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標侵權案件
本案例屬商標侵權行為。具體行為為:華豐公司沒有按規定支付商標使用許可費。天力公司登報聲明收回「天力殺」商標使用權,並書面通知了華豐公司。華豐公司仍將「天力殺」用作其產品商標並在市場上銷售。這種行為一般在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協議裡面會註明的。
『貳』 比較知名的商標侵權的案例有哪些
時間:2010年—2012年
案情:從名不見經傳,到現在的涼茶第一罐,「王老吉」創造了一個商業奇跡。但是,這奇跡中間卻夾雜著兩家公司的恩怨。從2010年開始,廣葯集團與加多寶之間就展開了「王老吉」的商標之爭。
結果:北京一中院就鴻道有限公司(加多寶)提出的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申請作出裁定,駁回鴻道集團提出的撤銷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仲裁裁決的申請。該裁定為終審裁定,暫時為廣葯集團和加多寶的「王老吉」商標爭奪案畫上了句號。
時間:2012年—2015年
案情:喬丹和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同年10月,飛人喬丹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認為喬丹體育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誠實信用原則;2015年初喬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撤銷關於「QIAODAN」、「僑丹」、「喬丹王」在內的多個爭議商標。
結果: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起訴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耗時三年,迎來終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做出了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了邁克爾·喬丹撤銷喬丹體育爭議商標注冊的上訴請求,保持喬丹體育爭議商標的注冊。
時間:2015年
案情:2004 年,周某買下了一個注冊於 1996 年、名為「百倫」的商標,隨後又注冊了包括「新百倫」在內的一系列聯合商標,並在 2008 年拿到「新百倫」商標的批准。而早年曾以「紐巴倫」為名在國內進行宣傳的New Balance,因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為新百倫,便開始使用「新百倫」作為中文名,於是擁有中文商標的企業向廣州中院提起侵權訴訟。
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須賠償對方9800萬元。
『叄』 判決商標侵權案件的規則有哪些,香奈兒商標侵權案件
以下依照《商標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結合「全面賠償原則」,就如何確定賠償額提出分析。
關於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賠償確定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由此可見,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確立賠償時須要原告舉證證明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為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原告舉證證明被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這里幾個問題需要說明:
第一、侵權期間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十八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可知,侵權期間一般是2年,上述2年的起算日期是原告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日起。
第二、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上述司法解釋對於計算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提供了兩種計算方式。其一為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也即用侵權商品銷售量乘以侵權商品的單位利潤得出的數額。其二為侵權商品銷售量與注冊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也即用侵權商品銷售量乘以原告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得出的數額。當然使用第二種方式的前提是在侵權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情況下。另外,這里有一個問題沒有解決,即無論是侵權商品的單位利潤還是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中的「利潤」,有銷售利潤、營業利潤和凈利潤之分,很顯然上述利潤逐級遞減。那麼究竟適用那個利潤作為計算基礎呢?
2007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雅馬哈發動機株式會社訴浙江華田工業有限公司、南京聯潤汽車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台州華田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和台州嘉吉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侵犯「雅哈」及「yamaha」注冊商標專用權終審民事判決書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該規定在計算相關問題時,可以作為參照。本案雅馬哈發動機株式會社主張以侵權獲利來確定賠償額,計算的是營業利潤,並非銷售利潤和凈利潤,已扣除相關的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無需扣除企業的所得稅。因台州華田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台州嘉吉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拒絕向原審法院提交營業利潤和成本的相關證據,也未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故浙江華田工業有限公司關於雅馬哈發動機株式會社主張的計算方法未扣除經營成本、所得稅等費用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可知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利潤,一般是營業利潤,而對於那些以侵權為業的以銷售利潤為准。很顯然,這樣計算表明了對於故意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懲罰傾向。
第三、被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由此可見,關於被侵權人所遭受的損失,上述司法解釋也提供了兩種計算方式。其中之一就是以被侵權人因為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乘以被侵權人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所得出的乘積;其中之二就是以侵權商品銷售量乘以被侵權人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所得出的乘積。
