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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附加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19 03:02:44

❶ 買房合同的補充協議里應該寫什麼

在簽訂購房合時,對於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以及約定不符合購房者利益的問題,購房者往往可以與開發商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一般來說,補充協議提到的問題更容易發生。因此,為了後續出了問題雙方鬧糾紛,那麼買房合同的補充協議里應該寫什麼呢?一起來跟小編看看吧。

1、約定公攤建築面積

公攤面積比例和位置由於公攤屬於隱性面積,不僅要有一個具體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

贈送面積可能佔用了公攤,比如頂層樓台、一樓庭院等,這些地方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贈送。購房者要對房屋的得房率進行具體的約定,如果收房時得房率不達標,購房者可以依據合同,選擇退房並讓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2、明確裝修標准

購房者容易被精緻的樣板間所迷惑,但實際入住後各種問題卻頻頻顯現,很令人糟心。因此,在協議上應就裝修標准進行具體的約定,如施工節點,在隱蔽工程覆蓋之前,必須購房者到場查看並簽字才繼續施工;不要籠統的約定使用進口材料。要明確使用什麼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3、明確房屋擁有權證辦理的時間

因為購銷合同里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把產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里約定。如果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房屋產權證無法辦理,應該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責任。

4、把開發商的承諾寫進補充協議

開發商的其它承諾、開發商的促銷手段花樣百出,比如贈送面積、停車位等等,有的承諾樓盤周邊會建有商場、醫院、學校等配套,收房之後業主才發現並被騙了,而開發商卻拒絕承認曾經許下承諾。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在補充協議中將承諾一一寫清楚,並註明違約責任。

5、貸款辦不來的責任約定

大多數購房者買房都會採用貸款的方式,但是貸如果銀行不同意對購房者進行放貸,或者公積金管理拒絕貸款。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購房者應該約定如果個人原因貸款辦不成購房者可以變更付款方式或者要求退房。

6、物業管理問題

補充協議中應該對物業的責任和具體物業費標准進行約定。多數開發商會自己成立物業來管理小區。購房者容易把物業和開發商視為一體,但實際上他們是各自獨立的法律主體,購房者和他們是不同的法律關系。

7、明確退房的責任

如果由於開發商自身原因而需要退房的情況發生,那麼購房者在補充協議中要約定詳細開發商是什麼樣的責任。重要的是要寫明在確定的日期內開發商退還房款、裝修款等,賠償違約金,甚至包括銀行的利息、罰金等。

看了以上內容,簽訂購房合同不要中了開發商的文字陷阱,要字斟句酌。在必要的時候,一定要簽訂購房合同補充協議。希望小編總結的這些知識能夠為您提供幫助。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12-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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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

購房合同有一個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往往是房屋購買合同里沒有約定的事項通常在補充條款里進行約定。補充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為補充條款是根據不同的項目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在補充條款簽訂的時候應該把握幾個問題。
第一,要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現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復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麼。
第二,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因為購銷合同里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把產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里約定。
第三,應該明確的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里去,這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
第四,明確關於公攤建築面積。現在面積爭議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積的分攤問題,而且有些開發商經常在公攤上做文章,所以要和開發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現在有很多贈與這個,贈與那個,實際上有的時候是公用的面積。
第五,應該明確裝修標准。以後逐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精裝修,那麼就必須對裝修的標准明確。比如說裝修的標准不要籠統的想使用進口材料、高級材料等這種不明確、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確使用什麼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第六,明確退房的責任。購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後,經常拿出一些資金裝修房屋,比如說買家電什麼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必須寫明開發商是什麼樣的責任,寫名在確定的日期內把開發商退還,甚至包括銀行的利息、罰金等。
若買的是二手房一定約定好付款事項,分期付款還是貸款,分期的話什麼時間付清多少一定在協議上寫清楚,貸款的話一旦貸款辦不下來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再有就是騰房時間以及賣主留給買方的室內物品如熱水器、空調、燃氣灶等等一定在協議上標注清楚,以便後期不兌現

❸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怎麼寫

什麼是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如何填寫補充協議?

