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皮磚侵權
1. 橡膠玩具可以照網上收到的樣品自產自銷嗎在網上收到的樣品生產銷售會侵權嗎
你好,使用他人已經發表作品並生產用於銷售是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除非你事先取得權利人許可(例如與權利人簽署合同等)。
2. 拿網路上的圖片刻橡皮章然後再做成書簽賣出去會侵權嗎
您好!這種行為是構成侵權的,因為擅自使用了他人圖片用於商用,版侵犯了作者的著權作權。
《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3. 銷售正新輪胎(台灣)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侵權嗎
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於2004年11月12日,以(2004)商標異字第01811號《「正新CST及圖」商標異議書》認定廈門正新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注冊並使用在「輪胎、內胎」商品上的「正新」、CST圖形」商標為馳名商標。於2005年5月9日以(2005)商標異字第00743號《「正新」商標異議書》認定原告注冊並使用在「輪胎、內胎」商品上的「正新」商標為馳名商標。
從2007年開始,廈門正新橡膠工業有限公司就已經開始對正新輪胎(台灣)國際有限公司就侵犯商標專用權向山東、浙江、天津、泉州等地方法院提起上訴。法院最後判決:廈門正新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是「正新」、CST圖形「商標的合法持有人,並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商品第12類,該兩個商標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正新輪胎(台灣)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在其產品、網站及宣傳材料上使用「正新」、「CST圖形」、「台灣正新輪胎」、「www.正新輪胎.NET」、「企新CST黑金剛」等與廈門正新橡膠工業有限公司馳名商標近似的文字及標記,已構成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條例規定,法院裁定:正新輪胎(台灣)國際有限公司、無錫市黑金剛輪胎有限公司、許傑停止在其產品、網站及宣傳材料上使用「正新」、「CST圖形」、「台灣正新輪胎」、「www.正新輪胎.NET」、「企新CST黑金剛」等與廈門正新橡膠工業有限公司商標相同、近似的文字及標記。
4. 想勾個圖片的線做橡皮章素材 不知道算不算侵權 而且找不到那個圖片的原創了
不以盈利為目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都是不違法的,也不需要著作權人的同意。
具體情況主要有:
【合理使用】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5. 如果我用別人畫的圖片刻了橡皮章算不算侵權
不用作商業行為,就沒問題。刻章做作業而已,其實原作者知道了也會覺得你欣賞他,沒什麼負面影響。
6. 如果別人的畫的畫,我刻成了橡皮章,然後我要賣那個橡皮章以及用橡皮章印的卡片,這兩種情況都屬於侵權么
當然屬於侵權,因為你已經進行了盈利性的行為了。
構成侵犯版權的有: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影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4)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6)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8)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9)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