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移交流程
『壹』 工程移交手續
整理竣工圖表,竣工圖必須由建設單位繪制。繪制必須與現場一致,變更部分必須標註明確,合理的反應實際情況。
施工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和技術核定單,開工前施工項目部對工程的施工圖,設計資料進行會審後並按單位工程填寫記錄表,設計單位還應該填寫設計交底記錄。
材料、構件的質量合格證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設備出廠質量合格證,及進場復試報告。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這個記錄必須要認真填寫,並附有影像資料,和施工報驗單,單位人員簽字。
工程質量檢查評定和質量事故處理記錄,工程測量復檢、預檢記錄,工程質量評定資料、功能性試驗記錄。
結構和主要部位的試件、試塊、材料試驗、檢查記錄、永久性水準點的位置、構造物在施工過程中測量定位記錄。
『貳』 合同移交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內人單位被安排容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008年最新勞動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仲裁,兩家公司是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叄』 解除勞動合同詳細步驟
一、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流程: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法定解除
(一)單位解除
1、過失性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失性辭退的法定情形有: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流程: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無過失性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失性辭退的法定情形有: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流程: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提前通知:人力資源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和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和經濟補償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備案。
3、經濟性裁員(20人以上)
(二)勞動者解除
1、勞動者單方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員工依照法定的解除預告期書面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合同。
流程:
(1)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用人部門接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並轉報人力資源科;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勞動合同按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索取賠償: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期限、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非必經流程)
(7)備案。
2、勞動者隨時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流程:
(1)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用人部門接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並轉報人力資源科(根據法律規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
(2)工作交接:具體由用人部門安排員工進行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及經濟補償;
(4)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備案。
三、約定解除
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當條件符合時,合同解除。
流程:
(1)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2)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時,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果有經濟補償的,應當支付);
(3)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並結清薪資、補償,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4)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5)備案。
