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案例及分析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業主直接發包工程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的案例。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爭議焦點在於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管理責任。
已經明確的事實:
1、業主直接發包玻璃幕牆工程並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總包管理費;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於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責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且總包管理費由A單位支付,從這一點事實可以認定C單位不對B單位負有合同責任,而是直接對A單位負責;
2、AC單位玻璃幕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一點並不合法,因為合同雙方非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權利義務;
3、如B單位按照AC單位的施工合同約定收取了總包管理費,應認定其已經認可並同意AC單位為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從而以事實履行構成三方之間的特殊合同關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設定B單位義務為:履行對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而是「施工配合義務」與總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配合施工工作,後者不僅要配合施工還要負責總承包管理,更要承擔總承包責任;
5、AC單位設定A單位支付和B單位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與AC設定並經B單位同意認可的對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兩者的表述出現差異,應認定「總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綜上,如非因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過錯,B單位不承擔總承包管理責任,因該責任於B單位同意認可的AC單位有關其義務的條款沒有設定。因此,應當裁決如下:
1、裁定C單位承擔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2、裁定由C單位承擔質量返修義務,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3、裁定由C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C單位作為業主直接發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B單位可以就此向A單位提起施工索賠,索賠內容包括:
1、要求其順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設計標准;
4、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B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收據上寫明的也是總包管理費,再加上A單位很容易找到B單位工作中的所謂「總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
② 某一買賣合同糾紛案評析怎樣看待
李明謝貞
案情簡介
原告:杭州××水泥經營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水泥有限公司2005年4月2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生產的散裝水泥,型號32.5的為180元/噸,型號42.5的為205元/噸,數量以實際發貨為准。交貨地點為杭州碼頭。運輸方式和結算標准為船運,被告代辦運輸,運費為20元/噸。結算方式約定為被告憑原告授權委託人簽字的發貨回單向原告結算,被告提供稅務發票,一票結算。貨款滿人民幣50萬元結算一次。若原告確因資金困難,被告同意原告延遲數日付款,被告不停止供貨。
購銷合同簽訂以後,被告通過船隻將水泥運至原告處,原告承擔運費。原告將水泥款和運費一並支付給被告。被告起初開具給原告的發票是將水泥款和運費合並在一起,開一張發票。從2005年5月起,被告將水泥款和運費分開,開兩張發票:一張由原告自己開具,是水泥款;一張由被告向運輸公司開具,是運費。然後被告將兩張發票提供給原告,原告收到上述發票後支付水泥款和運費。
原告在2005年7月至2006年間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向被告支付水泥款,同時被告向原告開具增值稅發票5份。被告銷售部業務員周××在2005年4-5月去杭州出差時,經人介紹與一個自稱為「盧繼楠」的人認識,可以5%的價格代開運輸發票。後周××找盧繼楠開具了承運人為杭州××汽車運輸公司的5張運輸發票,拿到發票後周××支付了相應的開票費用。被告銷售部經理喻××用上述發票與原告結算運費。原告對上述發票作了增值稅進項轉出處理。該5張運輸發票經杭州市拱墅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後責令原告對上述5張發票補交增值稅23330.43元,相應滯納金4192.33元,企業所得稅102287.27元。原告分別於2006年9月21日、9月25日分六次補交了上述款項。
