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具有的特徵
『壹』 保險合同百科:保險合同具有什麼法律特徵
一、保險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徵 ⒈保險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即不能由當事人與自己簽訂合同。一般保險合同是由一個投保人與一個保險人訂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數。保險合同還必須是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第三者對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進行非法干預。 ⒉保險合同是當事人藉以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的協議。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目的是在於取得對意外損失的經濟補償,或特殊需要時的經濟補救,保險人之所以承保危險的目的是通過危險分擔取得經營利潤和社會效益。 ⒊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合法行為。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其合同內容及程序均必須合法,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在合同成立生效後,雙方必須依約定履行,否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相比有其不同的法律特徵 ⒈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區分,可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均享有權利,同時承擔義務的合同。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反之,只有合同一方享有權利,而他方僅負有義務的合同叫單務合同。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在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後,投保方與保險方均須履行約定義務。投保方的義務是支付保險費,防災防損,危險增加的通知等,保險方的義務是提供經濟保障,發生約定事故時履行賠償責任,協助被保險人防災防損等。 但是保險合同這種雙務合同性質與一般合同的雙務性質不同。①在一般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可因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給付債務而拒絕自己債務的履行,也稱「同時履行」原則。但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不能因為保險人沒有履行給付責任而拒絕交納保險費。因為保險人只承擔經濟保障的義務,是否發生給付責任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又在人壽保險中,保險人一方雖履行提供經濟保障義務,但不能以訴訟請求對方交付保險費,如對方拒絕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只能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②在一般雙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均可根據自由意志放棄其享有的權利,但在保險合同中,保險有些權利則不允許放棄。至於被保險人則可放棄其權利,如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放棄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 ⒉保險合同為有償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受益情況,可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因享有合同權利而必須償付相應代價的稱為有償合同。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必償付代價的,稱為無償合同。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經濟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即保險費。 在一般的有償合同中,是以「等價有償」為原則,即給付與反給付一致。但保險合同的有償性,只要求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間存在對應關系即可,並不要求雙方所負的給付義務平衡一致。因此,投保人不能因為自己支付過保險費,就要求保險人給予相等的給付,長期人壽保險除外。同時保險人根據數理基礎,准確計算,使所收取保險費與其他提供的經濟保障的程度相適應,也不能高收費低保障。 ⒊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據我國目前有關財產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五年條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採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五條規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與保險方商定交付保險費辦法,並經保險方簽章承保後,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方並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方出具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 上述兩個規定,對財產保險合同的成立形式要求稍有不同,《經濟合同法》要求出立保險單,《財產保險合同條例》要求保險方在投保單上簽章,但兩者都是一種特定形式的規定。 保險合同是否要式。其實質意義是涉及合同的效力。非要式合同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成立。要式合同則在特定形式成就時才成立生效。 ⒋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也稱附意合同,定式合同。是根據訂立的過程雙方地位來劃分,一種是議商合同,即在訂立合同時雙方平等協商構成合同條款內容的合同。一種是附合合同,這是指合同一方受到嚴格限制,另一方不受任何限制(或限制較少)的合同。這種合同往往是在合同雙方力量嚴重不對等時才出現。經常作法是一方准備好印就的標准合同條款,而另一方在「訂不訂由你」的基礎上表示接受的合同。這種合同表面上也是雙方自願的,但由於種種原因如一方壟斷市場,或實力雄厚,或有國家行政權力支持等等,另一方不得不在既定的條件下接受合同,所以其自由度是有限制的。 保險合同也具有附合合同性質。由於保險事業的普遍發展,各國保險業的交叉經營和協作,保險合同逐漸出現技術化、定型化和標准化的趨勢。保險合同的內容即主要條款由保險方一方決定(經其主管部門批准),保險方根據本身承保能力,技術特點,確定承保的基本條件,規定雙方權利義務。投保方只有依保險公司設定的不同險種的標准合同中進行選擇,一般情況下不去修改其中已定的條款內容。這種作法省時省力,有利於保險的普遍推行。 保險合同之所以具有附合合同的性質,原因是:①保險人掌握保險技術和業務經驗。②保險人有更大的資本實力。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險業務,很難對條款提出異議。 但是保險合同並非全部採取標准合同形式,因此不能說所有保險合同均為附合合同。有些特殊的險種,也採取雙方議商的辦法簽訂,與一般經濟合同與民事合同性質相同。