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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裝修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19 17:56:07

A. 建築工程裝修合同糾紛需要注意什麼

一、法律法規

隨著我國裝修市場上的「魚龍混雜」,裝修糾紛層出不窮,國家對於裝修糾紛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而了解這些法律法規能夠有效地保障自身的權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建設部[997]60號《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建設部[997]9號文《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等法規。

根據《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生了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糾紛,可以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機構進行投訴,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五大解決途徑

當在裝修房屋的過程中,出現裝修質量問題,或者裝修設計等不符合要求,或者是裝修房屋材料出現問題等,都可以和裝修公司進行商討,而當出現糾紛的時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裝修公司協商解決

(2)業主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裝修公司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但必須注意,一般情況下,如提請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訴訟。

三、處理流程

在解決裝修糾紛的時候,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相關流程,所以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流程,例如在進行投訴之後,——質檢部根據合同及圖紙進行現場核查——調解部、質檢部依核查結果進行調解——若雙方達成協議則進行維修或返工;若未達成協議或不履行協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來源蘭州律師網頁鏈接

四、保持平和的心態

萬一出現了糾紛,只要雙方心平氣和地協商,承擔該承擔的責任,糾紛便能解決。自己協商不成,一般也只要行政部門出面就可以順利加以解決。但如果涉及的標的較大或其他對生活影響甚大的糾紛且協商不成,最正規、最有權威和有效的方法只能是打官司了。

B. 裝修合同是建築施工合同還是加工承攬合同

依法規定,屬於建設工程合同。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C. 裝修施工合同 建築裝修合同範本 裝修施工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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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為什麼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房屋裝飾裝修工程,屬於建設工程施工范疇之內。
國家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由住建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使用,裡面就明確規定了以下的專業,必須要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范圍大項如下:
房屋建築、市政、園林綠化、房屋修繕、仿古建築、軌道交通。
所附詳細的專業:
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人應完成以下工程內容:
1、土石方工程:□土石方□基坑支護

2、地基與基礎工程
3、主體工程
4、電氣工程
5、給排水工程
6、採暖供熱工程
7、通風空調工程
8、樓地面工程
9、內牆裝飾工程
10、外牆裝飾工程
11、防水工程
12、門窗工程
13、消防工程
14、室外管網工程
15、室外環境工程
16、玻璃幕牆工程
17、網架工程
18、裝飾裝修工程
19、設備安裝工程
20、建築智能化系統設備安裝工程
21、修繕工程
22、其他

E. 房屋裝飾裝修合同是否屬於建設工程合同范疇是否適用建設工程法

律的調整?實踐中常遇到房屋裝飾裝修合同的性質定性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裝修合同不在法律規定的有名合同內,屬於無名合同,但還存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屬於承攬合同,還有一種認為屬於建設工程合同。那麼究竟應如何定性呢?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們可以從以下的法律規定中可以歸納出法律的定性。1、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最高院關於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也規定:「你院閩高法[2004]143號《關於福州市康輝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州天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州綠葉房產代理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裝修裝飾工程屬於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築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因此,根據上述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是講裝修合同歸入了建設工程合同范疇。2、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100號令)第九條 「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該條就是依據裝修工程大小不一,如果一律按建設工程要求有資質,會導致太多的合同無效,該條規定了「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裝修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其它則不作要求。 從該辦法來看是將部分裝修活動納入了建設工程調整范疇。 故在當下還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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