就第二種計算方式與第三種計算方式比較可見,針對同樣的案件,採用不同的計算方式就會得出不同的賠償數額。例如,在一侵權案件中,被告生產了侵權商品共500件,侵權商品單位利潤為10元,注冊商標商品單位利潤為12元。原告因為被告侵權銷售減少100件。在上述例證中,採取不同的選擇標准,會有不同的賠償結果。以下逐一計算,首先以所獲利益為計算原則計算,有兩種計算方式,第一是用侵權商品銷售量乘以侵權商品的單位利潤得出的數額,即500×10=5000;第二假如侵權商品單位利潤無法計算,則用侵權商品銷售量乘以原告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得出的數額,即500×12=6000元。其次以遭受損失為計算原則計算,也有兩種計算方式,第一是以被侵權人因為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乘以被侵權人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所得出的乘積,即100×12=1200,第二是以侵權商品銷售量乘以被侵權人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所得出的乘積,即500×12=6000元。
很顯然,上述計算方式中,以侵權商品銷售量乘以被侵權人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所得出的乘積為最高。而《商標法》第五十六條對於被侵權人所獲利益以及侵權人遭受損失的規定,屬於選擇性質的,即原告可以選擇以所獲利益作為計算標准,也可以選擇以遭受損失為計算標准。在上述例證中,以所獲利益作為計算標准,原告可以獲得5000元或6000元的賠償,但是原告獲得6000元賠償的前提是被告侵權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核算;而在上述例證中,以遭受損失作為計算標准,原告可以獲得1200元或6000元的賠償,但是上述賠償的計算取決於原告的選擇。故,上述例證表明不同的計算方式會得出差異很大的賠償結果,因此這就是為什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的原因。即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為了獲得更大的賠償額,原告可以選擇被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並採用以侵權商品數量與注冊商標商品單位利潤乘積為的計算方式。
第四、法定賠償的確定。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上述五十萬的賠償如何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
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無錫召開了2006年度全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提出「對於難以證明侵權受損或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但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不適用法定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應當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50萬元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在依據法定賠償方法確定賠償責任或依據其他方法確定賠償責任需要酌定具體計算因素時,可以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對於《商標法》五十六條所確定的法定賠償,司法機關的態度是既要尊重法律、也要尊重客觀事實。這也就是為什麼在有些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原告明確適用法定賠償原則的前提下,最後實際的賠償額超過了50萬。
第五、對於商標侵權中的故意侵權,不僅僅應當適用「全面賠償原則」,而且應當對於侵權人給予一定的民事制裁。
2007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雅馬哈發動機株式會社訴浙江華田工業有限公司、南京聯潤汽車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台州華田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和台州嘉吉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侵犯「雅馬哈」及「yamaha」注冊商標專用權二審民事判決書中,認為「鑒於浙江華田工業有限公司侵權故意較為明顯,且在原審法院和本院審理期間,均未提供完整的財務資料,原審法院據此推定雅馬哈發動機株式會社主張的賠償數額成立並無不妥。因本案侵權產品的單位利潤和侵權所得利益能夠查清,浙江華田工業有限公司關於本案應當適用侵權產品數量乘以注冊商標產品利潤的計算方法或者適用50萬元以下賠償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可知,對於那些故意實施商標侵權行為,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將有關侵權商品銷售數量以及侵權商品單位利潤等舉證責任部分轉移給被告,在被告拒絕舉證的前提下,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肆』 關於商標侵權案件代理詞要怎麼寫
敬的合議庭:
我作為被告xx的代理人,對本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關於本案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問題
原告主張被告商標侵權的法律依據是《商標法》第52條第(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具體是認為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是「擅自製造注冊商標」。被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不符合「擅自製造注冊商標」的構成要件,應不構成商標侵權,理由如下:
1、侵權人的主張狀態是故意,所以才可以稱之為「擅自」,過失不會構成「擅自」。被告是受他人的委託印刷涉案商標,並沒有要侵犯原告注冊商標權的主觀故意,而且原被告之間完全屬於不相同的行業,不存在任何的競爭關系,所以也不可能會存在侵犯原告注冊商標權的故意。
2、被告不存在製造行為。所謂製造注冊商標,是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也就是製造人本身並不擁有他人的注冊商標的圖案,通過模仿他人的注冊商標的圖案而重新設計出來,也就是說製造注冊商標在本質上是一個「仿製」的過程;而印刷注冊商標,是一個從「有」到「有」的過程,也就是已存在他人的注冊商標圖案,並對該商標進行印刷,所以印刷商標的過程在本質上是一個「復制」的過程。所以被告印刷涉案商標的行為,不是一個製造注冊商標的行為。
3、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權利范圍限於「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對於在與注冊商標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並不構成侵權。同樣對於在認定「擅自製造注冊商標」屬於商標侵權行為時,亦應當考慮商品類別,否則就可能會得出矛盾的結果。例如,甲擅自製造了與原告相同的注冊商標,並把他使用在「鋼鐵」類商品進行銷售,由於「鋼鐵」類商品與原告注冊商品核定的「食品」類商品完全不同,所以根據《商標法》第52條第(一)的規定,並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甲是「擅自製造注冊商標+使用+不同類商品」的行為都不構成侵權,而被告僅僅是「擅自印製注冊商標」一個行為就構成商標侵權,則於法不通。所以,被告認為,在認定「擅自製造注冊商標」為侵權行為時,應當有一個隱含的條件「所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必須要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而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所印刷的注冊商標要使用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
