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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19 20:51:15

『壹』 企業和個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協定待遇

企業納稅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協定待遇:
1.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限制稅率及其執行
稅收協定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條款,通常以設定限制稅率的方式來限制東道國的征稅權。限制稅率一般比國內法的規定稅率優惠,如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安排對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限制稅率為7%。
2.政府全資擁有金融機構利息免稅
我國與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都規定,對中央銀行或完全由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貸款而支付的利息在東道國免稅,部分協定還將由政府全資擁有的金融機構擔保或保險的貸款也包括在內。有些稅收協定中對可享受免稅的金融機構進行了列名,我國列名的金融機構一般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3.常設機構構成
如果沒有稅收協定,根據各國國內法,通常而言,在東道國從事建築、安裝等活動,或者提供勞務,均應按照東道國國內法納稅。稅收協定提高了東道國的征稅門檻,規定上述活動只有在持續達一定時間的情況下,才構成在東道國的常設機構,在東道國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負有納稅義務。
4.常設機構利潤歸屬
我國大部分稅收協定對於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通常規定:締約國一方對締約國另一方企業在其境內設立或構成的常設機構進行征稅時,應僅以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為限。也就是說,常設機構的利潤應按其履行的職能、使用的資產和承擔的風險歸屬利潤,不允許將項目、活動或服務產生的所有利潤都歸屬於常設機構。
5.國際運輸
我國簽訂的大多數稅收協定對國際運輸所得採取居民國獨占征稅權原則和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獨占征稅權原則。即兩國對從事國際運輸的對方國家企業從本國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稅。此外,部分稅收協定還規定兩國對從事國際運輸的對方國家企業互免間接稅。
除了稅收協定以外,我國對外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海運協定等國際運輸協定、文化交流協議等政府間協議中也有免稅條款。如果東道國的征稅行為涉嫌違反上述政府間協議,稅務總局可以與對方主管當局協調。
6.非歧視待遇
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的稅收負擔應當等同於該國相同情況的居民企業,不應當受到歧視性待遇。如果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締約對方納稅的稅率更高或條件更苛刻,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相互協商申請,由稅務總局與對方稅務局相互協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給予居民的個人扣除或減免稅等優惠待遇不屬於該條款的范圍。

個人納稅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協定待遇:
個人除可以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條款的待遇外,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都規定了僅針對個人的相關條款。
1.受雇所得
中國個人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從事受雇活動取得所得,如果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可在受雇勞務活動的發生國(即來源國)免稅。這三個條件為:在受雇勞務發生國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報酬不是由具有來源國居民身份的僱主或代表該僱主支付的;報酬不是由僱主設在來源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的。
2.教師和研究人員
我國在部分稅收協定談判早期為了引進先進的文化和人才,促進兩國間的教育、科學、文化交流,在稅收協定中列入了專門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東道國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在一定期限內(通常為2年或3年)給予免稅待遇。
3.學生
目前出國留學的學生越來越多,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中的學生條款對留學生提供了一定保護,即免稅待遇。通常這一免稅會有三個條件(以中國與A國協定為例):
(1)中國學生去A國之前應是中國的稅收居民;
(2)中國學生的免稅所得應來源於A國以外;
(3)中國學生的免稅所得應僅為維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訓目的。

