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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的哪些

發布時間: 2020-12-19 04:56:37

⑴ 勞動爭議糾紛的分類有哪些

現實困惑
張某是一家企業的員工,因為他平時的行為作風與總經理的觀念不太吻合,所以,總經理一直對他有意見。有一次,張某在工作上犯了一點小錯誤,總經理便將其開除。張某問自己被開除的原因,總經理不屑地說就是看他不順眼,想開除他。張某很氣憤,便想去法院告這家企業,那麼張某和企業之間的糾紛是勞動爭議嗎?勞動爭議有哪些類型呢?律師點評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勞動權利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根據不同的分類方法,可以將勞動爭議分為很多種。但是出於實用性的原則,我們一般根據勞動爭議的內容,將常見的勞動爭議分為以下幾類:第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第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第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第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第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第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本案中,張某與這家企業的糾紛明顯屬於第三類糾紛,屬於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特別提醒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總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矛盾,有的是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矛盾,有的是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矛盾,還有的是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矛盾。但無論是哪種矛盾,雙方最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就要申請勞動仲裁或者通過訴訟解決了。

⑵ 企業中常見的勞動糾紛有哪些

企業中最常見的勞動糾紛有節假日的三薪和雙薪、勞動保險、勞動合同解除的補償、勞動中責任的認定。

⑶ 勞動糾紛的處理機構有哪些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在本單位內部設立的機構,是專門處理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
2、用人單位代表(由廠長或經理指定);
3、用人單位工會代表組成(由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 用人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決定。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轄區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人民政府規定 .各級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也擔負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符、進行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負責受理。

⑷ 勞動糾紛包括哪些

勞動百爭議的范圍,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根據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范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度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專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退休後,屬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⑸ 哪些糾紛屬於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糾紛針對的是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之間的糾紛,指的是對於勞動關系或者勞動工資等問題所造成的一個糾紛問題,但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屬於勞動糾紛,針對的案由不同,所歸的分類也是不同,那麼,哪些糾紛是屬於勞動爭議糾紛,應該怎麼處理呢,和華律網小編一起看看吧。

一、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
10、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
11、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
12、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
13、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給付勞動者工資性住房補貼所產生的爭議;
1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或者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爭議;
1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的爭議;
16、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而造成損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此所受損失的爭議;
17、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18、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19、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程序上按照《勞動法》處理,因此法院應受理此類案件。)
20、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1、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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