二、關於被告注冊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問題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有兩種途徑:(一)國家工商總局認定;(二)法院在訴訟中司法認定。目前,工商局及法院均沒有對被告的注冊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所以被告的注冊商標不構成馳名商標。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一)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二)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三)符合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抗辯或者反訴的訴訟。」,本案並不符合司法認為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規定: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在訴訟請求中並沒有提出過馳名商標的認定,所以合議庭亦不應當對原告注冊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三、關於停止商標侵權問題
停止侵權的前提是有侵權行為在持續存在,現在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還有侵犯原告注冊商標權的侵權行為存在,所以原告主張停止商標侵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關於原告要求被告公開聲明、消除影響的問題
公開聲明並不是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一種方式,所以原告主張此項權利於法無據。本案涉案商品並沒有進入市場,並不會對原告的的聲譽產生任何影響,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無事實依據。
五、關於賠償損失的問題
1、《商標法》採用的是實際損失原則
《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該條所規定「所獲得的利益」及「所受到的損失」採用的都是實際損失原則,也就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失作為賠償的依據,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及第15條中也可以得到確認。
在本案中,被告所印刷的箱子還在倉庫中,並沒有進入市場,沒有進入市場就根本不可能與原告的產品產生競爭,不會造成原告產口銷售額的下降,所以根本就不會對原告的權益造成損失。由於涉案的箱子還沒有出售,原告也沒有從中獲得任何的利潤,所以也談不上侵權所得。所以,由於原告沒有損失,被告也沒有所得,被告不應當賠償原告。
2、本案不應適用法定賠償
根據《商標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適用法定賠償的前提條件是「被告侵權所得」或「原告因侵權所受損失」無法查清,而本案並不符合上述前提條件,「被告侵權所得」或「原告因侵權所受損失」可以查清,所以不應當適用法定賠償,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也就是說,侵權所得=侵權商品銷售量*該商品的單位利潤,在本案中,涉案的紙箱並沒有銷售,所以銷售量是0,所以乘以該商品的單位利潤,侵權所得也是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也就是說,原告侵權損失=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但是由於涉案紙箱並沒有進入市場,不會影響到原告產品的銷售,也沒有侵權產品的在銷售,所以原告的侵權損失也是0。
綜上,根據「侵權所得」及「因侵權損失」兩種方式,計算出的結果都是0,所以「侵權所得」及「因侵權損失」的結果都是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不應當適用法定賠償。
3、即使適用法定賠償,法定賠償的范圍也是確定的
(1)法定賠償及「侵權所得」方式和「因侵權受到損失」的方式,這三種方式雖然計算方式不同,但是從最終得出的結果應當是盡可能的一致,也就是都應當以「實際損失」作為衡量的標准,不同過分偏離這一標准,前文已經論述,原告的實際損失實際為0,所以本案不應當再對原告進行賠償。
(2)如果要賠償的話,賠償數額的上限也是確定的,因為在本案中,被告一共印刷了涉案紙箱2000個,每個1.95元,一共3900元。考慮到印刷行為的利潤不超過10%,所以被告的利潤總額至多是390元。
所以即使適用法定賠償,賠償的范圍亦應當是在0-390元之間。
4、如果合議庭要適用法定賠償,除了上文提及的賠償范圍之外,另請注意以下因素:
(1)原告所主張的「中華老字型大小」、「名牌產品」等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范圍,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
(2)原告雖多次獲得上海市著名商標,請合議庭注意:(a)最近一次上海市著名商標的稱號是2008年評定的,此稱號已於2010終止,也就是說原告商標目前並不是上海市著名商標;(b)《商標法》上並沒有關於著名商標的規定,也就是說從國家層面上是不認可著名商標的,所以上海市關於著名商標的認定對於法院沒有拘束力。
(3)原告的公司成立於1998年,在原告成立之前,涉案商標所獲得聲譽與原告無關。
(4)原告在法庭上亦認可,只有涉案商品進行流通,才會擠占原告市場,也就是意味著,涉案商品沒有銷售,也就不會對原告造成損害。
(5)雖然被告無法舉證委託人的存在,但是根據本案的情況及原告代理人在庭審中的表現,被告可以合理懷疑是原告是一種「釣魚式的打假」。根據審判實踐,雖然沒有確鑿證據,但是有相當懷疑時,法庭亦應當充分考慮此因素,否則同樣的事情可能會重復上演。
綜上,被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僅是違反了國家的行政部門的規定,對於原告並不會產生實質上的損害,所以被告不應當再對原告承擔法律責任。被告的行為已經受到工商機關的處罰,被告已經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且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在日後的生產管理活動中嚴格遵守法律,加強管理,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被告代理人:xx
以上是商標侵權案件代理詞範文可以作為參考
『伍』 商標侵權案例
一、案件來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縣工商局接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稱:安岳縣小周酒水經營部銷售的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經局領導安排,執法人員對該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經營部經營者周廣地涉嫌銷售侵犯「青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為進一步查清事實,安岳縣工商局於同年4月22日立案進行調查。
二、案情介紹
當事人周某某,男,漢族,現年28歲;經營場所: 安岳縣岳陽鎮普州大道北段178號附54號,《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正在申辦之中。
