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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侵權屬於

發布時間: 2020-12-19 20:04:37

① 有人引用我的圖片來出書,屬於侵權行為嗎

您好,沒有經過您的許可的,屬於侵權行為。
圖片是有版權的,一般是創作圖片的作者或者機構,授權可以用於商業,出版,展覽等用途的圖像作品。這些圖片都可以最終追查到圖片的版權持有人獲得他們的使用授權。但是這類圖片的使用,往往需要支付給版權持有人一定的授權費用。
在侵犯著作權的後果方面,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侵犯著作權的法律後果包括: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賠償損失,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若委託人的實際損失與鼓風機公司的違法所得均無法確認,則法律賦予了裁決者50萬元幅度內的損害賠償自由裁量權。同時,侵權人還應當向權利人賠償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② 圖片侵權如何界定

看看有沒有版權聲明就可以了。

不用顧忌太多,如果有署名的,盡量別用,或者取得授權之後再使用

③ 圖片侵權問題

沒經過同意就是侵權,不用他從事商業用途,沒問題。沒造成重大影響沒問題,不追究,沒問題。

~~~我們都在這樣干~~~~

作品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准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新聞有時候比我們還猖狂啊,大哥貌似欺軟怕硬啊~~~``

④ 如何辨別一張圖片是否屬於侵權圖片

看眼力 一般如果你在別的地方看過的話有可能是,如果那張畫和他本人的其他畫風格大相徑庭,那就有嫌疑了。

⑤ 如何界定圖片侵權謝謝

圖案裡面的某些特色標志或圖案,只是單純調整顏色和色調的,屬於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自創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不得使用。更不得歪曲、篡改、剽竊。也不得為了謀取個人名利,在該圖片上標署自己的姓名。否則,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5)圖片侵權屬於擴展閱讀:

本次修改從進一步簡化權利內容、廓清權利邊界以及減少權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發,對著作權內容進行了下列調整:

(1)參考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取消放映權,將其並入表演權;

(2)考慮到原草案關於廣播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設定以傳播介質而非傳播方式為基礎,不能完全符合科技發展特別是「三網融合」的現狀和趨勢,因此將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以解決實踐中的定時播放、網路直播以及轉播等問題;

(3)考慮到草案將修改權並入保護作品完整權後又在財產權部分增加了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因此將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並入改編權,以免引起混淆和誤解;

(4)考慮到追續權本質上屬於獲酬權,因此將追續權單列一條規定(第十二條),同時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將追續權的權利范圍限定為通過拍賣方式的轉售行為。

⑥ 使用書籍中的圖片屬於侵權嗎

圖片的作者對圖片享有著作權,在圖片單獨由他人拍攝的情況下,圖片的著作權也可能由圖片製作者轉讓給書籍作者,除了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參見著作權法),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圖片會侵犯其著作權。

⑦ 圖片侵權法從哪年實施

2019年10月1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關於印發《涉圖片類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對涉圖片類著作權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通知中規定了圖片著作權歸屬以及怎樣屬於合理使用的邊界問題。



以下是該通知內容: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關於涉圖片類

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1、如何確定原告關於涉案圖片著作權權屬的證明標准?能否根據圖片庫經營者對涉案作品標注的水印或權屬聲明認定其著作權人身份?

答:原告應舉證證明其著作權權屬,不能僅因涉作品數量多,手續繁瑣對方當事人對其權屬無異議而不作任何舉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1號)第七條規定,結合圖片庫行業性質,行業現狀、相關經營者證能力等情況,並基於引導此類經營主體規范開展業務、合理維權的裁判指引目的,實踐中一般不能僅憑當人自行標注的可修改的水印和版權聲明來認定權屬。圖片庫經管者著應提供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初步證據以證明其權利歸屬。被告提出抗辯予以反駁的,根據雙方舉證情況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作進一步審查和綜合判斷。