同時,保險合同即使採用標准格式,也允許雙方協商對其中一些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取消。所以說保險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合合同而是具有附合合同性質。 ⒌保險合同具有「射幸」性 「射幸」的原意是碰運氣的意思。保險合同的射幸性主要表現在保險人的反給付在合同訂立時尚不能確定,而有賴於保險事故的發生。在合同有效期間,倘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標的因而致損,則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裡得到的賠償金額可能遠遠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險費;反之,如無損失發生,則被保險人只付出保險費而得不到保險人的任何反給付。保險人的情況則與此相反,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他所賠付的金額可能大於其所收入的保險費;如不發生保險事故時,則只收取保險費而不須賠付。在保險合同中,實際上是投保人以交付保險費為代價將一個可能發生損失的危險事故轉移給保險人承擔,但這危險事故只是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因此,保險合同的後果是不確定的。可見,形成保險合同的射幸性質是保險事故發生的偶然性。 但是保險合同與典型的射幸合同不同。典型的射幸合同有賭博、彩票等。這種合同的一方的給付完全有賴於偶然事件。保險合同的射幸性僅表現在保險人的反給付的偶然性,而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效果卻是在合同訂立時即確定無疑。至於長期人壽保險,則帶有儲蓄性,不存在射幸性,所以准確地說,保險合同是具有射幸性質的合同。 需要說明的是,保險合同這種射幸性質只是就每個保險合同而言的。如就全部承保的保險合同總體來看,總保險費收入與總賠償金額的關系是經過科學測算的,兩者大體應相平衡。在這方面並不存在偶然性,即不存在射幸性。 ⒍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 合同的訂立,以合同當事人的誠信為基礎。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民法通則》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民事行為無效。可見,誠信是合同的基礎。而保險合同要求當事人的誠信比其他合同更為重要。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只有堅持誠信原則,保險合同的履行才能得到保證,也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所以學者稱保險合同為誠信合同。
『貳』 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2.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3.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4.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5.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叄』 什麼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具備什麼特點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屬於合同的一種,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首先,保險合同應當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自願協商訂立的,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投保人與保險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其次,投保人與保險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論投保人是個人還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與保險人之間都沒有上下高低之分。合同內容必須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此外,保險合同必須是合法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當事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保險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第一,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或者說是一種機會合同。這種合同的效果在訂立合同時是不確定的。這是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是以繳付保險費為代價,得到一個將來獲得補償的機會,而保險人則以對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失給予補償為條件,換取一種無償收取保險費的可能。付出代價的當事人最終可能是一本萬利,也可能是一無所獲。當然,保險合同為射幸合同,是就單個具體的保險合同來說的,如果從總體上看,保險費與賠償金額的關系是依據概率計算出來的,保險人所負的賠償責任與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權利,都是肯定的。 第二,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這種合同在訂立時,由一方提出合同的內容,而另一方只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選擇。保險合同的格式和主要條款是由保險人或保險人的團體或政府主管部門決定的,在此基礎上,每一個保險人還可以再根據自身承保能力確定承保的條件,規定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規定每一條款的具體內容。投保人只需作同意與否的決定,也就是要麼接受保險人提出的條件,要麼不簽訂合同。保險合同的這一特徵的形成是隨著保險業務的迅速發展,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手續盡量簡化,方便保險人和投保人;同時又要求加強對保險合同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第三,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是否予以承保以及保險費率的確定,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投保人向保險人提供的情況,這些情況主要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等。保險人往往是在投保人提供的有關情況及資料的基礎上,再進行必要的實地調查,然後才決定是否承保,並進一步確定保險費率。所以,保險合同所具有的誠信程度應當比一般合同要求得更高,是最大誠信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都必須講究誠實信用,不允許有欺詐、蒙騙行為。
『肆』 保險合同有哪些特徵
保險合同的特徵編輯抄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一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誠信合同
由於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