1、房屋不動產權證辦理時間

在購房合同中,一般是不會寫明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時間的,大多數開發商都是在交房1-2年後辦理。如果購房者對於拿到不動產權證的問題比較著急,最好能在補充協議中約定辦理不動產權證的具體日期,為防止開發商違約,還要註明相關賠償責任,如在約定期限內,開發商沒能辦理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應按約定對購房者進行賠償事宜。 

2、公攤面積大小

很多開發商在購房者咨詢公攤面積的時候,只會給出一個大概的數字,並且不會明確寫入購房合同,後期卻很可能在這上面做文章。但由於公攤面積的大小和位置實際上屬於購房者需要用錢買來的隱性面積,所以購房者最好能在補充協議中約定清楚公攤面積的具體大小和位置,而且還要註明如果公攤發生變更的情況,該如何解決,避免日後因此而發生購房糾紛。

3、註明交房標准

關於交房標准這一點,毛坯房的要求一般都是最基本的質量問題,精裝房則需要格外注意,最好能在補充協議中明確到裝修材料的品牌、型號、顏色、材質等等,盡可能避免名牌、高級等含糊不清的詞彙,不利於購房者驗房對比。

4、約定貸款失敗的責任

有一部分購房者簽訂了購房合同,卻沒能申請下來購房貸款,這時候與開發商的交易不能正常完成,這時首先要清楚貸款失敗的原因,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①如果是因為開發商原因導致貸款不成,購房者可申請退房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②如果是購房者自身原因,可先和開發商進行協商解決後續款項問題,如無法繳納剩餘房款,雙方解除購房合同,但購房者需承擔違約責任。

③如果是因為銀行審批或者政策調整的原因導致貸款失敗,雙方自行解除合同約定。

5、明確物業管理問題

購房者要明確自己未來的家的物業公司是哪個,資質如何,物業費的繳納時間和具體繳納標准等等,這些問題都要一一列好,不能輕易變動。

6、開發商的口頭承諾

在購房者下定決心購買房子之前,很多開發商都會許下口頭承諾來吸引購房者,而這些口頭承諾一般還都是與購房者息息相關的,比如說周邊的交通、醫療、教育等配套。 

7、發生退房後的責任歸屬

如果交房時,出現以下的情況,比如說購房者購買的房屋與實際面積相差超過3%、房屋主體質量出現問題、開發商私自變更小區規劃、非購房者自身原因導致銀行貸款失敗、開發商沒有銷售許可證,或者遲遲不為購房者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證書等等,購房者都可申請退房,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但為了更好地約束開發商,最好能在補充協議中做好詳細的約定,比如開發商具體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已交房款應在多長時間內退還等等。

❹ 買房合同不能添加附加條款嗎

現在簽署商品房備案系統需要網上預簽約,也就是說先把您的資料輸入內電腦里,然後在容打合同出來。
這個合同時房管局出的,前面的都是一樣,不存在問題。。。但是合同最後的條款是補充協議,這個就是開發商最容易出現貓膩的地方,因為每個開發商的補充協議都不一樣。你要把補充協議看清楚。!
再就是關於認購後不退定金的問題,這個事情根本不存在,開發商會收取一小部分的補償金,因為影響他們房源的銷售,但是不可能不退還。 即使你在網上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都是可以退房的。
只不過麻煩,需要四審五通過,開發商怕麻煩而已。但是認購合同時你和開發商之間的協議,和任何執法機關沒有關系。是可以退的。請記住,開發商也是商家!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❺ 購房合同附加條款要如何簽訂,有什麼要注意的

對付開發商不合理補充條款的幾招,給購房者參考: 1.購房者如遭遇貸款政策變化而不能獲得銀行貸款的,購房者須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則即視為違約; 這一條要堅決抵制,政策是誰也無法預料的,政策的變化責任不能一律推到購房者身上,給購房者造成損失。或要求寫上政策變化屬於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合同自行終止。 2.因購房者個人資信原因,或不能提供相關資信文件,導致不能放款的,購房者須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則即視為違約; 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在簽訂合同前,對購房者進行資信調查,確定無資信問題,不影響貸款後再簽訂合同。 3.銀行同意放款,但貸款額度低於申請額度的,購房者須補足餘款,或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則即視為違約; 4.銀行要求提高首付比例的,購房者需在15天內補足餘款,否則即視為違約; 購房者要堅持合同中這樣寫:如果是政策原因導致的首付提高,購房者無力承擔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不承擔違約責任。 5.銀行要求提高利率水平的,購房者須按要求履行,或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則即視為違約; 購房者要堅持合同中這樣寫:如果是政策原因導致的利率提高(加息除外),購房者無力承擔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不承擔違約責任。 6.經銀行審核後,要求增加資信文件的,購房者須在7天內提供給銀行,否則即視為違約; 這一條應該可以寫,向銀行提供資信文件,是購房者的責任。 7.購房者若遭遇公積金政策變化而不能獲得公積金的,購房者須在15天內轉為商業按揭,或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則即視為違約。 這一條要堅決抵制,公積金政策是購房者也無法預料的,公積金政策的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執行的責任不能一律推到購房者身上,給購房者造成損失。