現查實,當事人周某某於2010年3月25日,從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購進「青島品牌純生化」啤酒3392件,購貨款54200元。當事人購回該批啤酒後,以每件20元的價格在安岳縣境內批發銷售了1000件,獲銷貨款20000元。經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本局調查查明:該批啤酒實際商標名為「五月風」啤酒,由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委託山東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產,在包裝裝潢上未標明生產廠名、廠址,而該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無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記資料中無生產啤酒的經營范圍。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在委託加工生產該批啤酒時,使用的酒瓶為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島啤酒」注冊商標和「TSINGTAO」英文注冊商標的專用酒瓶,將「青島品牌純生」作為其商品名稱,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不加區別地突出使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所使用的標志、圖案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啤酒純生」圖案及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第3888383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當事人周某某在銷售該啤酒時對外宣稱是「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以此誤導公眾,使消費者誤認為該批啤酒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純生」啤酒。當事人周廣地銷售啤酒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侵權行為,已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青島」中文商標以及「TSINGTAO」英文商標專用權。
三、案件處理
當事人周某某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構成要件,已構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規定,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扣留在案的侵權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訴後,我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進行全面調查,基本鎖定了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尚未銷售的涉嫌侵權啤酒採取了扣留強制措施。當事人不服,隨即以我局強制措施違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在互聯網上發布輿論,稱我局對商標侵權行為無管轄權,採取強制措施違法。我局高度重視,先後召開了案情分析會,案審會,對本案的最終定性進行確認。在定性過程中先後出現兩種不同觀點的爭議:一鍾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其行為屬傍名牌行為,應當用《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規范其行為,同時可根據該《若干規定》第六條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商品屬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雖然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名稱已注冊為商標,且屬馳名商標,當事人的行為按照《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不適用以《若干規定》來規范,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傍名牌行為是否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認定商標侵權行為,在認定過程中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十條規定的原則進行調查取證,並通過案審會討論認定。執法人員按照第二種觀點,調整調查方案,補充完善了向青島工商機關協查、向山東禹城市工商機關協查、消費者調查等多項證據,本案於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實。本局案審會通過討論分析,一致認定:本案當事人應當定性為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
由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以本局勝訴告終。本案之所以能最終結案,主要取決於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認真克服難點,運用「抽絲剝繭,先易後難,由外及內逐步深入」的方法與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來龍去脈,從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實與性質。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商標侵權的原則,通過對消費者調查,最終以案審會討論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這是我局在查處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中的創新嘗試,切實維護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
本案的成功查處,得到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稱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本案的查處具有典型意義,其查處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准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陸』 由實際案例看商標侵權糾紛該如何處理
新《商標法》規定了商標侵權糾紛自行協商解決的程序,其目的一是鑒於有些侵權行為僅僅侵犯了注冊人的利益,並未給他人帶來損害,注冊人自行協商,可化解因此產生的爭議。二是可適當減少商標糾紛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投入的精力。三是當事人通過協商減少商標案件數量,使執法部門更有效地利用好現有的執法資源。但應當注意,自行協商的商標侵權糾紛首先是未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糾紛,對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為主業且數額達到犯罪立案標準的行為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其次,自行協商解決的糾紛案件,其侵權行為一般情節比較輕微,後果不嚴重,可以免予行政處罰,即行政責任可予以免除。網路一品標局商標注冊第三,對侵權行為的查處主要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不受侵害,協商解決即意味著權利人自己已經認為未對本權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後果不嚴重,從而放棄了對侵權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權利。在執法實踐中可按如下原則掌握:
