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定金合同
⑴ 定金條與定金合同哪個是有效的
都有效
如果兩個都寫了
重復的內容以後寫的為准
如果給了兩份定金
第二份視同履行合同支付義務
⑵ 合同是訂金收據是定金那個有效
訂金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不同於定金,
是可以要求退還的。
所謂定金版,是指合同當事人權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出現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保證。在開發商如果違約是否雙倍返還的問題上並不明確。如果開發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
⑶ 買家收回定金,合同算終止嗎
這個復不一定的,定金協議制(條款)是保證主合同履行的,他和主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因始,權利人放棄定金合同的權利並不代表同意解除合同,如果對方堅持要求履行主合同的,如主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依法是應該支持的。
⑷ 合同定金可以退嗎
合同定金不能退。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內方不履行約容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4)收定金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