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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名詞解釋

發布時間: 2020-12-19 18:26:29

1. 危險行為的名詞解釋

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結果,而實際侵害行為人又無法確定的侵權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成立後,雖然真正侵害行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無法確定誰是真正的侵害行為人,共同實施危險行為的數人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加害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共同實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行為。 共同加害行為又稱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為。共同加害行為作為與單獨加害行為相對應的一個概念,與單獨加害行為相比,共同加害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共同加害行為的主體須為兩人以上。單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無論實施何種侵權行為都不能構成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加害行為的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前者為侵權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如果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兩者都是侵權人,但由前者承擔主要民事責任。根據共同加害人的行為性質,一般可將其分為實行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法。
第二,共同加害行為的行為人須具有共同過錯。這種共同過錯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是故意與過失的混合。但共同侵權無須共同侵權人有意思聯絡,這就是民法上的共同侵權與刑法上的共同犯罪的區別。
第三,共同加害行為須具有關聯性。共同加害行為具有關聯性,是指共同加害人的加害行為指向同一侵害對象,且結合起來共同造成了損害結果。如果兩個以上行為人的加害行為互無聯系,則當然不能構成共同加害行為。
第四,共同加害行為須造成了同一損害結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加害行為只有在造成了同一損害結果時,才能構成共同加害行為。即使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加害行為指向同一侵害對象,但造成的損害互無關聯時,這些加害行為也不能構成共同加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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