原告補交上述款項後,要求被告承擔上述款項。被告不同意,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賠償損失129810.03元;2.被告支付利息6480元(從2006年9月21日起計算8個月,利率萬分之二點一);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爭談焦點
一、原告支付給被告的款項是否包含水泥款和運費
被告認為原告支付給被告的僅僅是水泥款,不包含運費。原告認為原告支付給被告的款項是包含水泥款和運費的,理由是:
1.購銷合同第3條約定運費為20元/噸,這說明合同明確約定原告除了要向被告支付水泥款外,還要單獨向被告支付運費。
2.被告公司散裝水泥發貨分戶賬中,將運價和銷售價單獨作為兩欄,2004年8月27日至11月18日的運價為23元/噸,11月21日至2005年3月25日的運價為22元/噸,3月25日至5月31日的運價為20元/噸,5月31日至6月22日的運價為22元/噸,6月26日至12月24日的運價為20元/噸,在計算發出金額時將運價和銷售價相加然後乘以數量(舉例說明:2004年8月27日,數量398.38噸,運價23元/噸,銷售價217元/噸,發出金額95611.2元,計算公式為(23+217)×398.38=95611.2),這說明原告支付給被告的款項是包括水泥款和運費的。
3.被告自己開具給原告的增值稅發票的金額也是包含水泥款和運費的。舉例說明:被告2005年4月28日開具給原告的增值稅發票,號碼為06954052,規格型號42.5,數量2547.52噸,價稅合計573192元,計算公式為573192÷2547.52=225。對照被告公司散裝水泥發貨分戶賬,2005年4月23日,水泥編號42.5的運價是20元/噸,銷售價是205元/噸,兩者相加,正好是225;2005年5月1日,水泥編號42.5的運價是20元/噸,銷售價是205元/噸,兩者相加,也正好是225。這說明原告支付給被告的款項是包括水泥款和運費的。
4.喻××在詢問筆錄(第1頁)中講到「問題:你們公司和杭州××水泥經營有限公司有無業務往來?答:有的,我們公司給『杭州××』供水泥的並負責運輸到杭州,我們公司賣給杭州××的水泥價格是包含運費的,不過水泥發票和其運輸發票是分開的,這些發票都是我拿到『杭州××』去和他們結算的」。這也說明原告支付給被告的款項是包括水泥款和運費的。
5.周××在詢問筆錄(第1頁)中講到「這些運輸發票都是我托杭州一個叫『盧繼楠』的人開來的,開來後我把發票交給我們公司銷售部經理喻××,他拿去向『杭州××』結算水泥運輸費用的。」這也說明原告支付給被告的款項是包括水泥款和運費的。
二、喻××、周××的行為是代理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應不應由被告承擔責任
被告認為喻××、周××的行為涉嫌犯罪,是其個人行為,應由其個人承擔責任,與被告無關。原告認為喻××、周××的行為是代理行為,應由被告承擔責任。理由是:
1.原告與喻××、周××之間沒有業務往來,不存在原告要求喻××、周××提供發票的理由。
2.原告與被告之間有業務往來,喻××、周××是被告公司銷售部人員,喻××還是銷售部經理。被告作為收款方,有義務向原告提供發票。
3.喻××在詢問筆錄(第1頁)中講到「問題:你目前的職業?答:我從2003年9月開始就在浙江××水泥有限公司銷售部工作,目前是銷售部經理。問題:你們公司和杭州××水泥有限公司有無業務往來?答:有的,我們公司給杭州××提供水泥的,並負責運輸到杭州,我們公司賣給杭州××的水泥的價格是包含運費的,不過水泥發票和其運輸發票是分開開的,這些發票都是我拿到杭州××和他們結算的」。周××在詢問筆錄(第1頁)中講到「問題:你的職業?答:我從2005年3月底開始在浙江××水泥有限公司銷售部做業務員一直至今。問題:那2005年7月25日發票號碼為00716914金額為15962.98元,號碼為00716915金額為57178.88元,2005年9月6日號碼為00285787金額為66793.2元,2005年9月28日號碼為00285831金額為91840元,2005年9月30日號碼為00285840金額為101516.8元,開票單位均為『杭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貨物為水泥,收款單位為『杭州××水泥經營有限公司』的5張『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你知道嗎?答:我知道的,這些運輸發票都是我托杭州一個叫『盧繼楠』的人開來的,開來後我把發票交給我們公司銷售部經理喻××,他拿去向『杭州××』結算水泥運輸費用。」(第4頁)問題:「你去開這些運輸發票你自己有好處嗎?答:我一分錢好處也沒有的,開票5%的費用都是廠里出的。」上述筆錄清楚地表明,喻××、周××是代表被告去開具上述發票,然後將上述發票提供給原告,到原告公司結算運費。因此,喻××、周××的行為是代表被告的行為,是代理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應由被告承擔責任。
三、原告補交的款項是否應由被告承擔
被告認為原告有納稅的義務,這些款項本來就是原告應該繳納的稅款,不應由被告承擔。原告認為這些款項原告是可以抵扣的,只是由於被告提供了假發票才致使原告補交稅款,因此,這些款項應由被告承擔。理由是: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購買水泥,向被告支付水泥款和運費,被告應向原告提供發票。根據增值稅發票管理的規定,被告提供的增值稅發票,原告是可以進行抵扣的。被告在此之前向原告開具的符合一票結算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告都予以抵扣,未發生稅務部門對這些發票作增值稅進項轉出處理的事情。這說明,只要被告提供符合一票結算的增值稅發票,原告是可以進行抵扣的。
《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第3條規定:「運輸單位提供運輸勞務自行開具的運輸發票,運輸單位主管地方稅務局及省級地方稅務局委託的代開發票中介機構為運輸單位和個人代開的運輸發票准予抵扣。」退一步講,即使被告將運費發票單獨開具,只要是真實的發票,原告也是可以抵扣的。