❻ 購房合同附加條款

在用範式裝修合同簽約的時候,最好加上一些對業主比較有利的附加條款,具體可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先列舉一些較為通用的出來供大家參考一下:

1、施工方須自覺按合同約定進料,對該工地材料質量、施工質量把關;業主提供的材料,施工方應檢驗後方可使用(施工方不能以業主提供材料質量問題推託施工質量問題)。

2、施工方須在下列關鍵工序完成後提前48小時通知業主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A、材料進場B、隱蔽工程C、水路、電路改造D、防水工程及蔽水實驗E、細木工襯底工程F、面板、木線、實木收口G、底漆、面漆H、牆、頂面基礎處理I、吊頂工程龍骨面板J、各部位板塊鋪貼K、工程中期驗收L、工程總體竣工驗收;以上分項工程未經驗收,施工單位擅自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由此造成工料損失的由施工方負責。

3、施工方所供主材及數量清單:各種板材、龍骨、水電材料、油漆、水泥、膠類、塗料、膩子粉、石膏線等必須與施工合同中材質約定相符並在進場時通知業主進行核實,同時提供相關廠商發貨憑證(建材超市或材料生產廠家辦事處)、銷售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書及環保證明材料等。

4、特殊工種如電工、水暖工須持相關上崗證書並經業主查驗後方可上崗施工。

5、項目變更須有文字約定,詳細註明變更數量級價格並經業主簽字認可方可作為結算依據。

6、施工方所購材料須符合國家環保標准,否則工程結束環保檢測超標,施工方承擔全部責任。

7、禁止非本工地施工人員在現場進餐和私自留宿,由此造成的治安問題由裝飾企業承擔全部責任。

8、工程中非業主意願增加項目或屬設計計算失誤或有意漏項的不增加工程款,工程報價和竣工結算的水電報價誤差不得超過10%;業主需增加項目的價格參照合同單項報價執行。

9、施工期間業主發現施工隊不能勝任本項裝飾工作時有權要求裝飾企業更換施工人員。

❼ 買房合同附加條件的注意事項

當今社會,國內人口數量不斷增長,這便給房地產提供了更多的機會。現如今買房早已成為了一種趨勢,甚至是一種習慣。然而在買房過程中,我們時而會碰見一些問題,比如說買房合同上的附加條件,這些附加條件往往給人們帶來了很大的困擾。那麼買房合同上的附加條件到底是否合法呢?如果合法我們又應該如何通過它來行使我們的權利呢?


無論我們是作為消費者還是商家,首先我們應該清楚的認識到,買房合同上的附加條件是合法的。一般的購房合同應有「附加條件」一欄,而有的房地產公司往往將此欄抹掉,以逃避應負的責任。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也往往只在主要條款上下工夫,而對「附加條件」一欄比較忽視,其實,附加條件有時決定著房屋買賣關系是否成立。房地產購買合同的「附加條件」欄,其實是法律保護購房者的一個機會。《民法通則》規定,在民事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的條件,把條件的成就作為法律行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應是一個特定的事實。購房人在合同中設定的附加條件也可以是延援條件;如附加條件未出現,則所簽訂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生效。比如簽訂購房合同時,附加條件是必須遷戶入市;如果開發商不能讓購房者遷戶入市,則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更直接的解釋就是房地產已經交付,當事人約定的財產所有權轉移之附加條件成立時,財產所有權才真正轉移。


既然是這樣,那麼為了使用我們的權利,在提出附加條件時,我們又應該注意些什麼呢?


