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協議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版合同性質不得轉權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Ⅱ 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後,合同當事人是
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後,合同當事人是原來的一方當事人和轉讓後的內一方當事人。
舉例說容,甲乙雙方的合同,乙將合同轉讓給丙,轉讓後的合同當事人是甲和丙。
《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合同法》第八十九條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Ⅲ 如何轉讓合同權利義務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後,由於情況或條件的變化或其他原因,致使需要第三人加入到合同中來,享有其中的某些權利、承擔某些義務,受該合同某種程度約束的一種法律行為。合同轉讓包括權利的轉讓、義務的轉讓或權利義務共同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能相應減少因合同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避免紛爭的出現。但法律同時也規定了某些合同不得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十九條規定,有三種情形:1、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某涉及具有特定人身份的權利或義務的〈〈演出合同〉〉,某特定的演員便不能將其演出的義務轉讓於他人;某具有撫恤金請求權的人,便不能將其權利轉讓。除此之外,一般民商事合同中,只要不違反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轉讓是允許進行的。
合同轉讓與有著明顯區別。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更改,而當事人並未發生變化,而合同轉讓則是合同當事人中增加進來第三人,其受該合同某種程度的約束,而合同的內容則未有任何變化。以某甲公司與乙公司的為例:某甲公司作為賣方、應按約定向乙公司供應2萬支顯象管,期限是1998年8月30日,合同簽訂後,甲公司因條件發生變化預計在8月30日前無法生產出2萬支顯象管,於是經與乙公司協商將2萬支顯象管減少到1.5萬支。這便是合同的變更。假如甲公司並未要求減少供應數量,而是與同樣生產該產品的丙公司達成協議,由丙公司供應其餘的5000支顯象管,則屬於的轉讓,丙公司加入進來作為該買賣合同的新主體。
前述的甲公司與丙公司就5000支顯象管供貨義務的承擔達成的協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必須取得乙公司的同意方可生效,否則乙公司有權不接受丙公司的供貨。而就供貨義務的轉讓時,甲公司實際上是將自己的部分業務(或稱利潤機會)讓與了丙公司,甲尋求的目的僅是希望不致出現違約賠償要求。所以,在甲公司與丙公司的5000支顯象管供貨合同義務轉讓協議中,往往會直接約定該5000支顯象管的價款將由乙公司直接向丙公司支付。這實際已經是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並轉讓,在這種情形下,該協議仍需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仍以該買賣合同為例,某甲公司貨物已全部供應,而乙公司欠甲公司一筆款項,此時為方便結算,甲公司可與丙公司達成一致協議,乙公司直接將款項付於丙公司,這便是合同權利的轉讓。轉讓合同權利,轉讓人與受讓人須將該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該通知到達債務人,權利轉讓方可生效,轉讓人與受讓人不能僅以發出通知便認為已通知債務人。
當債務人乙公司接到該轉讓通知時,權利轉讓生效,債務人應向丙公司支付款項,但為保護債務人合法權益〈〈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本例中如果乙公司認為甲公司供應的貨物數量上有誤差或是質量上不符合約定,則這種情況將引起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張抗辯權,將直接影響貨物是否支付或如數支付。此時,若合同權利已經轉讓,即如前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貨款,則乙公司憑對甲公司的抗辯權向丙公司主張貸款不予支付或不能如數支付。
Ⅳ 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是三方協議還是雙方協議
三方是指學校、企業、畢業生三方。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勞動法》第16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又補充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第21條還指出: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通常來講,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短,可以是1至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在明確勞動關系之後,求職者應注意及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防止社會保險費等權益受到侵害;單位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明顯是違法的,畢業生不要以為不簽合同就可以更自由,不簽合同會損害畢業生作為勞動者的權益,特別是在雙方產生勞動糾紛、勞動者出現工傷等情況時,會帶來更大麻煩。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跳槽」行為將不受用人單位約束。
三方協議簽訂後不是萬事大吉,還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勞動保障部門指出: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單位一旦和求職者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依法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一份合法的合同包括: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於工作的內容應當盡量細化。如,崗位工種外延大或比較廣,說明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當事人從事的崗位工種變化范圍大。
求職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崗位工種適度細化。對於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求職者希望在勞動合同中體現的內容,當事人可提出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求職者一旦發現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時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說明修訂。
Ⅳ 合同一方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應符合哪些規定
合同權利義務轉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方,由該第三方繼受這些權利義務。
合同權利義務轉移包括了全部轉移和部分轉移。全部轉移指合同當事人原來一方將其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部分轉移指合同當事人原來一方將其權利義務的一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此時轉讓人和承受人應約定各自分得的債權債務的份額和性質,若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應視為連帶之債。
債權債務轉移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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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讓人與承受人達成合同轉讓協議
2.原合同必須有效
3.原合同為雙務合同
4.符合法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