說明:關於權屬證明,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出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此系基於傳統作品發行傳播領域的通常情況而作出的依署名初步推定作者身份的規定。但在互聯網領域,圖片庫經管者作為相關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上的作品可自行並修改水印和版權聲明,該種標注和聲明隨意性大、可信低,不能簡單視同為「署名「,故不能僅憑此類標注推定其著作權人身份。應注意的是,基於「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要求,原告應對涉案作品權屬提供相應證據,但對此類證據不宜一概而論,應根據個案情況,結合當事人權利獲取情況、舉證能力、對方當事人的反駁證據以及行業慣例、案件實際情觀導因綜合確定。考慮到著作權產生。流轉、許可、使用等環節較多,交易鏈條較長,對普通著作權人的權屬舉證要求一般不宜過於苛刻,以免不合理地增加權利人的維權成本。但對於以經營圖片為業的著作權人,基於該類公司往往系通過委託、購買、許可等正常交易方式獲得相應著作權利,其有能力提交相應合同、交易憑證、作者轉讓聲明等證據;作為著作權繼受者和經營者,其有審核和證明相關圖片權利來源的義務;故從此類公司行業性質、舉證能力和更好引導規范其開展相關業務等方面考慮,此類圖片庫經營者更應規范審核並留存相關權利來源的證據,故對此類公司的著作權權屬舉證一般宜作更高要求。

2、涉案數碼圖片容易被篡改,如何判新是否原件?

答:判斷涉案數碼圖片是否原件,最終目的是確定涉案作品是否屬於原創,繼而讓明其權屬。因此,對於涉案數碼圖片的真實性判斷,除了可從技術層面進行審查之外,還可以關注當事人用以證明創作過程的其他證據。當事人提交的相關委託創作合同、拍攝現場記錄,連續拍攝的同組其他畫面、圖片發表情況等,均可作為認定涉案數碼圖片系其拍的考量因素。

3、若當事人僅僅獲得著作權人收於或轉讓的訴訟權利,而未獲得著作權人授予或轉讓的相關實體權利,該當事人是否可以提起維權訴訟?

答:僅獲得著作權人授予或轉讓的訴訟權利而未獲得實體權利的當事人,不屬於適格的原告,對其起訴不予支持。

4、如何確定攝影圖片是否具有獨創性?對公共建築、自然景象的拍攝是否可以構成攝影作品?

答:不宜對攝影作品的創作高度作過高要求。若相關攝影圖片由攝影者獨立完成,且攝影者對拍攝選定對象的構圖,取景或拍攝方式等做出個性化選擇並形成一定獨特視覺效果,即使其拍攝對象是公共建築、自然景象,也可以作為攝影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5、若原告主張保護的涉案圖片涉及的都是傳統要素,能否以該圖片主要使用了公有領域的表達為由認定其不構成美術作品,或在侵權判斷上從嚴把握?

答:對於涉傳統要素的美術圖畫,若其純粹對現有圖畫或現有作品的復制,則不滿足獨創性要求,不屬於智力創作,不構成美術作品;但若其在傳統要素基礎上進行了個性化的設計、選擇、安排、取捨,形成有審美意義的一定差異性表達,滿足獨創性要件的,應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

在界定此類美術作品的保護范圍時,應注意實現司法保護力度與創作高度的協調統一,在侵權比對上,應重點審查被訴圖案與涉案作品的創作高度、被訴圖案與作品相金絲的程度,從而作出相應侵權判斷。

6、若原告委託進行電子證據固定的電子數據存在證機構並未去的《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而僅有獲得有資質企業的授權和服務支持,對該類主體取證形成的電子證據是否可以採信?

答:證據的作用在於查明相關案件事實,電子數據存證取證只是固定證據的一種手段,不能僅因進行電子數據取證存證的機構未取得相關許可證,就對該證據不予採信。在判斷此類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及其證據洗哦里時,應根據電子數據的相關法律規定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進行綜合判斷,一般可考察進行取證存證的行為主體的資質資信情況、取證存證過程、電子數據本身記載的內容所採用的技術手段等相關因素,結合案件其他證據或者日常生活常理作出正確判斷。

7、在涉圖片類侵權糾紛案件中,被告往往以涉案圖片的用途系輔助文章以說明某個問題為由,作「適當引用「合理使用抗辯。如何審查該抗辯是否成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調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判斷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屬於適當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考慮如下因素:(1)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經發表;(2)引用目的是否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3)被引用的內容在被訴侵權作品中所佔的比例是否適當;(4)引用行為是否影響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損害其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由此可見,圖片用途僅系前述要素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判斷個案情況是否符合「適當引用」合理使用抗辯,可根據前述要素予以全面審查。

8、涉圖片類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如何適合法定賠償,應考量哪些因素?

答:根據相關著作權法律規定,結合涉圖片類著作權糾紛案件審判實踐,在適用法定賠償確定相關判賠數額時,一般考慮如下因素:(1)作品的類型和獨創性程度;(2)作品知名讀和正常市場價值;(3)權利人為創作或取得相關權利而付出的合理成本;(4)被訴侵權行為 性質、情節等;(5)被告的主觀過錯;(6)其他因素。

來源:廣東省版權保護聯合會

⑧ 使用網路上的圖片算侵權嗎

侵權的形式有很多種,主要是以下八種,你可以詳細看看:
1、網頁網站侵權
互聯網發展史上的一次飛躍是萬維網技術的出現。它使多媒體的數字化傳輸成為可能。那麼,萬維網的網頁(網站)是否受產權保護呢?對於一個網頁來說,一般都是由文字、圖畫、錄音、活動影像等多媒體的元素構成。如果抄襲他人的網頁,很可能構成侵權。因為網頁可以作為「匯編作品」而受著作權的保護。只要該網頁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而抄襲導致被抄襲者的網頁與抄襲者的相似即可。
抄襲網頁還可能被控為不正當競爭。如果抄襲者與被抄襲者構成同業競爭,抄襲又導致兩個網站相混淆,由此誤導公眾或消費者,抄襲者的行為就構成不正當競爭。
2、 網路上載和下載侵權
