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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班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19 08:10:00

1. 未簽訂合同,員工上班三天,突然提出離職,需要給付工資嘛

員工上班三天也付出了勞動,需要給付勞動報酬,但是如果是在試用期離職員工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某公司老闆為員工每天上班與員工簽訂了這樣的合同每天上班得一百二十元上班每

設他們勞動了x天,那麼他們就休息了(30-x)天,根據題意可得方程專:
48x-12×(30-x)=0,屬
48x-360+12x=0,
60x=360,
x=6,
答:他們勞動了6天.
故答案為:6.

3. 我公司想派遣兩名員工去別的公司上班該怎麼擬定合同及附加說明

要和這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要明確具體的工作地點,工資數額,工資如何發放,社保福利待遇如何提供等。

4. 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一天後不來上班如何處理

在勞動關系中,風險是相對值。實際的操作層面中,對於一般崗位,勞動合回同只是勞動合同法催生的答流程和形式之一,不必拘泥於它在勞動風險中所起的絕對作用。如你所說的情況,按隱性離職或者自動離職對待,重新彌補崗位空缺即可。當然,如果通過電話溝通能夠挽回使勞動合同重新生效那當然更好。通過這種現象,也足以證明勞動合同在勞動者心目中的作用是可有可無的,並沒有引起他對於自身風險的重視,無視於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的約束作用只是他自己的無意識行為。作為HR,這能引起你的重視和你對潛在風險的不安,這是勞動關系走向良性軌道的一個健康信號。
實際操作中,你可以按內部制度從一個正常入職的員工的角度去對應處理即可,必要時,可以把處理意見形成書面文件,寄至他的家庭住址地,履行企業的告知義務。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5. 上班一年了,公司與員工鑒定合同一年了,就是不給員工合同1份,怎麼辦

如果你上邊兒上了一年了公司不給你簽合同我建議你給他單位人事部門之前內溝通如果你對這份工作可以干容那麼你可以幹下去如果覺得不合適我建議你和他們進行碳排我知道你可以把你離職手續也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本身反映這種情況他們會

6. 公司調整全面員工上下班時間是否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在不影響員工身體健康,保障員工不超時工作的情況下調整上下班時間是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約定條款的。

7. 員工上班2天,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自動離職,是否要支付其勞動報酬

勞動者上班2天,自動離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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