相反,本案所涉及的5張杭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發票,被告與杭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之間不具有真實的貨物運輸關系,被告是通過船隻將水泥運送給原告,即使運送的船隻無法提供發票,被告也可以到稅務部門開具。喻××在詢問筆錄(第3頁)講到「到稅務機關要7%的費用,這么開開只要4%~5%的費用,為了節省點錢就這么開了」。被告也就是為了省點錢,而向原告提供了假發票。正是由於被告提供的假發票,致使原告補交了稅款,如果這些發票是真實的話,比如說被告自己開具的或者到稅務部門開具的,原告完全不必補交稅款,這些補交的稅款對原告而言,就是損失,這個損失是由於被告提供的5張假發票引起的,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因此,這些稅款應由被告承擔。
審理判決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水泥購銷合同合法有效,而對於結算方式及結算標准也有明確的約定(船運,被告代辦運輸,運費20元/噸),被告按照約定開具相關的貨物和運輸發票。但被告提供給原告的發票是被告的銷售部業務員通過支付一定手續費的方式虛開的,並由被告銷售部經理交給原告進行運費結算,一方面在整個開具發票的過程中,被告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原告存在過錯,另一方面相對於原告來說,被告的銷售部業務員、銷售部經理的行為足以讓原告相信他們是代表被告公司的,由於他們的不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由被告對外承擔責任。因此,在被告不能證明原告有過錯的情況下,由於被告的銷售人員提供給原告的發票,導致原告補交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相應款項的,應當由被告承擔責任,即未能完成合同相應的附隨義務,而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在庭審中提出的抗辯理由,無相應證據以及法律法規予以支持,故對其抗辯理由不予採信。據此,依照《合同法》第60條第1款、第107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償付原告補交的增值稅23330.43元、企業所得稅102287.27元、相應滯納金4192.33元,合計129810.3元。
一審判決之後,被告不服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但被告在法定期間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減免、緩交訴訟費用的申請,不履行二審訴訟義務,被二審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③ 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大家入住小區都希望能夠得到一個良好的物業管理、維護服務,因此很多小區物業都會與小區住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雖然合同具有約束性,但也避免不了一些因物業服務不到位而產生的糾紛,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個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案例,了解與物業管理合同有關的知識。
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李xx
被告:aa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是aa花園18幢602房住戶。2003年1月17日原 告與被告簽訂《ss住宅管理合約》,約定由原告使用位於ss14幢樓下編號分別為1421、1425的兩個摩托車車位,用以停放車牌號分別為粵xzx和粵xxx的兩輛摩托車,每輛每月交納30元費用,被告委託工商銀行代收上述費用等。2004年1月21日18時30分,原告將粵xzx摩托車停放在第14幢樓下編號為1421的停車位上,至同月23日11時發現摩托車丟失。原告即告知被告的保安員並向公安機關報案。該轄區的 宏基派出所對此案立案偵查,但至今該案尚未偵破。原告起訴認為,按原、被告雙方的管理合約,被告負責ss住宅小區的管理事務,其職責包括保障治安及加 強對車輛的進出管理。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及《中山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物業管理的范圍包括車輛的停放及停放的場地,內容包括安全防範 服務。因此,被告有法定的義務對車輛的停放進行管理並保障其安全。現由於被告未能對車輛履行足夠的管理,導致原告摩托車失竊,被告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被 告辯稱,原、被告之間成立的是車輛停放合同關系,不是保管合同關系,因此被告對原告的車輛只有一般的治安保障義務,沒有保管義務。而被告已在小區的4個出 口設立門崗,並實行24小時保安巡邏,履行了管理合約約定的保障治安、加強對車輛的進出及泊位管理的義務。且在公安機關偵破案件之前,不能僅根據原告的陳 述就認定其摩托車是在小區內被盜的。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中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關於 原告摩托車是否在ss住宅小區內丟失,根據原告的陳述,原告於2004年1月21日下午將其使用的粵t9f786號摩托車停放在第14幢樓下編號為 1421的停車位上,至同月23日11時許發現摩托車丟失,遂通知小區值班保安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原告的上述陳述與其在公安派出所報案的材料一致。依照最 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關於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規定,在案件尚未偵破的情況下,應認定蓋然性高的事實,即原告的粵t9f786號 摩托車在ss住宅小區內丟失的事實。