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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糾紛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19 19:16:02

⑴ 宅基地協議糾紛村民可以直接起訴村委會嗎

麻煩詳細講述一下糾紛詳情。PS:村委會是調解農村民事糾紛的基層組織。

⑵ 村民調解委員會蓋章的協議,現一方反悔,村委有責任嗎

沒有任何責任。村民調解委員會本身是無償免費提供服務的,經調解自願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自覺履行;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或調解後反悔的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國家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也不是一級行政組織,,它的活動及結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強制性。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

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是我國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城市以居民委員會為單位,農村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建立。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用調解的方法解決一般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經調解自願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自覺履行;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或調解後反悔的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國家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也不是一級行政組織,,它的活動及結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強制性。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相關規定

1、第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2、第二十八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3、第三十一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4、第三十二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⑶ 宅基地協議糾紛村民可以直接起訴村委會嗎

具體什麼糾紛,有點奇怪,當事人都沒有簽字畫押。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版
(一)原告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⑷ 村民之間的協議,如有一方不遵守協議,強行改變協議之規定,可視該協議無效嗎

此案首先爭議的是A B雙方的合同是否屬於真實意思的表示,其次合同是否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第三,如何處理的問題。
1、雙方轉讓宅基地房屋,且屬於同村村民,轉讓涉案房屋的過程中也經村委會的見證,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和脅迫。
2、本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和本直轄市的規定,沒有辦理過戶等法定手續,應當屬於無效合同。
3、我國對農村房屋買賣至今未進行專門立法,但村民使用宅基地如上所述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就本案中,買賣房屋行為本身就違反法律法規,可視為無效合同,但不需返還。理由是出賣方的行為本身可以視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一種放棄,而法律並不禁止這種放棄行為。而買方不能執行無效合同,且違反「一戶一宅」的規定,此房屋應由村集體收回,並對買方按照房屋增值價格予以補償。

⑸ 村民房產糾紛法院雙方沒判定拆遷辦能簽協議嗎

如果房產存在著糾紛,法院還沒有依法判決的,說明這個房產的所有權還不明確,拆遷辦是不能與某一方簽協議的。

⑹ 村委會沒有履行與村民簽定的用協議,村民能起訴嗎

當然可以起訴了,村委會沒有履行簽訂的協議,村名溝通無果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起訴村委會

⑺ 村委會與村民之間簽訂的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村委會代表政府

⑻ 村幹部處理村民土地糾紛,要求村民之間簽不對等協議有法律效益嗎

沒有法律效益 合同協議的權利義務關系都是對等的,任何人不可以法律規避逃避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⑼ 村委會的調解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村幹部的調節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雖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但前提是必須「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9)村民糾紛協議擴展閱讀:

村委會與村民之間的協議書法律效力:

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協議只要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其他人利益等法律規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⑽ 村委會與村民之間簽訂的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如果在合法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協議,當然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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