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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管轄

發布時間: 2020-12-19 00:02:48

❶ 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法律規定:根據198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雙方因房屋租賃發生糾紛而無法協商解決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提交約定的仲裁機關仲裁。未約定仲裁的,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提起訴訟。

出租人、承租人可根據自己的便利程度,預先約定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

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還是特殊地域管轄,認識不盡一致。大體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只有執行特殊地域管轄有困難的,才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涉及房屋租賃關系的訴訟,從兩便原則考慮,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否則,如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對於房屋座落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糾紛,不便於受訴法院查明案情和判決後的執行。但持這種意見的同志,對適用具體條款又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轄。理由是,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均屬於合同糾紛,因為這類糾紛產生的根據是雙方實際存在的租賃合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合同糾紛」並未指明只限於經濟合同,自然,這類民事合同也應適用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有的則認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理由是這類糾紛雖不涉及不動產產權的確認或變更,但它涉及到了產權人對不動產使用方式的變更和承租人有無使用權的問題,也屬於「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

審判實踐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審判實踐中的一貫做法,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理由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指的是經濟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為民事合同范圍較廣,顯然房屋租賃糾紛不能按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指的是不動產產權,房屋租賃糾紛,實質上是合同履行中的爭議,不涉及不動產的產權問題,

所以,也不能適用對不動產的專屬管轄規定。

❷ 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內居所地法院管容轄。

❸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

您好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號《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見,即: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這樣並不有悖法律規定,重要的是便於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執行判決,從而正確、及時地審結案件。
此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❹ 土地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權有哪些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民訴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土地租賃涉及到不動產,由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轄。

❺ 我國法律如何規定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5)租賃糾紛管轄擴展閱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參考資料: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❻ 租賃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在原告管轄地方起訴到人民法院有效嗎

一般民事來訴訟案件是在被告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因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在合同履行地起訴,特別是不動產案件。如果租賃合同涉及的是房屋租賃,一般也應該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但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的,可以根據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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