其次,關於原、被告之間屬何種法律關系及被告應否對原告車輛的丟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因原、被告簽訂的管理合約 對車輛的保管並無一致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之間並未成立保管合同,原告作為業主按月向被告交納物業管理費,被告作為物業管理公司按政府規定的收費標准提供 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雙方形成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而對車輛的管理屬物業服務合同的一部分,被告在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時,對小區內的車輛等財產負有合 理、謹慎的注意義務。被告雖配有值班、巡邏的保安人員,採取了一定的保安措施,但對出入的車輛並無進行登記等較為有效的管理,未盡其應負的注意義務,故對 原告車輛的丟失負有一定的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原告自身沒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車輛,對此亦有一定的責任。鑒於此,原、被告雙方責任各半,被告對此 應承擔50%的民事賠償。
一審宣判後,被告不服,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山市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和作出的判決並無不當,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其中的關鍵在於對雙方法律關系的性質及車輛是否在小區內丟失的認定。以下對此分別分析,以期對審理此類案件有所裨益。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性質、特點及物業管理者保安責任的范圍
「物 業」一詞的含義為「財產、資產、擁有物、房地產」等,這是一個廣義的范疇。從物業管理的角度來說,物業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附屬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而所 謂的「物業管理」,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即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 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其中,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小區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聘任 和委託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支付服務費用的書面協議。它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建立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關系的法律文件,是 業主的權利保障書,在整個物業管理活動中處於核心地位。就本案而言,雙方簽訂的《ss住宅管理合約》,提供了當事人雙方活動的范圍和准則,成立了物業 管理服務合同關系。合約明確約定,被告的職責包括保障治安及加強對車輛的進出管理。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及《中山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物業 管理的范圍包括車輛的停放及停放的場地,物業管理的內容包括安全防範服務。因此,被告對原告停放的車輛有進行管理並作安全保障的義務。但是,我們也不能憑 借這些約定和規定就認為被告對原告的車輛負有保管的義務,而應該辯證地分析。
首先,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由此可見,物業管理的保安職能被我國的相關行 政法規定位為「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本身並不能獨立承載轄區內的安全防範工作。因此,保安代替不了警察,業主只能通過與物管企業約定更優質化的服務來增加 安全系數,而決不能將物業管理理想化成保險櫃。
其次,物業管理合同是一種委託服務合同,不同於保管合同。物業管理中安全服務的性質是一種群防群 治的安全防範服務,是一種廣義上的社會安全。保安不是保鏢,只要盡到善良管理者的普通注意義務即可,不能要求其保障區域內所有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而保管合 同則不同,它是對特定財產的監管,它要求管理者履行較大的注意義務。
再次,從物業管理費的構成來看,業主交納的保安費用與其要求換取的安全服務水平差距太大,顯失公平。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業主不能憑借交納微薄的保安費而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天衣無縫的安全防範服務。
綜 上所述,就本案而言,雖然被告對原告的車輛不負有保管義務,但基於雙方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被告對原告的車輛負有管理並作安全保障的義務,而被告對出 入的車輛並無進行登記等較為有效的管理,未盡其應負的注意義務,故被告對原告車輛的丟失負有一定的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根據公平原則和權利義務對 等原則,由被告對原告丟失的車輛承擔50%的賠償責任是比較合理的。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6-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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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合同糾紛的案例分析