『貳』 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議的國家有哪些

國際稅收協定是國際稅收重要的基本內容,是各國解決國與國之間稅收權益分配矛盾和沖突的有效工具。
1.國際稅收協定概念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納事務方面的稅收關系,依照平等原則,通過政府間談判所締結的確定其在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稅收協議。國際稅收協定按參加國多少,可以分為雙邊稅收協定和多邊稅收協定。雙邊稅收協定是指只有兩個國家參加締約的國際稅收協定,是目前國際稅收協定的基本形式。多邊稅收協定是指有兩個以上國家參加締約的國際稅收協定,現在國際上還不多,但代表了國際稅收協定的發展方向。國際稅收協定按其協調的范圍大小,可以分為一般稅收協定和特定稅收協定。一般稅收協定是指各國簽訂的關於國家間各種國際稅收問題協調的稅收協定 。特定稅收協定是指各國簽訂的關於國家間某一特殊國際稅收問題協調的稅收協定。
2.國際稅收協定的法律地位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法二者都屬於法律范疇,體現國家意志,並且相互依存相互滲透。但國內法協調的是一國內部的稅收關系,國際稅收協定協調的是一個國家與另一個國家的稅收關系,並且二者法律強制力的程度和表現形式是不同的。在處理有關國際稅務關系時,如果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發生矛盾和沖突時,大多數國家採取的是稅收協定優先的做法,也有一些國家將國際法和國內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是優先還是服從。
二、 國際稅收協定範本
目前國際上最重要、影響力最大的兩個國際稅收協定範本——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即《OECD協定範本》;聯合國的《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即《UN協定範本》,是兩個國際組織為了協調和指導各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或多邊稅收協定而制定並頒布的示範性文本。各國在簽訂協定的活動中,不僅參照兩個稅收協定範本的結構和內容來締結各自的稅收協定,而且在協定大多數的稅收規范上都遵循兩個協定範本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和要求。
國際稅收協定範本的主要作用在於,為各國簽訂相互間稅收協定樹立一個規范性樣本,保證各國簽訂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程序的規范化和內容的標准化,並為解決各國在稅收協定談判簽訂中遇到的一些技術性困難提供有效的幫助,為各國在處理稅收協定談判簽訂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提供協調性意見和辦法。國際稅收協定範本有兩個特徵:一是規范化。這種規范性主要表現在如格式的規范、內容的規范等方面,二是內容彈性化。國家稅收協定範本所使用的范圍是所有的國家,它的內容應當具有彈性,規定和列舉具有一般性和原則性的條款,具體有關內容則由各談判國家自己去明確規定。
1.《OECD協定範本》和《UN協定範本》的結構內容從總體上看,兩個範本在結構上大體相似,都有開頭語(協定名稱和協定序言)、協定條款、結束語。在協定條款中,兩個範本都分為七章,各章題目均一樣,只是在具體條款多少上有所差異,《OECD協定範本》共有30條,《UN協定範本》共有29條。兩個範本協定條款各章內容簡要如下:
第一章, 協定范圍。包括兩條,說明協定所適用的納稅人、稅種的范圍。
第二章, 定義。包括三條。
第三章, 對所得征稅。包括16條,分別對各種所得的征稅權給予確定。
第四章, 對財產的征稅。兩個範本都只有一條,是締約國雙方對財產征稅的管轄權的劃分。
第五章, 避免雙重征稅的方法。兩個範本都包括一條,指出締約國雙方對對方已征稅款,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可以選擇免稅法和抵免法,並對如何使用這兩種方法作了說明。
第六章, 特別規定。《OECD協定範本》包括5條,《UN協定範本》包括6條。
第七章, 最後規定。是關於協定生效和終止的規定。
2.《OECD協定範本》和《UN協定範本》的主要區別。
盡管兩個範本在結構和內容上大體一致,但由於站的角度不同,反映國家的利益不同,在一些問題的看法和處理上有些不同和分歧。《OECD協定範本》盡力維護發達國家利益,偏重居民稅收管轄權,而《UN協定範本》則盡力主張發展中國家利益,強調收入來源國優先征稅的原則。二者不同之處主要表現:
第一,總標題不同。《OECD協定範本》的總標題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主要用於指導經合組織成員國簽訂相互間的稅收協定;《UN協定範本》總標題是《聯合國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主要指導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簽訂雙邊稅收協定,處理好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稅收分配關系。
第二,協定適應范圍的區別。在適用的稅種方面,對財產稅是否作為協定適用的稅種,《OECD協定範本》比較肯定;而《UN協定範本》則採取了靈活的方法。
第三,關於常設機構理解的區別。在常設機構范圍大小方面,兩個範本有些區別。《UN協定範本》規定的范圍更大一些,如對一些機構在一國經營活動時間的縮短,對一些活動范圍的擴大等。
