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合同
『壹』 最高院關於房屋買賣合同一房二賣如何規定
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定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的關鍵在於是否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即當事人名稱、商品房的基本狀況、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等。
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補償性的,有限度的體現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既不得約定與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若違約金低於損失,又可以申請適當增加,這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
(1)房屋買賣糾紛合同擴展閱讀:
自2016年下半年以來,濟南二手房房價飆升,出賣方找多種借口不履行合同,不再出售房屋,對此法院認為,應當保護守約方的利益,保護交易安全和穩定性,不能輕易否定合同效力。對於想借違約行為獲得高額收益的違約方,在判決繼續履行合同的同時,違約方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規定,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優先滿足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餘的,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而是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者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貳』 房屋買賣糾紛
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怎麼處理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原則農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鄉流動加大、居住區域界限打破和城鄉一體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對此缺少監管是造成這種現狀的制度誘因,而土地市場價格的持續上揚、房屋拆遷補償等是引起此類案件的主要原因。審理此類案件應考慮到個案情況,做出不同處理:
第一,對於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如果查明無欺詐、顯失公平情形存在,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駁回當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訴訟請求。
第二,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認定合同有效,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第三,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第四,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應本著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立足調解,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佔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第五,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如果認定合同無效,在決定退房退款時,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以及各方的過錯責任大小,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其次,對於買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
『叄』 未過戶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未過戶,即房屋未辦理登記,根據《物權法》,該房屋現未發生所有權轉移,房屋還是原所有權人的,即該房屋還是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人的。2.房屋原所有權人是誰?即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權人是誰,這是回答你的問題的關鍵和基礎。3.如果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是你父親,那麼你父親簽字的轉讓協議生效,對方可以要求履行合同,即要求辦理過戶手續,對方也可主張違約責任。4.如果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不只是你父親,而還有其他共有人,則要根據所有權比例等情況判斷協議效力。5.總結:房屋所有權未發生變更,所有權人仍為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人,協議效力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但你現在提供的信息不全面,無法判斷。6.特別提示,請你和你的家人謹慎處理該糾紛,你和你的家人可能涉及合同詐騙罪,是要判刑的。7.建議你聘請律師,或去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以上表述僅供參考,如有不是,概不負責!
『肆』 房屋買賣糾紛案房屋買賣合同不存在法官能以其他合同判決嗎
問:房屋買賣糾紛案房屋買賣合同不存在法官能以其他合專同判決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屬您解答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的效力是什麼?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只要滿足雙方主體適格、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以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即被認為是有效的。而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那些必須通過公證機構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只有公證後方能發生效力,否則無效。而不需要公證就能生效的法律行為,通過公證過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但並不代表著公證賦予了其法律效力。房屋買賣合同便是屬於這種類型。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證影響,但公證過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採用。
『伍』 房屋買賣合同屬於什麼糾紛
屬於經濟糾紛。經濟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此屬於第一類——合同糾紛。
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都屬於此類;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則屬於侵權糾紛。
出現此類的糾紛可以通過訴訟、仲裁和行政復議等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
(5)房屋買賣糾紛合同擴展閱讀:
避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幾項注意事項
1、看是否有預售許可證:只需要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預售許可證真假即可,無預售許可證對外銷售的,購買時都有隱患,存有不安全因素。
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質:現在很多開發項目的用地雖然是出讓用地,但由於是綜合或者商住,導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是40年。
3、看清楚房屋用途:現在有些對外銷售的房屋雖然和住宅一樣,但用途為公寓。關於公寓的界定,目前不是很明確,因此為了孩子入學購房的這點要特別慎重。
4、物業也不能忽視:在簽訂商品房合同時會與前期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由於開發商與前期物業公司關系一般比較緊密,物業公司的聲譽,以及物業合同中的很多約定,也要仔細閱讀。
5、車庫和地下室或者閣樓的約定:在合同簽訂時候,有時候開發商會答應給業主贈送車庫或者儲藏室、閣樓,這些約定一定要寫入合同,口頭承諾的東西往往因為缺乏證據最後不了了之。
6、面積的約定:這是目前糾紛最多的情況,主要是大家都認為簽訂合同後,面積差距超過3%的,可以不用付費,實際這是錯誤的。在這里如果和開發商有約定,先遵照約定,無約定再按照規定執行。開發商往往在簽訂合同時和購房人進行約定,約定以有資質的測繪部門出具的面積為主。
『陸』 房屋買賣糾紛有哪些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注意什麼
房屋是我們生活中的必需品,現在沒有房子的朋友們也是在加倍工作為自己為家人購買一套房子,現在購房的糾紛隨著購房數量的增加也在不斷的增多,大家在購房之前應該對這些糾紛有所掌握在,這樣才能更好的避免在購房中遇到這些糾紛,那房屋買賣糾紛有哪些?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注意什麼?
房屋買賣糾紛有哪些?
1、買家向銀行申請貸款未獲批準的原因一般有兩個:一是由於個人資信等問題,銀行不願貸款;二是由於信貸政策等原因,貸款不足。
2、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會造成買家沒有足夠的資金按時支付房款,通常,由於銀行不貸款或不足額貸款,買家要用自有資金來付房款,否則可能構成違約。因為,幾乎所有的買賣合同中都約定,如買家貸款不足,則應在交易過戶時補足不足部分,所以貸款的風險要由買家來承擔。
3、為避免這類糾紛,買家應該盡早向銀行咨詢貸款事宜,問清楚是否能申請貸款,可以貸多少,不能只聽信中介對貸款情況的估計,最好直接向銀行咨詢。此外,也可在合同中約定:若因貸款未獲批或未足額獲批造成買家付款能力出現嚴重問題的,任意一方有權解除合同,買家應返還已收房款,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注意什麼?
1、房屋基本情況
房屋的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公攤面積等。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子位於哪裡,好具體到門牌號。
2、房屋產權情況
房屋性質:交易房屋是商品房、已購公房、經適房還是小產權房,這點必須明確。產權情況: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果已被抵押,抵押權人是誰,何時可以辦理解抵押手續等。租賃情況:如果房子在被出售之前曾出租過,那就涉及到優先購買權的問題,這時就需要明確清楚租戶是否放棄了優先購買權,並好附有租戶簽署的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
以上就是房屋買賣糾紛有哪些?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注意什麼的全部內容,每個行業都有糾紛,但其實在房產行業,有的糾紛是可以避免的,看新聞的時候就能看出有的糾紛如果大家多一點了解就不會發生,希望看過本文的朋友都能成功避免所有的糾紛,順利購得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