第一: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因為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單方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合同當事人一方被偽造簽章,不應視為真實意思的表達。當然可以撤銷,除非當事人予以追認其效力。
⑤ 《合同法》案例分析
房屋租賃協議
出租方(甲方): 張興 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乙方): 王德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地址:某市城北區XX路XX號綠緣小區XX室;
二、室內附屬設施: 。
三、租用期限及其約定:
1.租用期限:2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房屋租金:每月1500元人民幣;
3.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每月月初支付本月的租金,另付押金3000元,租房終止,甲方驗收無誤後,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4.租賃期內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衛生治安費由乙方支付,房屋修繕等費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需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甲方損失: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無故拖欠房屋租金達 天;
(4)連續3個月不付所有費用的.
四、雙方責任及義務:
1.乙方須按時交納水,電,煤,電話等費用,並務必將以上費用帳單交給甲方,甲方須監督檢查以上費用;
2.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乙方都不能將押金轉換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內,甲方必須確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賃期內房租加價;
4.租用期滿後,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前1個月提出,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
5.在租賃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協商後解除本協議;
6.乙方入住該物業應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如發生事故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結構,並愛惜使用室內設施,若人為損壞的將給予甲方相應賠償;如發生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並配合甲方及時給予修復。
五、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有關現行法規辦理或提交有關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即行生效。
六:其它說明: 1、入住時的電表度數: ,水表度數: 。
出租方: 張興 承租方:王德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⑥ 合同糾紛 案例分析
食品廠超過一周回復,要約人沒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專約,商場對此屬要約沒有承諾。
三天後,食品廠又向商場發出要約,只是同意交貨時間的安排,雙方對主要條款(價格)沒有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沒有成立。
如何處理,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食品廠獨自承擔責任。
⑦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怎麼寫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主要就是合同相對人、法律關系、合同效力、工程款版確定、已權付款認定、質保金數額、質保期是否屆滿、利息或利息損失如何起算、利息標准等。其中最關鍵的是合同相對人是那兩方;合同的性質是承包、轉包、違法分包、或借用有資質的人簽訂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主要的法律依據。當然合同法也是必要的依據。
⑧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錢某可以撤銷贈與,
《合同法》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件中,錢某未將手提電腦交付孫某,且也不具有救災、扶貧等性的贈與合同,因此錢某可以撤銷贈與。
2)錢某不可以撤銷贈與,因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未交付;2.不具有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因此在錢某已經將贈與物交付給孫某的情況下,贈與合同已經生效,物權發生轉移,錢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
3)錢某不可以撤銷贈與,因為本案中的贈與合同並不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在錢某完成交付後,贈與合同已經生效,物權發生轉移,錢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