第四,關於營業利潤征稅的區別。兩個範本除對常設機構營業利潤是否採用「引力原則」的區別外,還在計演算法人繳稅利潤中的各種費用的扣除上有所區別。《UN協定範本》明確了常設機構由於使用專利或其他權利而支付的特許使用費、手續費、某些利息等,不允許從總利潤中扣除,相應也不考慮取得的這些收入。另外,對於常設機構為企業采購貨物或商品取得的利潤是否歸屬到常設機構利潤中去,《OECD協定範本》持否定態度,而《UN協定範本》則認為由雙方談判去解決。
第五,關於預提所得稅稅率限定的區別。在預提所得稅稅率高低限制方面,兩個範本有所不同。《OECD協定範本》對各項預提所得稅稅率都作了嚴格限制,目的是限制收入來源國行使管轄權。《UN協定範本》則確定由締約國雙方協商解決,總的原則是,收入來源國對各種投資稅收都有權行使稅收管轄權。
第六,關於對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征稅的區別。對獨立勞務所得方面,《OECD協定範本》採用了有關常設機構的做法,認為對個人在收入來源國所提供的專業性和其他獨立勞務所得課稅,在收入來源國設有固定基地為限。發展中國家認為這種固定基地的限制不合理,因此,《UN協定範本》提出幾條可選的條件,像對非獨立勞務所得征稅那樣。
第七,關於交換情報條款的區別。在情報交換范圍上,兩個範本有所不同。《UN協定範本》強調締約國雙方應交換防止欺詐和偷漏稅的情報,並指出雙方主管部門應通過協商確定有關情報交換事宜的適當條件、方法和技術,包括適當交換有關逃稅的情報。《OECD協定範本》則沒有強調這一點。
三、國際稅收協定基本內容
國際稅收協定,在很大程度上受《OECD協定範本》和《UN協定範本》的影響及制約。從各國所簽訂的一系列雙邊稅收協定來看,其結構及內容基本上與兩個範本一致,都包括七個主要內容:
(一)協定適應的范圍
1.人的適用。一切雙邊稅收協定只適用於締約國雙方的居民,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的外交豁免權除外。
2.稅種的適應。各類稅收協定一般將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列為稅種適應的范圍。
3.領域的適應。一般的稅收協定規定各締約國各自的全部領土和水域。
4.時間的適應。一般國際稅收協定在締約國互換批准文件後立即生效,通常沒有時間限制。
(二) 協定基本用語的定義
1.一般用語的定義解釋。一般用語的定義解釋主要包括「人」、「締約國」、「締約國另一方」、「締約國一方企業」等。
2.特定用語的定義解釋。特定用語對協定的簽訂和執行具有直接的制約作用,必須對特定用語的內涵和外延做出解釋和限定。如「居民」、「常設機構」等。
3.專項用語的定義解釋。國際稅收協定中有一些只涉及專門條文的用語解釋,一般放在相關的條款中附帶給定義或說明。
(三)稅收管轄權的劃分。對各種所得征稅權的劃分,是雙邊稅收協定中包括的一項主要內容。各國對所得的征稅有不同的內容,涉及的所得范圍各不一樣,但總的來看,可分為四大項:一是對營業所得的征稅。對締約國一方企業的營業所得,雙邊稅收協定奉行居住國獨占征稅的原則;對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一般規定適用來源地國優先征稅的原則。二是對投資所得的征稅。國際稅收協定一般適用來源地國與居住國分享收入的原則。三是對勞務所得的征稅。區分不同情況,對居住國、來源地國的征稅權實施不同的規范和限制。四是對財產所得的征稅。在各國所締結的雙邊稅收協定中,對上述各項所得如何征稅,應有一個明確的許可權劃分,並對有關問題加以規定。如對各項所得由哪方先行使稅收管轄權,先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一方應由什麼樣的條件限制,征稅國應對某些收入採取什麼樣的稅率征稅等。
(四)避免雙重征稅的方法。在簽訂稅收協定時,還應考慮採用什麼樣的方法來避免對優先行使征稅權而已征稅的那部分所得的重復征稅。如何在免稅法、抵免法和扣除法中選擇採用方法以避免國際間重復征稅,如果締約國雙方確定給與對方跨國納稅人的全部或部分優惠以饒讓,也必須在協定中列出有關條款加以明確。
(五)稅收無差別待遇原則。稅收無差別原則在國際稅收協定條款規定中具體表現為:
1.國籍無差別條款。即締約國一方國民在締約國另一方負擔的稅收或者有關條件,不應與締約國另一方國民在相同情況下負擔或可能負擔的稅收或有關條件不同或者比其更重,禁止締約國基於國籍原因實行稅收歧視。
2.常設機構無差別條款。即締約國一方企業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的稅收負擔, 不應高於締約國另一方進行同樣業務活動的企業。
3.扣除無差別條款。締約國一方企業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款項,應與在同樣情況下支付給本國居民一樣,准予列為支出。
4.所有權無差別條款。即資本無差別條款,是指締約國一方企業的資本不論是全部還是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締約國另一方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居民所擁有或控制,該企業稅負或有關條件,不應與該締約國其他同類企業不同或比其更重要。
(六)稅務情報交換兩個範本都規定,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交換為實施本協定的規定所需要的情報,或締約國雙方關於本協定所涉及的稅種的國內法,按此征稅與本協定不相抵觸的情報。
(七)相互協商程序。締約國財政部門或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通過締結互助協議完善相互協商程序用以解決有關協定使用方面的爭議和問題。該程序是各稅務主管當局之間的一個討論程序,旨在盡可能找到為各方所能接受。