1、除商標注冊人投訴的案件外,一般情況下,工商機關查辦的商標侵權案件,不主動要求當事人進行協商。如果當事人主動要求協商,可給其一定的期限自行協商,到期未提供已經協商解決的證據,則宜按照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行政處理。
2、工商機關接受商標權利人投訴的案件,應當視為權利人已經放棄協商或者已經協商不成了,立案工商部門不再主動進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和解工作。
3、就商標糾紛已經立案的工商機關,應涉案當事人請求,在未就該案件做出行政處理決定之前,涉案當事人又經協商同意和解的,若其和解未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工商機關可以應其書面請求做出撤案(銷案)處理。
『柒』 關於商標侵權的刑事案件。
商標之所以要復按類別保護就是為了界制定權利的范圍,而B雖然沒有具體的劃分項目,但侵權人仍然構成侵權。
況且中國的所有商品不是都能從商標分類表上找到的,如按此推理那麼那些人如何維權。侵權人的侵權商品項目屬於B的保護范圍。
如有疑問隨時聯系北京匯信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劉律師。
『捌』 《最高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以下簡稱商標法修改決定)已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了正確審理商標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等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標案件:
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案件;
4、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5、商標專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6、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
7、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
8、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
9、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標案件。
第二條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1項第一審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2項第一審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第三條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請求處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標專用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於該決定施行後作出復審決定或裁定,當事人對復審決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條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生,屬於修改後商標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所列舉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政案件,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審查;屬於其他情形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審查。
第六條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已滿一年的注冊商標發生爭議,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商標注冊不滿一年的,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
第七條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生的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於該決定施行後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措施的,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第八條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生的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於該決定施行時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參照修改後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規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後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的規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持續到該決定施行後的民事行為的,分別適用修改前、後商標法的規定。
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已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就當事人民事爭議的事實進行審查。
『玖』 判決商標侵權案件的規則有哪些
您好,《商標法》五十七條規定了商標侵權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都會被認定回為商標侵權答。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拾』 辦理商標侵權案件的幾點注意
在辦理商標侵權案件時應當注意哪些方面呢?
一、現場檢查時要精心准備
對於商標侵權案件,一般都是由注冊商標持有人或者授權人舉報發案的,且多會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因此,執法人員在到達現場前,要仔細研究現場檢查時可能會出現的情況,一定要精心謀劃,認真准備,做好應急預案。一是人員分工要明確。如哪些執法人員做以下工作:1、分散人流,維持秩序,保證執法人員人身安全;2、與場地出租方聯系;3、與當事人聯系,穩住當事人,不讓當事人與其他人聯系?如果當事人不在現場怎麼辦?當事人不配合怎麼辦?等等;4、協助、配合鑒定人員進行鑒定;5、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第一時間提取證據;6、進行現場拍照和全程攝像(要注意拍照的角度和攝像的整體性和完整性);7、製作和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文書及聯系相關財物的保管事宜。二是做好涉案物品扣押和保管工作。執法人員在對涉嫌商標侵權的商品進行扣押時,要詳細清點和記錄商品規格、編號、重量、單價等特徵,製作現場檢查筆錄,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財物清單,將涉案商品裝箱、加貼封條,經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字確認後拍照。對於大宗商品或者其他需要專業機構保管的商品,要及時聯系、委託有保管資質的第三方進行保管。
二、違法經營額的計算
在查辦商標侵權案件時,通常會涉及非法經營額的計算這一問題,但新《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法規對「非法經營額的計算」並未作出具體規定,那麼該如何計算商標侵權案件的非法經營額呢?
