產生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侵權不一定能產生法律關系。。。選B錯誤;事件不專因人屬的意志而轉移,A錯誤;狀態一詞非法律用語,C錯誤;D正確,侵權行為是事實行為,違法才能構成侵權,如果不違法,只能構成一般事件,比如不可抗力等。

Ⅷ 「意外事件」不能成為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

特殊侵權行為人承擔的是法定過錯責任,對於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產生的損害不需要任何人承擔責任,是「意外事件」就不應該認定為侵權(包括特殊侵權),因此首先要確定是侵權還是意外事件,兩者不能並存。

Ⅸ 表面上侵權但是實質不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有哪些為什麼不侵權

所謂表面上侵權但實質上不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在侵權法學理論上稱為正專當行為,也就是說該屬行為雖然表面上看會導致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但因為是合法的、正當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因此不屬於侵權行為。這類正當行為主要包括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執行職務的行為、受害人同意的行為、自助行為等,也是侵權案件進行免責的基本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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