截至2005年11月底,中國總共對外談簽了87個稅收協定(不含與香港和澳門的安排),目前已生效執行的稅收協定已有78個。
美國、法國、英國、模里西斯、俄羅斯、泰國、澳大利亞、墨西哥、韓國、日本、墨西哥、科威特、奧地利、加拿大、紐西蘭、烏克蘭等。

『叄』 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審批時,申請人需要出示和提交的資料為:
1.企業
(1)需出示的資料
①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公歷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其授權代表出具的專用證明;
②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2)需提交的資料
①《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兩份);
②《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企業)(兩份);③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公歷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或其授權代表出具的專用證明復印件;
④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復印件;
⑤國家稅務總局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明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2.個人
(1)需出示的資料
①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公歷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其授權代表出具的專用證明;
②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2)需提交的資料
①《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兩份);
②《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個人)(兩份);
③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公歷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或其授權代表出具的專用證明復印件;
④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復印件;
⑤國家稅務總局和湖南省地方稅務局明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資料,但應報告接受的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和接受時間,而且,限於該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已經提交的資料。
稅務機關辦理審批的時限為30個工作日,如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區縣局、分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10〕290號)

『肆』 雙邊稅收協定的協定稅率

稅率 與下列國家(地區)協定 0% 喬治亞(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50%股份並在該公司投資達到200萬歐元情況下) 5% 科威特、蒙古、模里西斯、斯洛維尼亞、牙買加、南斯拉夫、蘇丹、寮國、南非、克羅埃西亞、馬其頓、塞席爾、巴貝多、阿曼、巴林、沙特 5%(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況下) 委內瑞拉、喬治亞(並在該公司投資達到10萬歐元)(與上述國家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10%情況下稅率為10%) 5%(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況下) 盧森堡、韓國、烏克蘭、亞美尼亞、冰島、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愛爾蘭、摩爾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與上述國家(地區)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25%情況下稅率為10%) 7% 阿聯酋 7%(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況下) 奧地利(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25%情況下稅率為10%) 8% 埃及、突尼西亞、墨西哥 10% 日本、美國、法國、英國、比利時、德國、馬來西亞、丹麥、芬蘭、瑞典、義大利、荷蘭、捷克、波蘭、保加利亞、巴基斯坦、瑞士、塞普勒斯、西班牙、羅馬尼亞、奧地利、匈牙利、馬爾他、俄羅斯、印度、白俄羅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烏茲別克、葡萄牙、孟加拉、哈薩克、印尼、伊朗、吉爾吉斯、斯里蘭卡、阿爾巴尼亞、亞塞拜然、摩洛哥、澳門 10%(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況下) 加拿大、菲律賓(與上述國家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10%情況下稅率為15%) 15% 挪威、紐西蘭、巴西、巴布亞紐幾內亞 15%(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況下) 泰國(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25%情況下稅率為20%)

