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誰管轄
合同糾紛不歸哪個部門管,如果是合同糾紛,需要起訴到法院。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⑵ 咨詢律師對於因旅遊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誰管轄
旅遊引發的問題很多,比如侵權,違約等。您陳述的問題不明確,無法確定法律關系,專只屬能原則答復如下:若是旅遊合同糾紛,那麼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若是侵權則是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⑶ 協議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發生沖突時誰優先
正確答案是D.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與許可權,它是在法院內部具體落實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
就一個具體的民事案件而言,確定案件管轄法院應當遵循怎樣的邏輯思路?
答案
確定特定案件管轄法院應當遵循的邏輯思路:
(1)特定糾紛發生後,必須確定糾紛的性質。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以一般性質而言,糾紛分為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
(2)當明確是民事糾紛以後,則必須確定該糾紛是否具有民事案件的可訴性,即確定法院主管。
(3)屬於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需確定依法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在確定案件管轄法院時,遵循以下步驟:
第一,首先確定該案由哪一級法院管轄。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時,只有該案屬於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時,才能確定本案的管轄法院。除此以外,級別管轄不能實現特定管轄法院。
第二,當案件的級別管轄確定後,若此案屬於專屬管轄的案件,則完成了本案管轄法院的確定。
第三,此案不屬於專屬管轄,但符合協議管轄的規定,則完成了本案管轄法院的確定。
第四,此案不屬於專屬管轄、協議管轄,但若符合特殊地域管轄的情況,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完成本案管轄法院的確定;若此案不屬於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情形,則需判定該案是否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即適用「被告就原告」規定確定本案管轄;若此案不屬於專屬管轄、協議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情形,則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的通常規則,即「原告就被告」,以確定本案管轄法院。
第五,由於據以確定民事案件管轄法院因素的多樣性,級別管轄、特殊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中皆可能出現兩個以上的法院依法享有對案件的管轄權。此時,必須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的選擇管轄的規則以實現管轄法院的法定性、唯一性。
第六,在審判實踐中,由於各種主客觀因素的作用,出現實際受理案件的法院無法定管轄的依據、法院之間因案件管轄權發生爭議以及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特定原因不能(或不宜)審理此案,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裁定管轄的規定分別適用移送管轄、指定管轄或管轄權轉移予以處理,以實現特定案件管轄法院的法定性。
第七,為確保管轄法院的法定性,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了管轄權異議制度;這一制度能夠保證法定管轄規定在民事訴訟實踐中予以具體落實,實現管轄恆定原則的要求。
⑷ 動產產生的糾紛歸誰管轄
動產權屬糾抄紛和普通民事糾紛的管轄確定原則一樣。
地域管轄是: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還有級別管轄等也和普通民事糾紛一樣。
⑸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是
有管轄權的法院有:B、被告住所地法院C、合同履行地法院 D、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糾紛誰管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特殊合同的管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票據糾紛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公司糾紛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⑹ 請問:由繼承引起的不動產糾紛屬於什麼管轄
為了便於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系、遺產的范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而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動產繼承發生糾紛,財產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遺產地;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一般應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在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中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有時,主要遺產地不好確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起訴。
⑺ 最高法院關於地方人員與軍隊發生房產糾紛由誰管轄的批復
由房屋所在法院管轄
⑻ 質量糾紛 的管轄權問題
按抄實際情況,對於質量糾紛,如果襲屬於侵權行為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質量糾紛屬於違約責任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⑼ 在我國,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糾紛一般因由誰管轄
在我國,知識產權民事糾紛一般應由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