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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19 12:21:04

1. 保險單和保險合同有什麼區別

保險單與保險合同並不是一回事。一般情況下,如果出現了保險事故需要申請保險理賠的話是以保險合同之中,約定的保險的范圍和賠償方法來進行理賠,如果保險合同遺失或者是保險合同無效。這種情況下才會用保險單,保險合同和保險單並不是一樣的,他們的區別就是內容和效力上。根據我國的保險法的規定,這個保單是保險合同的簡單的一個憑證的,但是,在法律上,兩者都是具有同樣的這個法律上的效力的,只是,保險合同是詳細一點的,而這個保單,是簡單的版本的,其實,兩者是沒什麼區別的

2. 什麼是射性合同保險合同屬於射性合同嗎

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於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這種射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

3. 年金保險合同屬於什麼合同的一種

年金保險中,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即行給付年金的保險叫即期年金。
年金保險是一種以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時間間隔以年為單位的一種人壽保險,按給付開始時間來分類,分為即期和延期年金兩種。
即期年金是保險合同成立開始效力後,如果保單周年末被保險人滿足生存的條件下,就按照保險合同開始給付年金,每年給付直至保險約定的年限或被保險人死亡為止。如現在各家保險公司推出的象金裕人生,富貴年年等險種,都是這種即期年金型險種。
而延期年金指的是合同成立後要經過一段時間或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某種條件以後才開始給付的年金。這類型的年金保險一般都是每年交費,只有在合同約定的年金給付時間到了以後才開始給付年金。保險公司現在在售的各類補充養老保險,以及子女教育保險,都屬於這類的延期年金險。例如子女教育保險,一般在0歲就可以投保,在保險合同中會約定在孩子高中,大學年齡段,每年按約定的金額領取教育年金,補充孩子的教育費用。而養老保險一般會規定客戶在交滿20年,或30年後,開始領取養老補充年金,或加費期滿,在客戶55歲,60歲,65歲或約定的年齡才開始領取年金。
相對於延期年金,同等領取額度下,即期年金的保險費用會相對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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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單與保險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一種載體,投保書、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合同條款均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保險單應當記載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二者的區別在於:

一、先簽訂保險合同,後簽發保險單。

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根據投保人的申請,由保險人簽署,交由被保險人收執,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同時也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依據。

二、保險合同的成立與否與保險單的交付無關。

保險合同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就某項保險業務達成協議以後,就意味著保險合同已經成立,至於保險單是否簽發,則不影響有關賠償責任,除非雙方當事人約定以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人承諾的唯一形式。

也就是說,沒有簽發保險單,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三、保險合同成立,但保險單不一定生效。

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已經成立,但是並沒有生效。

也就是說,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險費,保險單才生效,保險單生效的條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

對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的事故,由於保險單並沒有生效,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也不能以沒有生效的保險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險費。

5. 壽險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屬於壽險合同其他的都屬於非壽險合同
我想聰明的狐狸,應該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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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險合同的特點是什麼,保險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對價換取內保險人對風險的保容障。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對價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對價是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的對價是承擔投保人轉移的風險。2、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據保險合同享有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補償損失的權利,投保人則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承擔約定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或補償被保險人損失的義務。3、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合同可以採用保險協議書、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訂立。4、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並不必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而合同約定的事件是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的不確定事件。5、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合同較一般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信用的要求更為嚴格,故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7.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屬於什麼性質的合同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屬於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人身保險合同。因意外傷害會造成人身傷害,所以屬於人身保險合同的范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7)保險合同屬於什麼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8. 保單是什麼 保險合同都包括什麼

保單是雙方簽訂保險的憑證,保險合同包括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8)保險合同屬於什麼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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