一、要遵守國家法規政策,要合情、台理

如果房地產合同中所列附加條件本身就是違法的,台同就不能成立。

二、附加條件可成為調節買賣關系的杠桿

在合同中可對自己不放心的條款和額外要求提出說明,以免今後發生糾紛。如對不能按時交房時的處罰及賠償要求。對房地產開發商在經營活動中因違法而導致的合同不能成立的,由房地產開發商賠償損失。再如合同履行中遇貨不對板,則開發商也應予以賠償等等。

三、附加條件可維護消費者權益,為日後糾紛的處理提供依據

所以,簽合同時,要重視「附加條件」欄,並可向房地產、法律等專業人士咨詢。


有些朋友又會問到在租房合同上的附加條件又該如何填寫呢?


首先設定一些自己能夠接受和不能接受的條件,然後再同房東商議,爭取寫入合同附加條件中。可以考慮以下一些條件,如喜歡安靜的,看房子周邊有沒有鐵道、高架和建築工地等噪音大的設施;喜歡太陽光的,看房屋是否朝南;喜歡舒適點的,看廚衛裝修是否達到你的標准等等。同時再看固定設施,如馬桶、熱水器、爐灶、抽油煙機、下水道、門窗等是否能正常運轉,這些都可以作為附加條件同房東約定。必須注意的是,定金最好在簽好合同並寫上附加條件之後再支付。


這些就是房屋合同上的附加條件注意事項及使用方式,我想通過我的一番講述,大家多少都會有些了解,希望能通過這篇文章可以使更多的朋友可以正當的使用自己的權利,不要在買房時被一些不起眼的附加條件所坑騙,更不要忽略附加條件的重要性。同時正確認識附加條件的重要意義,合理使用購房合同上的附加條件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❽ 關於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只要是雙方自願簽署的,沒有強迫的情況,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
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
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
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
,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
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
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
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
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
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
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
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❾ 購房合同注意哪些補充協議

目前法律賦予的這項基本權利卻沒有被購房人充分利用。有些購房人要麼對開發商提出的補充契約可能產生的法 律後果不甚清楚,要麼過於相信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要麼認 為開發商擬定的補充契約不能修改。尤其是那些匆忙交付定 金後,認購書中又標明「如不簽約,定金扣除」的購房人, 更因擔心定金損失而被迫接受開發商擬訂的補充契約。 結果,開發商通過補充契約將正式契約中房地產管理部門用來確保購房人利益的條款加以修改或刪除,使其應當承 擔的法律責任得以豁免或減輕。則購房人的意思卻絲毫沒有 在補充契約中體現出來。一旦發生糾紛,補充契約對購房人 的權利缺乏保障,購房人又無法住所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追究 其違約責任。 例如:有的開發商在提供的補充契約文本中還將正式預售契約中「房屋交付時應提交《建設質量合格證書》和測繪 實測數據」修改為「提交臨時證明文件」。又如有的開發商交「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石灰質不能及時解決、為配合政府法規而引致的延誤、市政配套的批准與 安裝的延誤或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均作為免責事項 寫入補充契約。 根據新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正式契約與補充契約內容不一致的,以補充契約為准。據此,以上兩例補充條款產生的 法律後果,一是賣方交付房屋時提交不出正式契約規定的法 律文本應屬違約行為,但通過補充契約的修改,購房人無法按正式契約規定的內容追究賣方的逾期違約責任;二是賣方 逾期交付物業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可能因補充契約規定的免 責事由的存在而被免除或被降到最低。相應地,購房人的風 險卻因此大大地增加了。 為了降低購房風險,希望購房者在簽訂補充契約時一定要拒絕以上類似條款,同時,盡可能地將自己的真實意思及 賣方的承諾體現在補充契約中。有時開發商在廣告或銷售過 程中會給出許多誘惑的承諾,如房屋使用率、公共配套設施 的設置及建成時間、附帶贈送、產權證發放時間等,以上承 諾如果不寫入合同,一亘開發商沒有兌現承諾,購房者將無 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購房人在簽訂補充協議時,最好與開發商就以下事項進行約定。 1、開發商對其主體資格及相應批准文件真實性的承諾; 2、所售物業及其相當土地面積未設定抵押、留置權的承 諾(主要為避免因此造成購房人無法正常行使產權人的權 利); 3、房屋使用率、面積誤差、合同面積分攤的處理辦法; 4、房屋交付的時間、地點、風險、轉移、責任分擔等具體辦法; 5、公用配套設施的交付時間、狀態等。 6、房產證的取得時間; 7、如購房人選擇按揭貸款,則應約定如按揭不成,購房人採取的付款方式及具體處理辦法; 8、與正式契約不一致的合同變更、解除條件及其他當事人雙方變人應當約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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