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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合同的效力

發布時間: 2020-12-19 12:21:07

1. 合同效力的兩者關系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關系
從法律後果上來看二者具有同一性。但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比交明顯的。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有3個,即:1、「從內容上來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據此,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權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此類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的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對無效合同不主張無效,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也應當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合同無效的主張或請求應當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其有權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利。由於原因上文已有較詳細的論述,在此不再做論述。2、可撤銷合同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56條的規定來看,撤銷權人亦可要求不撤銷合同而僅要求對合同予以變更,這就表明了可撤銷合同並非都是當然無效,這可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進行選擇。3、對可撤銷合同來說,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規定的期限,超過該期限,合同即為有效。但是,無效合同因其為當然無效,不存在期限制問題。首先,請求認定合同無效的權利應為請求權,理所當然應受到正確行使其權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對於一個業已存在甚至履行完畢但卻又依法應屬無效的合同,更不能讓其長久處於無效合同的不確定狀態。這樣很不利於交易的安全。所以對於當事人請求宣告無效的權利也應規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證交易的穩定和安全。

2. 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從簽訂日期開始還是從生效日期開始算

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從簽訂日期開始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2)從合同的效力擴展閱讀:

合同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3. 合同效力分類

合同的有效和無效是最常見的兩種效力狀態,也最為人們所熟知和掌握,不過多贅述。除此之外,合同法還規定了兩種效力狀態——效力待定和可變更可撤銷。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因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有待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承受人進行追認,追認之後即成為有效合同,不予追認則為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分兩種情形,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去追認;二是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有待被代理人去追認。無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還是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都有共同的特點,那就是合同的行為人與合同的義務人相分離,合同的訂立者不承擔義務,而承擔義務的是與訂立者存在特定關系的另外一個人。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因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可變更或撤銷的法定事由,當事人一方或者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一經撤銷則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為有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分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其法定事由包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二是受損害一方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的,其法定事由為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使受害一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另外,變更和撤銷合同屬於不同的請求,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請求撤銷的,法律則沒有禁止予以變更。
綜上所述,合同的效力狀態包括四種,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是最常見最為人熟知的狀態。有效和無效的邏輯關系為對立關系,在其中間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兩種狀態,該兩種狀態是有條件的有效合同或者無效合同,視條件是否成就具體而定。

4. 合同生效和合同效力一樣嗎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亦即法律版效力。合同權生效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享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一旦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尋求法律保護;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你產生疑惑可能是因為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兩個概念沒有分的太清的緣故.具體請參看合同法第44,45,46條.合同成立不一定生效,也有可能是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無效合同.無論怎麼樣,都有一個效力的問題. 合同成立,而無效則有可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所有這些效力只是說明合同所產生的法律約束力及范圍是不同的.

5. 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規定

合同法關於合同效力,現在規定的有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生效

6. 這份合同是否產生法律效力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從法律上講,合同法律效力問題,關鍵要看你們雙方是不是在合法、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

7. 如何界定主合同與從合同二者的效力有何關聯

可以獨立存在的合同就是組合通。一隻組合同派生出來的合同是從合同。主合同效率有效,從合同效率才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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