(3)合同移交流程擴展閱讀:
解除的形式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但是,在發生某些特殊情況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為不可能、沒必要以及會招致一方或雙方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時,雙方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肆』 合同交給辦公室(是一種程序),需要填寫表格,是叫合同移交表還是叫什麼表尤為重要!
是將合同原件交給辦公室保管么?
如果是的話,可以叫做「合同原件移交表」的
『伍』 關於合同逆流程的說明
業務辦理逆流程交接的案例
一、案例概述
營業網點由一名櫃員受理某單位代發工資業務,單位經辦人員在交出代發工資加密文件後櫃員並未辦理任何交接手續。客戶離開網點後,現場管理人員拿出登記簿開始記載代發工資文件簽收情況。
二、案例分析
代發工資業務是指銀行接受代發工資單位委託,代理代發工資單位向其員工(在職或離退休)賬戶發放工資、養老金等的一項個人中間業務,是銀行正在大力推行的一項中間業務。以上案例中反映出網點在以下幾個操作流程中違規:
(一)網點單人受理單位客戶遞交的代發工資數據文件和匯總清單。根據銀行規定:業務受理網點接收代發工資單位傳送的票據、代發工資數據文件和匯總清單(應包含代發工資時間、總金額和總筆數等信息)時,應指定專人負責,雙人共同辦理交接手續的規定。與代理單位人員當面交接確認,並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記薄上進行交接登記並雙人簽章。
(二)代發工資數據未當面辦理交接。網點在整個業務受理時間,直至客戶離開也未與客戶辦理交接手續,而是在客戶離開後,才由現場管理人員在登記簿上補記錄,可見網點人員對交接手續是了解的,但完全缺乏規則意識和風險意識,只是在登記簿上糊弄檢查人員。
此案例反映出該網點在辦理代發工資業務時,櫃員操作隨意,有章不循;現場管理人員責任心不強,甚至帶頭違規。在櫃面瑣碎的工作中,必須要有嚴謹的工作作風、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對待錯誤,即使是微不足道的差錯,也決不放過,一定要消除原因,避免其再次
『陸』 交接協議書怎麼寫
舉個列子哦 三聯集團公司與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 (集團)關於資產交接的協議書 本協議由三聯集團公司(以下稱「甲方」)與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 團)(以下稱「乙方」或稱「鄭百文」)於2001年11月30日在鄭州簽訂。 一、 雙方確認以下事實: 1、 乙方正在進行資產、債務重組(或稱「鄭百文重組」、「乙方重組」 ),甲方作為戰略投資人參加乙方的重組。 2、 甲乙雙方及有關各方對鄭百文進行重組的根本目的是使鄭百文成為一 個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上市公司。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下述情況之一出現將被 視為重組鄭百文的根本目的未能實現: 1) 重組涉及的資產、債權交接未能完成; 2) 甲方未取得約50%乙方股份(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3) 乙方2001年未能實現盈利; 4) 其它無法預見的使乙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資格的政策性因素。 3、 甲乙雙方於2001年1月18日簽訂了《資產置換協議》,根據《資產置 換協議》: 1) 乙方將把凈值為251,546,221.69元的資產置換給甲方,歸甲方所有 ,該置出資產是截止於2000年6月30日乙方與鄭州百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百文集團」)進行資產、債務承接之後所形成的對百文集團的其它應收款 (該筆資產置換給甲方後,形成百文集團對甲方的債務。為此,甲方與百文集 團於2001年1月18日簽署了《債務豁免協議》); 2) 甲方將把其擁有的總值為400,000,000元的資產置換進入乙方,其 中,與置出資產等額部分,歸乙方所有;與置出資產凈值之間的差額記為乙方 對甲方的負債。 4、 鄭百文重組有關各方在2001年1月18日簽訂的關於鄭百文資產、債務 重組的各項協議中均有「如本協議簽定後到2001年6月30日止乙方(「鄭百文 」)重組仍未成功,則本協議對雙方將不再具有約束力」等類似表述。 5、 2001年6月3日,鄭百文重組有關各方簽訂了《關於鄭州百文股份有限 公司(集團)資產、債務重組的備忘錄》。根據該《備忘錄》,在2001年6月 30日鄭百文本次資產、債務重組未成功的情況下,各方在2001年1月18日簽署 的有關鄭百文資產、債務重組的各項協議自動失效,對各方不再具有約束力, 各方互相不需要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備忘錄》及各方在2001年1月18日簽定 的協議中所稱的「鄭百文重組成功」是指:A、完成資產、債務交接;B、三聯 取得約50%鄭百文股份(含流通股與非流通股)。 6、 《備忘錄》約定,如果由於股份變動的操作手續問題導致2001年6月 30日鄭百文本次資產、債務重組仍未成功,各方同意,將各方在2001年1月18 日簽署的有關鄭百文資產、債務重組的各項協議的效力延續到2001年6月30日 之後,並互相配合、繼續努力,爭取盡快完成鄭百文資產、債務重組的各項工 作。