一是計算非法經營額的依據。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行政機關可否直接適用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工商標字〔2004〕第14號)「司法解釋是指由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對各級司法機關如何適用法律具有約束力。行政機關在辦案時可以參考有關司法解釋,但不宜直接適用司法解釋。」的規定,筆者認為,界定新《商標法》所稱的違法經營額,可參考借鑒下列法律、司法解釋或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1.《產品質量法》第七十二條;2.《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十二條第一款;3.《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1〕3號)第七條;4.工商總局《關於侵權商品有關問題的批復》(工商標字〔2003〕第99號);5.商標局1999年3月30日發布的《關於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
二是計算非法經營額所包括的情形。新《商標法》所稱違法經營額,應當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商標侵權違法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違法商品的價值以及提供侵權違法服務的價值,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已銷售的侵權違法商品的價值,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違法商品的價值,按照已經查清的侵權違法商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但未銷售的侵權違法商品的標價低於實際銷售平均價格的,按標價計算。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的,有標價的按照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或者與違法商品同類的商品市場中間價格計算。2.在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違法商品價值時,附著有侵權違法商標的半成品及包裝標簽,其價值按照該半成品及包裝標簽的實際成本計入違法經營額;已經製作完成但尚未附著(含加貼)侵權商標標識的商品,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該商品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其價值計入違法經營額。3.行為人在實施商標侵權違法行為過程中,使用侵權違法商標進行廣告宣傳的,其廣告宣傳費用計入違法經營額。4.行為人使用侵權違法商標提供經營性服務期間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含應收而未收的營業收入),應計入違法經營額;侵權違法服務未標明收費標準的,按當地市場同等服務市場公允價格計算。侵權人主要用於侵權服務的附著有侵權商標的服務設施、用品、標識,其價值按實際成本計入違法經營額,但已計入或攤入侵權服務價值的部分不重復計算。5.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違法經營額應為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違法所得。
三是關於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非法經營額計算方法的選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十二條規定,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對於「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的確定方法有3種:標價、已經查清的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前兩種確定方法與第三種確定方法是順序層次關系,只有在前兩種方法無法確定時,才能適用第三種方法進行確認。前兩種確定方法之間是並列選擇關系,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適用。當「未銷售的侵權產品」僅有標價,且無法或者難以查清實際銷售平均價格,直接按照標價計算;當「未銷售的侵權產品」沒有標價,但可以查清實際銷售平均價格,按照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當「未銷售的侵權產品」既有標價,又可以查清實際銷售平均價格,應當如何選擇適用?這是這一層次中選擇適用確定方法的難點。筆者認為,應當優先適用實際銷售平均價格進行計算。一是從法律原則看,按照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庫存侵權商品的非法經營額,能夠客觀評價庫存侵權商品未產生社會危害的實際狀況,符合過罰相當原則。二是從社會危害程度看,比照刑事犯罪理論及法律規定,已銷售的侵權商品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雙重既遂,而未銷售的侵權商品是危害行為的既遂與危害結果的未遂。大多數情況下,基於商業利益考慮,實際銷售價格往往比標價低,如果將未銷售的侵權商品按標價計算非法經營額違背過罰相當原則。對於少數情況下當事人以低標價逃避法律制裁的情況,按照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更能體現《商標法》保護注冊商標權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
四是關於被侵權產品市場中間價格的確定。被侵權產品市場中間價格可以由工商機關調查確認,如直接向被侵權人調查取證、進行市場調查,也可以委託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至於兩種確定方式的適用,筆者認為應把握兩個原則:一是工商機關可以任選一種,也可兩種方式並用;二是兩種方式並用得出不同結果時,應遵循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較低的結果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