『伍』 簽署稅收遵從合作協議該遵循哪些步驟

記者張剴
編者按:由於簽署稅收遵從合作協議對稅企雙方都有諸多好處,自然受到征納雙方歡迎。但是,本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很多稅務機關和大企業對如何簽訂稅收遵從協議並不了解,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這項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簽署稅收遵從合作協議(以下簡稱遵從協議),對稅務機關而言,最大的好處是取得企業在稅收法律法規上的遵從承諾並以文本方式固定下來,同時可以隨時了解企業報告的重大涉稅事項,並根據稅收管理的需要及時獲得全面、准確的涉稅信息,從而實施更具針對性的稅收管理和服務。那麼,簽署遵從協議到底應該遵循哪些關鍵步驟呢?
第一步:充分學習借鑒。在這一階段,准備簽署遵從協議的稅務機關應認真學習、借鑒國際經驗,同時應深入了解國家稅務總局層面簽署遵從協議的要點。目前,美國、荷蘭和澳大利亞等OECD成員國稅務當局都有與大企業簽署遵從協議的成熟經驗。作為中國最高稅務當局,國家稅務總局在與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等3家大企業簽署稅收遵從協議時做了大量細致的准備工作,其相關做法也值得省級稅務機關借鑒。
第二步:選擇協議簽訂對象。稅務機關在選擇協議對象時,有兩個核心指標至關重要:一是有較強的遵從合作協議簽訂意願,二是有完善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制度體系,並運行有效。在考核協議對象的這兩項指標時,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三個渠道考察:一是查看協議對象以往的納稅記錄和信用記錄,對企業納稅遵從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二是開展有針對性的企業稅務風險內部控制機制測試並做出評價;三是充分利用第三方調查數據,進行補充評價。通過細致的考察,只有那些既具有較強的遵從願望,又具有較強遵從能力的大企業才能列為協議簽訂對象。目前,稅收遵從合作協議談簽對象一般為各級稅務機關定點聯系企業或列名管理企業。
第三步:與企業溝通協商。由於稅收遵從協議是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具體體現,而且大企業的主要訴求是希望得到稅務機關更多的關於稅收政策適用的確定性,以及滿足在個性化納稅服務方面的一些專門訴求;稅務機關的主要訴求是希望大企業能夠更加積極、主動地披露涉稅信息,特別是並購、重組、稅收籌劃等重要涉稅信息。基於這些主要的涉稅訴求,征納雙方應通過平等、友好的交流掌握對方的真實訴求和未來履行協議的能力,並基於這個前提條件擬定協議條款。
第四步:起草協議文本。這一步是稅企簽署遵從協議的最關鍵事項,也是彼此承諾的基本意思表示。一般而言,稅收遵從協議的文本應包含以下內容:協議的主體和適用范圍、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保密條款、協議適用范圍的調整和爭議的解決方式、協議終止條款、關於執行協議或補充協議的簽訂,還要有協議的生效日期、有效期和續簽事宜等。
一般來說,稅收遵從協議中都有一個重要內容——事先裁定。事先裁定是指稅務機關就納稅人申請的關於未來可預期的特定事項應如何適用稅法而給予確定的行為,其主要目的是為申請事先裁定的納稅人提供稅法適用的確定性,幫助其防範和控制稅務風險,同時也有利於增強稅法的透明度和統一稅收政策的執行口徑。根據國際經驗,事先裁定一般由最高稅務當局做出。
第五步:稅企確定協議文本。在徵求完相關業務部門意見後,應再次與大企業溝通,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經過局長辦公會通過後,確定最終文本。
第六步:簽訂協議。當稅企就協議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後,就可以簽署協議了。在簽署協議時,可以專門舉辦簽字儀式,協議應由稅企雙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簽訂。特殊情況下,也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訂。
第七步:履行協議。遵從協議並不是一簽了之。在簽署協議之後,如何執行協議就非常重要了。各省級稅務機關在協議執行期內,應跟蹤了解協議執行情況,結合成員企業遵從稅法、稅務風險內控體系建設和運行、重大涉稅事項報告、稅企協作配合等情況,將企業對協議(包括補充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條款落實情況進行准確、客觀評價,形成《協議執行情況評價報告》,並入《大企業稅務遵從管理年度報告》,結合評價結果,稅務機關還應及時召開協議執行情況專題座談會,稅企雙方共同回顧協議執行情況,總結經驗,查找不足,提出改進措施,確保協議執行工作的不斷改進。

『陸』 個人所得稅中的稅收協定

某些國家和中國簽了稅收協定,有關於個人所得稅的互惠條款,對於這些國家的公民,判定標准為183天。

如果該公民為未和中國簽署稅收協定國家的公民,則判定標准為90天。

『柒』 稅收協定國居民是什麼意思

為了協調相互之間的稅收管轄關系和處理有關稅務問題,通過談判締結的版書面協議。簽署權稅收協定主要是為了促進跨國經濟、技術交流,避免稅收因素對跨國經濟交往形成障礙。通常稅收協定通過締結具體條款,主要解決下列問題: 1、消除雙重征稅; 2、穩定稅收待遇; 3、適當降低稅率,分享稅收收入; 4、減少管理成本,合理歸屬利潤; 5、防止偷漏稅; 6、實行無差別待遇; 7、建立有效爭端解決機制。 稅收協定的目的: 1、經濟合作:資本、技術、人員 2、稅收法律協調:劃分管轄權、消除重復征稅、消除歧視待遇 3、稅收行政合作:信息交換、征稅協助、爭端解決、防止偷漏稅