將非數字化的作品轉化為數字化的形式,一般認為並沒有產生新作品,而只是改變了作品的載體方式。在網路上使用作品的數字化權應運而生。而網路上載和下載侵權指的正是侵犯數字化權。據此,將現實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視、音樂等數字化後上載到虛擬的網路空間,就得尊重原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包括默視同意),將其作品數字化後「上載」到網上,就構成侵權。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與網路上載相對應,將網路上創作的作品下載,並以非電子化的方式出版、發行、傳播等行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又不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時,就極易構成侵權。因為網路創作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出版社、圖書音像公司如未經授權將該作品下載並出版發行,就侵權了。有必要指出,無論上載還是下載,都要求行為人不以營利為目的。3、 網路轉載侵權
世界范圍內認可數字化權屬於作者是原則。報刊,出版社無權擅自在數字化媒體上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發表的單個作品。因此,那些僅享有印刷出版專有權的出版社並不能染指電子圖書的出版。網路媒體根據其「專有出版權」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關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不過,在我國有個例外,即報刊轉載的「強制許可」:已在報刊上登載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社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在網路上進行轉載,但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4、P2P下載侵權
使用P2P下載文件時,實際侵權人是用戶。用戶未經權利人允許,擅自上載或下載作品的行為,不屬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權利人的復制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
各國法律一般規定,如果P2P服務者明知用戶侵權仍然提供服務,或者經權利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後,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則要承擔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或幫助)侵權責任。如此一來,P2P服務提供者往往成為成千上萬的侵權用戶的替罪羊,因為追究單個的網路用戶既不合算,也沒有治本。
不過,上述原則也確立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製度。即自動提供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服務,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服務者,並沒有義務審查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的內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權,而僅承擔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移出相關內容的義務。這就為Google、網路這樣的搜索引擎營造了生存之機,因為它們並無義務審查所提供的內容是否侵權。
5、網路鏈接侵權
隨著網路鏈接價值的日益凸現,相關侵權事件也接踵而來。不過,一般認為普通鏈接提供的是鏈接通道服務,設鏈者如同引路人,其伺服器只存儲了包含鏈接對象網址的超文本標記語言指令組成的文檔,既沒有復制也未傳播被鏈接的內容,因此並不侵權。網路鏈接侵權一般指間接(幫助)侵權,即提供鏈接通道的服務者在知道鏈接指向的是侵權作品時,有義務及時停止鏈接通道服務以「抑制侵權」。否則構成幫助侵權。這一點我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規定得很清楚:「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只有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才和該網路用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6、 域名搶注侵權
最典型的體現在馳名商標的搶註上。一般指行為人出於從他人商標中牟利的目的,惡意注冊並出賣域名。基本特徵表現為: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等商業標志搶先注冊為域名,自己並不使用,而是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以牟利。也有的是為了損害馳名商標持有人的聲譽,誤導公眾。這都是惡意搶注域名的不正當行為。7、 網路游戲侵權
隨著網路游戲產業成為互聯網經濟的亮點,網路游戲侵權事件越來越頻繁了。侵權者一般通過盜取網路游戲源代碼,破壞技術保護措施,以「私服」、「外掛」等方式從事互聯網游戲的侵權盜版活動。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設伺服器,運營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路游戲。8、 網路隱私侵權
司法實踐中網路隱私侵權慣用的方式如下:第一,網站對個人信息的侵權,通常表現在監視、記錄、製作、出售顧客的隱私資料,甚至與第三方共享,構成對隱私的侵犯;第二,對數據的搜集方法、范圍、獲取信息的途徑、網站保障數據安全的措施和信息使用權限不加說明,或者沒有自己的網站隱私政策;第三,電子郵件、網路廣告對個人隱私的侵犯。比如用戶資料大量泄露給廣告商造成大量的垃圾郵件,利用技術措施竊閱他人電子郵件、篡改出賣用戶的電子郵件地址等;第四,網上購物對個人隱私的侵犯,各種身份盜竊和在線欺詐也蔓延其中。
網路侵權當然遠不止上述類型。例如,通過電子郵件電子郵件,或在BBS上發表不當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事情屢見不鮮了。

⑨ 以下哪種行為很有可能構成圖片侵權

D.以上都是
解釋:使用3種圖片,用於盈利,都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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