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權糾紛
⑴ 二手房不動產買賣合同,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物業費不屬於產權糾紛。
⑵ 不動產權證書與房產證有什麼區別
房產證和不動產權證的區別:
1、證件名稱不同:
房產證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
不動產權證書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
2、監制機關不同:
房產證監制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機構改革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不動產權證書的監制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3、權證編號不同:
房產證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建房注冊號和房屋所有權證號。
不動產權證書也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證書編號和不動產權編號。
(2)不動產權糾紛擴展閱讀: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⑶ 最高法物權法司法解釋 明確如何解決不動產登記與確權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今天發布,共22個條文,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依據《解釋》,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而不全依賴於不動產登記簿。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
針對這一情況,《解釋》作出了明確,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分析:因為不動產物權的歸屬、買賣、贈與、抵押是否生效等發生爭議的,由民事訴訟來解決;涉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它的行為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有錯誤,就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
當然了,在涉及登記的行政訴訟中,如果當事人提出將民事爭議一並解決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一並審理。
依據《解釋》,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所以,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自己是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支持他的訴求。
程新文解釋,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一種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動產物權登記理解為國家對不動產物權關系的一種干預,解釋為行政權力對不動產物權的授權或確認。
有記者問,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不再封閉建小區,小區道路將公共化,會不會與現行《物權法》規定相違背?程新文分析,政策上升為法律需要一個過程。
「黨的政策、國家的政策上升為法律,是立法機關要做的事情。當國家政策和法律產生相互影響的時候,我們會積極協調有關方面,妥善處理好相關的糾紛,我們司法機關執行法律和執行國家政策,目標是一致的」。
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3)不動產權糾紛擴展閱讀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爭議涉及到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
於是,實踐中就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這不僅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針對這一情況,《解釋》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⑷ 涉及房屋產權糾紛,通過調解達成協議,被告自動放棄,法院會受理嗎
建議通過律師事務所辦理房屋產權公證,並盡快辦理不動產權證到自己名下
⑸ 我的不動產權證性質之前是出讓,不過因為法院糾紛最後把這房子判給我後,我去拿不動產權證性質怎麼變成了
不動產權證性質發生變更,你應該好好看看判決書上是什麼原因變更為劃撥性質了,判決書上應該有,如果沒有你得問清楚原因;如果是沒有依據的變更,你可以要求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重審。
⑹ 買了一套城鎮房辦了不動產權證,是不是就不用擔心這套房子有什麼矛盾糾紛了。
只要房產登記你名字,法律上就屬於你所有,即使有糾紛,你也可以用不動產權證內證明自己的所有權容
因為不是自己辦理,還是建議自己拿身份證、不動產權證去房管部門查詢一下房產登記薄和你不動產權證登記是否一致
《物權法》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⑺ 我有一老房子,房產證是公公的,他已經去世多年 ,現辦不動產權證,寫婆婆的名字,問,以後有什麼糾紛
只有後輩沒有意見,沒什麼問題,如果是繼承房子大部分都由婆婆繼承,你丈夫和回其答他兄弟姐妹有一小部分,辦不動產需要你丈夫和其他繼承人簽名放棄繼承方可,當然大家沒有意見最好了,沒什麼糾紛。就怕其他繼承人不願意。
⑻ 訴訟時效適用不動產嗎
《民法總則》將現行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同時明確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內情形。而對不動產容物權的請求權則不適用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後,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有利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
(8)不動產權糾紛擴展閱讀:
《民法總則》196條明確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根據該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這就意味著,一個不動產不管被他人佔有多長時間,甚至超過最長的權利保護期間20年之後,不動產的權利人仍然享有請求權,仍然可以要求返還不動產。佔有人以訴訟時效已過進行抗辯的,法院不得予以支持。
⑼ 最高人民法院對不動產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不動產的訴復訟時效大概就是制2年,這個制度從今年六月就開始實施了,因為不動產本身就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需要定期去做登記手續的。
第一,不動產訴訟登記條例,他的作用這是把每一個人名下的不動產進行登記,不起什麼作用,只是方便國家的管理制度,所以例行都要完成這個工作的,從今年起國家就有相關法律說要進行不動產登記的了。
第二,不動產登記顧名思義就是指出不會動的,比如說房屋、土地等的財產作為登記證明,國家也有明確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為物權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