『捌』 國際稅收協定的基本內容。

國際稅收協定是國際稅收重要的基本內容,是各國解決國與國之間稅收權益分配矛盾和沖突的有效工具。國際稅收協定,在很大程度上受《OECD協定範本》和《UN協定範本》的影響及制約。從各國所簽訂的一系列雙邊稅收協定來看,其結構及內容基本上與兩個範本一致,都包括七個主要內容:
(一)協定適應的范圍
1.人的適用。一切雙邊稅收協定只適用於締約國雙方的居民,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的外交豁免權除外。
2.稅種的適應。各類稅收協定一般將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列為稅種適應的范圍。
3.領域的適應。一般的稅收協定規定各締約國各自的全部領土和水域。
4.時間的適應。一般國際稅收協定在締約國互換批准文件後立即生效,通常沒有時間限制。
(二)協定基本用語的定義
1.一般用語的定義解釋。一般用語的定義解釋主要包括「人」、「締約國」、「締約國另一方」、「締約國一方企業」等。
2.特定用語的定義解釋。特定用語對協定的簽訂和執行具有直接的制約作用,必須對特定用語的內涵和外延做出解釋和限定。如「居民」、「常設機構」等。
3.專項用語的定義解釋。國際稅收協定中有一些只涉及專門條文的用語解釋,一般放在相關的條款中附帶給定義或說明。
(三)稅收管轄權的劃分。
對各種所得征稅權的劃分,是雙邊稅收協定中包括的一項主要內容。各國對所得的征稅有不同的內容,涉及的所得范圍各不一樣,但總的來看,可分為四大項:一是對營業所得的征稅。對締約國一方企業的營業所得,雙邊稅收協定奉行居住國獨占征稅的原則;對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一般規定適用來源地國優先征稅的原則。二是對投資所得的征稅。國際稅收協定一般適用來源地國與居住國分享收入的原則。三是對勞務所得的征稅。區分不同情況,對居住國、來源地國的征稅權實施不同的規范和限制。四是對財產所得的征稅。在各國所締結的雙邊稅收協定中,對上述各項所得如何征稅,應有一個明確的許可權劃分,並對有關問題加以規定。如對各項所得由哪方先行使稅收管轄權,先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一方應由什麼樣的條件限制,征稅國應對某些收入採取什麼樣的稅率征稅等。
(四)避免雙重征稅的方法。
在簽訂稅收協定時,還應考慮採用什麼樣的方法來避免對優先行使征稅權而已征稅的那部分所得的重復征稅。如何在免稅法、抵免法和扣除法中選擇採用方法以避免國際間重復征稅,如果締約國雙方確定給與對方跨國納稅人的全部或部分優惠以饒讓,也必須在協定中列出有關條款加以明確。
(五)稅收無差別待遇原則。
稅收無差別原則在國際稅收協定條款規定中具體表現為:
1.國籍無差別條款。即締約國一方國民在締約國另一方負擔的稅收或者有關條件,不應與締約國另一方國民在相同情況下負擔或可能負擔的稅收或有關條件不同或者比其更重,禁止締約國基於國籍原因實行稅收歧視。
2.常設機構無差別條款。即締約國一方企業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的稅收負擔,不應高於締約國另一方進行同樣業務活動的企業。
3.扣除無差別條款。締約國一方企業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款項,應與在同樣情況下支付給本國居民一樣,准予列為支出。
4.所有權無差別條款。即資本無差別條款,是指締約國一方企業的資本不論是全部還是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締約國另一方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居民所擁有或控制,該企業稅負或有關條件,不應與該締約國其他同類企業不同或比其更重要。
(六)稅務情報交換兩個範本都規定,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交換為實施本協定的規定所需要的情報,或締約國雙方關於本協定所涉及的稅種的國內法,按此征稅與本協定不相抵觸的情報。
(七)相互協商程序。締約國財政部門或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通過締結互助協議完善相互協商程序用以解決有關協定使用方面的爭議和問題。該程序是各稅務主管當局之間的一個討論程序,旨在盡可能找到為各方所能接受。

『玖』 如何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你知道嗎

中國居民企業和個人開展對外投資、經營和提供勞務活動時,如果取得相應的收入且在投回資東道國負有納稅義答務,為適用我國與東道國簽署的稅收協定以減輕在東道國的稅收負擔,需要向當地稅務部門提交其《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一般簡稱為《稅收居民證明》。因此,取得《稅收居民證明》是「走出去」企業和個人享受協定優惠待遇的前提。持有《稅收居民證明》,企業和個人就可以在東道國申請不繳或少繳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目前,我國已與102個國家正式簽署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與香港、澳門簽署了稅收安排,與台灣簽署了稅收協議,形成了基本覆蓋中國企業和個人境外投資經營大多數區域的稅收協定網路。企業和個人可以通過主動申請辦理《稅收居民證明》,獲得相應的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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