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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權與保險

發布時間: 2020-12-19 15:57:07

A. 第三人侵權·保險公司如何理賠

先定是否屬保險責任,然後定損(不管是物損還是人傷),然後扣除雜七雜八的費版用再扣免權賠(如果有)賠給你錢(僅賠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不賠),最後要求你將向侵權人索賠的權益轉讓給他們,他們進行追償工作,必要的時候還得你出面配合。總之核損過程中你會有自己承擔的費用,最後鬧不好還得配合追償工作。
所以建議先向保險公司及時報案,然後直接向侵權方索賠直接索賠(直接的、間接的全要),把保險公司放在最後當兜底的,畢竟索賠時效有兩年

B. 第三人侵權的工傷是否雙賠與工傷保險有很大關系

勞動者因為第三人侵權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可以獲得民事損害侵權賠償和工傷保版險雙賠,但工傷保險不權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第三人不賠償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工傷保險基金可以先行支付,之後向第三人追償。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C. 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可否競合

發生工傷事故,屬復於用人單位責制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補充:不然 的話去 尋訪 & 登 陸 至 : 法律咨詢貼吧 平台 尋 法律 專家 問哈

D. 勞動者可否同時主張第三人人身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

因為第三人侵權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的可以雙賠。

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十五、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採用何種賠償模式?

《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仍繼續適用浙政發(2009)50號通知的規定。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E. 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可否兼得

可以的,法律並無禁止。 侵權行為人是本單位員工還是本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對工傷勞動者可否獲得工傷賠償之外的人身損害賠償有決定意義。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司法解釋,如果勞動者所受損害是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除了可以享受工傷保險賠償外,還可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工傷和侵權兩種法律關系互相獨立,互不排斥,可以同時獲得工傷和侵權賠償。

F. 第三人侵權的工傷是否雙賠與工傷保險有很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申請人安某是被申請人某服裝廠保安,因履行工作職責被李某、王某打至輕傷。經派出所調解,李某、王某賠償給安某醫葯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兩萬元。後安某被認定為工傷,並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安某遂與某服裝廠協商工傷保險待遇,雙方在醫葯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待遇的支付問題上產生爭議:安某認為李某、王某的賠償不能免除服裝廠的賠償責任,自己理應獲得雙賠;服裝廠則認為應當從安某的工傷保險待遇總額中扣除李某、王某已支付的數額。因不能協商一致,安某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評析】第三人侵權和工傷共存時,工傷職工應獲得哪些賠償?首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可就先行支付的醫葯費向第三人追償。分析此項規定可知經辦機構向第三人追償墊付的醫葯費即產生工傷職工喪失向第三人主張醫葯費權利的效果,即職工只能獲得醫葯費的單份賠償。本案中,侵權的第三人李某、王某已經賠償給安某醫葯費,安某無權再從基金獲得醫葯費。
其次,除醫葯費以外的其他費用,工傷職工原則上可以同時享受工傷待遇和侵權賠償,但因為兩者是由同一事實引發的,故應在性質相同的物質性賠償項目上予以適當限制。
第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工傷職工應獲得的工傷待遇,與侵權賠償不重合,工傷職工可分別從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獲得這三項待遇。本案中,安某應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某服裝廠應支付給安某傷殘就業補助金。閱讀延伸:勞動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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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什麼是第三人侵權下的工傷以及保險問題

職工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將產生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即工傷保險法律內關系與第三人容侵權法律關系。在法律法規沒有作出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既可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也可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即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兼得。但醫療費用除外。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H.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受害人能得到什麼賠償

當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工傷職工可以分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侵專權責任屬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既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以普通受害人的身份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可獲得雙重賠償;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賠償之間不存在扣減和補差的關系,即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並不妨礙受害人依法全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的實體法律不同,其請求權不存在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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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可否競合

勞動者因為第三方侵權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第三人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J. 第三人財產侵權保險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有些財產侵權案件當中其實是由於第三人的介入才導致的,可現在也有很多人購買的都有保險公司的財產侵權險。人們在遇到類似狀況以後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首先讓保險公司賠付,不過這種由第三人導致的財產侵權在賠付的時候不是像大家想的那麼簡單的。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第三人財產侵權保險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第三人財產侵權保險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損失屬於保險責任,
如為第三人導致,保險公司可以協助向第三人追償。如覺得麻煩一時半會追不到錢,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但是有義務協助保險公司向第三人追償,如果追回的錢少於等於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那就是保險公司收回。如果超出,超過部分自己收款。如果追不回來,那就沒辦法。
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承保流程
保險公司承保流程:
(1)核保
(2)作出承保決策
1、正常承保。對於屬於標准風險類別的保險標的,保險公司按標准費率予以承保。
2、優惠承保。對於屬於優質風險類別的保險標的,保險公司按低於標准費率的優惠費率予以承保。
3、有條件地承保。對於低於正常承保標准但又不構成拒保條件的保險標的,保險公司通過增加限制性條件或加收附加報費的方式予以承保。
4、拒保。如果投保人投保條件明顯低於承保標准,保險人就會拒保。
(3)繕制單證
(4)復核簽章
(5)收取保費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在成功承保後,保險公司一般迴向法院發一份擔保函,以用來為當事人的訴訟財產保全行為提供擔保。
三、財產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具體侵權行為的各種作為必要條件的因素。行為人的某一行為只有具備了法律規定的相關要件,才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才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過錯責任的侵權與無過錯責任的侵權之構成要件:
1、過錯侵權的構成要件
其構成要件應為四個,即加害行為的違法性(侵害行為)、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過錯。
2、無過錯侵權的構成要件
其構成要件應為三個,即加害行為的違法性(侵害行為)、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在無過錯責任的侵權案件中,不考慮加害人在主觀方面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具備加害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就認定加害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是無過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本質特徵。
由此可見,第三人財產侵權保險公司一般是不會賠付的,但是有些保險公司可能也會給保險人先行墊付一部分,但是當事人必須要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責任,第三人應該承擔最終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然後追回來的財產再由當事人如數交還給保險公司,如果保險公司肯這樣做的話,那當然是最好的,大多數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其實都不願意冒這種風險的,還是在於找到第三人要求其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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