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合同
『壹』 聘用外籍員工需要什麼手續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的手續如下:
首先,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准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後方可聘用。因此,聘用外國人應申請就業許可,如未辦理即就業則屬違法。
其次,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因此,外國人員工都應當持職業簽證入境,如沒有職業簽證則屬違法。
最後,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就業證所註明的單位相一致。外國人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須經原發證機關批准,並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
外國人離開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就業或在原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且從事不同職業的,須重新辦理就業許可手續。
(1)聘僱合同擴展閱讀:
(一)外籍員工需辦理的證件
外籍員工在華就業,一般程序需辦理就業許可(通知),Z字簽證(Z visa),就業證,居住許可,目前新規定中將工作簽證改為職業簽證(Z字簽證),合並來華就業專家許可和工作就業許可。就業證的本質為行政許可,外籍人士可憑此證在華工作並獲取報酬。
辦理程序如下:
①境外在線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原則上同意入境工作;
②至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Z字簽證或R字簽證;③至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申領《外國人工作許可證》;④至公安部門辦理工作類居留證件。
(二)用人單位需具備的條件
聘用外籍員工,用人單位需具備如下條件:
①依法設立,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
②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有特殊需要,國內缺乏適當人選,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③支付聘用的外國人工資、薪金不可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④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的,需經過批准。
同時,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為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有經批准並取得就業許可證書後方後聘用。
因此就業證是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的最重要的有效證件之一,是獲得中國工作簽證的先決必要條件,更是外籍員工維護自身勞動權益的重要憑證。
『貳』 勞動合同上應寫招聘還是雇傭工人
勞動合同上應寫招聘,招聘通常用於表達勞動雙方確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與僱傭合同分別對應的是勞動合同關系和僱傭關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需要按《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僱傭關系需要簽訂僱傭合同。
勞動關系與僱傭關系的區別
僱傭合同在我國的合同法中並未得到明確的規定,只是在單行法和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如《城鄉個體工商戶暫行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僱工合同的批復》等等。不過,一般而言,僱傭合同被認為是「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而對於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從廣義的角度來看,勞動合同是僱傭合同社會化的體現,是僱傭合同隨著社會經濟和大工業生產的發展導致其意思自治被弱化而法律強制性被擴增的衍生物。
勞動合同與僱傭合同均屬給付勞務合同,兩者均以當事人的合意為基礎,均是雙務有償合同,均以提供勞務為目的。勞動關系與僱傭關系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資格的不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然人)。主要指:
(1)國內的各種類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這部分勞動者主要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聘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工作人員。而僱傭合同的雙方簽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還有不屬勞動法調整范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所招用的勞工等。主體資格的不同是勞動合同與僱傭合同的主要區別。
2.主體地位的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兩者之間為強弱主體,這也是其與僱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僱傭合同中,僱傭合同的主體並不具有上述的限制。僱傭合同的主體為平等主體,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3.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僱傭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僅僅根據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除由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外,還根據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在集體合同生效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如果低於集體合同標準的,按集體合同的標准執行,高於集體合同標準的,按勞動合同的標准執行,在集體合同生效後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標準的標准。在集體合同失效後,按照集體合同的標准已經修改勞動合同的相應條款,仍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集體合同的失效只對將來發生效力。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系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僱主也沒有為受僱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4.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僱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亦有較大的自由。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於國家規定的標准,但是不能低於國家規定的標准,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作出一些更有利於勞動者的約定。
5.法律淵源不同
僱傭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等一般法調整,自羅馬法就已存在,沿襲至今;勞動合同則是由勞動法這個特別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是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的產物,是國家干預僱傭關系的結果。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僱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在經濟上居於弱者地位的勞動者,根據規范目的,《勞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於民法上的僱傭合同。
6.形式不同
法律對僱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7.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
僱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僱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即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叄』 聘用合同怎麼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回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答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您與學校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卻約定了三個月實習期,這一合同是有問題的。所以,由於該份合同違反了強制性法律法規的規定,故而無效。您可以隨時走人。並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我沒有看到您與學校簽訂的具體合同,如果學校有過錯的話,您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如:沒有為您辦理社會保險、您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