在此前提下,各方一致同意,2001年6月30日之後,各方在繼續爭取盡快 完成鄭百文資產、債務重組各項工作的同時,均保留終止各方於2001年1月18 日簽署的各項協議的權利,即2001年6月30日之後,如果任何一方書面提出終 止其2001年1月18日簽署的關於鄭百文資產、債務重組的所有協議,並將終止 協議的書面通知發給本備忘錄各方後,各方在2001年1月18日簽訂的全部關於 鄭百文本次資產、債務重組的各項協議將終止,各方互相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 7、 《備忘錄》簽署後,鄭百文重組有關各方為重組進行了大量的努力, 並使重組取得了一定的進展。根據《備忘錄》和乙方重組的進展情況,乙方重 組成功仍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各方目前仍有終止2001年1月18日簽署的關於 鄭百文資產、債務重組的所有協議,並互相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8、 在能夠實現重組鄭百文根本目的的前提下,甲乙雙方將繼續努力完成 鄭百文重組的各項工作而不行使終止2001年1月18日簽署的關於鄭百文資產、 債務重組的各項協議的權利。 二、 在確認前述第「一」條事實的前提下: 1、 原乙方對百文集團的「其他應收款」251,546,221.69元已經歸甲方 所有(該所有權的行使按甲方和百文集團簽署的《債務豁免協議》執行)。 2、 甲乙雙方共同商定自本協議簽定之日起: 1) 甲方置入乙方資產中的201,120,625.46元的房產進入乙方(其抵押 手續已經解除,產權證書正在辦理過戶手續)。 2) 甲方價值77169100.72元的經營性資產(經山東正源和信會計師事務 所審計的截止於2001年10月31日甲方置入乙方模擬資產負債表中的全部經營性 資產)置入乙方。 三、 在前述第「二」條所述資產置換的同時,雙方確認以下事實: 1、 甲乙雙方根據《資產置換協議》及其他相關協議,正在向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請辦理甲方取得乙方50%股份(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 股)的過戶手續,並共同認為辦理該股份過戶手續應盡快努力完成。 2、 根據甲乙雙方《資產置換協議》及其他相關協議,乙方資產已經置換 給百文集團,百文集團除形式外,實際上已不再是乙方的第一大股東。 四、 因鄭百文重組仍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甲乙雙方同意: 1、 如果2002年3月1日仍無法實現重組鄭百文的根本目的,甲乙雙方將終 止2001年1月18日簽署的關於鄭百文資產、債務重組的各項協議,退出重組。 2、 如果發生前述第1款情況,前述第「二」條甲方已經交給乙方的資產 應該退還甲方,乙方已經交換給甲方的資產應該退還給乙方。 3、 因第「二」條所述資產為經營性資產,如果發生本條第2款所述退還 情況,自資產交接日至實際退還日之間,甲方交給乙方的資產所產生的期間損 益和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交給甲方的資產所產生的期間損益和各項費用 由乙方承擔。 4、 甲乙雙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退還資產通知後,資產退還即生效, 甲乙雙方應在5日內完成各自的退還工作。 5、 如發生資產退還,雙方不需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6、 如2002年3月1日仍未發生資產退還,則資產不得再進行退還。 7、 因甲方資產置入乙方後,與置入資產相關的具體業務經營活動、財務 管理等實際工作由甲方直接操作,而甲方的高層管理人員尚未依法定程序進入 乙方行使職權,且乙方重組能否成功仍具有不確定性,所以在此期間,甲方願 意承擔國家關於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與甲方置入乙方資產、業務相關 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乙方願意配合甲方按法定程序完成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五、 甲乙雙方將盡最大努力實現重組鄭百文的根本目的,盡最大努力使 第「四」條所述的退還資產情況不發生。 六、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七、 本協議書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加蓋公章之後生效。 甲方:三聯集團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張繼升 乙方: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周松安 2001年11月30日
『柒』 公司業務移交協議及注冊事項
這種事物納物情最復麻煩了。
1.最好他的公司制是他自己的,和你現在這個公司在股權上不要有什麼瓜葛。
並且也再你這個公司退股,並且在工商登記了。
2.業務上的事情,你要明確告知客戶,客戶同意後你再移交。移交要和客戶簽訂合同,責任義務寫清楚。這樣可以避免你說的他把業務丟回來的風險
3.他罩液說要移交,並且公司也沒辦理下來,那麼就不是你同意不同意的問題,而是客戶同意不同意被移交,對吧。你再總要徵求下客戶意見,再進行移交,要不茄敗合同可以你這個公司同客戶簽訂的,當然責任也要你來承擔了。
『捌』 交接協議書怎麼寫
交啥就寫啥,合夥的事務可以一個人去做由大家來承擔責任,現在是一個人要退夥要把對外邊的債權債務清理清楚,把利分給人家就可以了,以後也不許他再以合夥明義做事了再做就是詐騙了
『玖』 勞動合同關於工作移交的規定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包括拖欠、剋扣工資和加班報酬,均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特別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後,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