『肆』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和聘用協議書的區別是什麼
一、用途不同:
1、勞動合同:
是用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勞務合同:
用於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3、聘用協議書:
用於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
二、特點不同:
1、勞動合同:
沒有適用范圍,用人單位根據崗位需求與勞動人進行合同簽訂。
2、勞務合同:
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3、聘用協議書:
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一般適用於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
(4)聘僱合同擴展閱讀
聘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 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伍』 駕駛員聘用合同
駕駛員聘用合同範本模板如下,供參考:
駕駛員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用乙方擔任本單位的司機,聘用期限為三個月,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1年11月25日止。試用期內,乙方不勝任駕駛員崗位的,甲方提前三日以口頭方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如被甲方認可,試用期計入正式聘用合同期限,並續簽正式聘用合同。
二、乙方應當保證自己所提供的個人信息資料和各類資格證書(駕駛執照等)真實有效。
三、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內部規章制度,正常工作日內按時上下班,否則,甲方可以依照內部規定進行處罰。
四、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或私自將車轉交他人駕駛,違者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和處罰。若發生事故,一切責任(包括個人安全、經濟損失、違章罰款)由司機個人承擔,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元以上的,賠償損失並解除聘用合同。
五、車輛晚上應停放在指定車庫內,車鑰匙放在指定地點,特殊情況停不到車庫時,也應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車場內,否則一切責任由司機承擔。
六、試用期間的工資報酬和待遇:
甲方每月按時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800.00元(大寫人民幣陸佰元整)。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嚴重違反甲方內部規章管理制度,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2、身體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能勝任駕駛員崗位的;
3、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勞動教養、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試用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聘;否則,此合同終止。
九、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按乙方受損情況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在聘用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經甲方許可,違反合同約定或擅自自行離職的,甲方可以解除本聘用合同,並根據受損情況,追究乙方的賠償責任。
3、乙方在工作中因個人原因造成甲方和個人經濟損失的,該經濟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十、因發生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本合同終止,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根據需要可以簽署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5)聘僱合同擴展閱讀:
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是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種協議,是指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
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亦稱聘任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聘用合同一般適用於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
『陸』 企業聘用臨時工要不要簽勞動合同
臨時工是一個已經退出歷史舞台的概念,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正式工」相對應的概念,現在企業聘用人員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典型案例
某公司所屬的行業淡旺季比較明顯,旺季來時需要增加一批人手從事相關輔助工作,該公司便招聘了一批人從事該項工作。
公司負責人認為,這批人與公司長期使用的員工相比,只是「臨時工」,而「臨時工」不用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公司按時支付工資就可以。
3個月後,等到公司告知這批「臨時工」工作任務已完成,他們可以離去時,這批人不僅要經濟補償金,還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2倍工資。
(6)聘僱合同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7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0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2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柒』 政府雇員(聘用合同工) 在線等,特急
政府雇員的待遇和福利比起公務員來說低一點,政府雇員是比較穩定的,但是回需要簽合同。答
如果你想考公務員,當政府雇員的話,會比其他人接觸政府公文的機會多,申論寫作的時候比較有利。
當然和編制問題有關。估計養兩個個公務員的成本,可能可以養三個雇員吧。
『捌』 公司聘用臨時工作人員是否簽訂合同
不用簽勞動合同復,但制一定要簽勞務合同(不涉及社會保險的合同),但有一點要注意,如果勞務合同續簽超過10年,企業就必須與之簽訂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換句話說,就是臨時工為同一企業服務年限超過十年,就變成企業的在編員工,且勞動法規定服務滿十年的員工,企業要與之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就是企業再不能以合同期滿為由辭退該員工。
『玖』 勞動合同、聘用協議、勞務合同三者有什麼區別
1、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
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回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答規范。
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聘用合同調整的是政府對公共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行為和工作人員行為規范,屬於公法調整范疇。
2、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企業的勞動合同是純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對當事人來講基本上是平等的。
民事合同強調契約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會發生不確定的權利或義務關系,即使發生,雙方均可自由協調解決,解除合同。
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3、對象不同
勞動合同的對象,是指未和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者、成年人、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勞務合同的對象,是指與其他單位有勞動關系且被同意兼職的、學生實習、退休返聘的人員;聘用協議,這是現在用得比較少的形式,對象是指以上所有人員,只是內容上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