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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2-19 22:54:13

『壹』 房屋買賣簽訂合同涉及哪些法律法規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涉及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專管理法》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各地頒布的《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的地方法規等。

『貳』 買賣合同中有關《合同法》及相關法條是怎麼樣的

第一百三十三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並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於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八條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一百六十三條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七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叄』 購銷合同相關法律有哪些

買賣合同的一般條款:

一、買賣標的物(貨物)的基本情況,主要是標的物的名稱、種類或者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

注意:這些是一種物與其他物區別的標志。只有在某項買賣合同中將買賣的標的物的具體名稱、品種、規格、等級、花色等寫清楚,才不會引起誤解,產生分歧。不在合同中將買賣商品的基本情況規定清楚,要正確就難以得到保證,容易產生糾紛。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機電等配套產品,不僅要寫明主機(主物)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等級和花色,必要時還應當寫明隨主機的輔機、配件(附物)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等內容。

如果買受人一次購買出賣人不同種類或規格的商品,雙方應當分別寫明每一種類或者規格商品的基本情況。

二、標的物的數量和計量方法。

注意:買賣的標的物數量是衡量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或者大小的一個尺度,如果沒有規定數量,一旦發生糾紛就很難分清雙的責任。因此,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買賣的標的物的具體數量及計量單位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三、標的物的技術標准(含質量要求)。

注意:不同的物品,其質量要求也不一樣。同一物品,其檔次或者等級不同,質量標准也不相同。因此,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出賣物執行的技術標准。

產品的技術標准,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准執行;沒有國家標准而有專業(部)標準的,按專業(部)標准執行;沒有國家標准、專業(部)標準的,按企業標准執行。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准代號、編號和標准名稱。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合同中還要明確規定供方對產品質量負責的條件和。對成套產品,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有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

四、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和包裝要求。

注意:在貨物買賣中,特別是從較遠的地方購買物品時,往往需要對該物進行包裝。包裝,一般由出賣人負責。對買賣的物品進行包裝是為了保證該物運輸安全和保管安全,使該物安全地送給買受人或者買受人指定的其他收貨人。包裝方式包含著對包裝技術和包裝物器的質量要求。具體的包裝的方式,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標的物的性質等情況來商定。當然,不需要專門進行包裝的物品,僅裸裝即可。

五、產品價格及支付期限、地點和方式。

注意:對於買賣的物品價格,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或者指導價,下同)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既要寫明產品的單價,也要寫明所有產品的總價款。

除了即時清結的外,需要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對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貨款的具體期限、地點作出規定。買受人可以在出賣人交貨前支付一部分貨款(預付款),待交完貨後一次或者分期支付其餘款額,也可以在接貨後某時間一次性付清;至於支付貨款的地點,一般是出賣人所在地,也可以是買受人所在地,還可以是第三人所在地,這些由雙方根據具體情況選擇。

六、交貨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注意:這里所說交貨(交付)是指出賣人在買賣合同簽訂後按照合同約定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交貨期限,是指出賣人向買受人履行交付出賣物的期間,一般以年、季度、月、旬、周、日、時計算。出賣人可以在合同簽訂後立即交貨,也可以在合同簽訂後某一期限內交貨;標的物數量多的,出賣人可以一次性交付,也可以分批交貨。交貨地點,可以是出賣人所在地,還可以是買受人所在地,也可以是運輸部門(需要經過運輸經營者運輸的)所在地等其他地點。交貨方式,主要包括買受人到出賣人所在地自己提貨、出賣人送貨到買受人所在地和通過運輸經營者運輸或者通過郵電單位郵寄交付等,雙方當事人選擇哪一種方式,由雙方協商。至於出賣人交貨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七、運輸方式的要求及運雜費用的支付。

注意:運輸方式包括鐵路、公路、水路(含海上和內河運輸在內)和航空運輸,雙方可自由協商確定。運輸的費用是由買受人還是由出賣人承擔,需要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八、驗收或者檢驗的標准、方式、日期。

這里所說的驗收,是指買受人在接受出賣人交付的貨物時,對標的物數量和質量進行檢驗、接收的行為。買受人驗收標的物的時間、地點一般與出賣人交貨的時間、地點一致。對產品質量的驗收、檢疫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需要指出的是,買賣雙方當事人可根據需要商定檢驗機構。對貨物質量的檢驗,尤其是在雙方對質量有異議時,需要由專門的產品檢驗機構來檢驗。在國際(涉外)買賣中,貨物進出口一般需要由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或者動植物免疫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九、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是對合同規定的價款以及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清結。這些貨款和費用的結算,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關於異地結算、同城結算等的規定辦理。當事人雙方應在合同中規定開戶銀行、帳號名稱和帳號。除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外,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或者使用票據結算。

另外,還應規定結算的貨幣種類。在國內買賣中,當事人應以人民幣結算,只有在少數情況下,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方可用外幣按國家規定的匯率摺合成人民幣結算。在涉外買賣(進出口貿易)中,一般以外幣結算。

十、責任。

注意:這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或者不按照合同規定履行時應承擔的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及其計算辦法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訂明對產品實行包修、包退、包換的條件。違約金的比例由當事人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

十一、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在涉外買賣中,可以根據需要規定買賣合同所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不同文字的合同條文,在對同一事項的認定、理解上有時會產生不同的解釋,從而產生合同糾紛。因此,當事人可以對使用的文字效力進行規定。除涉外買賣合同外,在國內同民族地區的單位、個人買賣時也可使用該少數民族的文字。

十二、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注意: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當事人應在合同、特別是涉外買賣合同中加以明確。如果希望通過仲裁解決的,則要把仲裁機構的名稱寫准確。

十三、其他。

如對買賣合同的擔保、公證、貨物運輸保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涉外買賣合同中法律的適用等內容,只要經過雙方協商同意,來源:網頁鏈接都可以成為合同的條款。總之,雙方在協商買賣合同內容時,任何一方提出有關要求,對方同意接受的,都可成為合同的內容。

尾部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或者地址)和簽章

注意:出賣人、買受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全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個人的,應當寫明個人姓名、住所。此外,有聯系電話的,還可以寫明電話號碼。在涉外買賣合同中,還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國籍。

單位應該盡量加蓋公章,不要用那些沒有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印章。

『肆』 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

1.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採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約定於書面。
2.在城鎮買賣房屋之所有權須經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後,才發生轉移,如未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生權利轉移效果。
3.出賣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時,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4、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自願、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為體現雙方自願的原則,本合同文本相關條款後留有空白行,供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合同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本列印或印刷文字視為雙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5、本合同文本為買賣雙方自行成交所採用的示範文本,通過設立「專用賬戶」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所簽訂的《存量 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協議》應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所涉及的主要稅費包括但不限於:契稅、印花稅、土地出讓金(已購公有住房有此項)、綜合地價款(經濟適用住房有此 項)、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
7、雙方當事人選擇申請仲裁解決爭議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註明全稱的其他仲裁委員會申請。
8、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並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

『伍』 買賣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轉讓的事實存在,證明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內
2、你只是沒容有申請變更登記,2008年2月1日實施的新《土地登記辦法》中規定,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但是,沒有規定申請的期限。變更登記時政府要收一部分收益金,改變用途的要經過批准,按照實際用途進行地價評估,補交出讓金。

『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基本內容

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准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准為標的物的檢驗標准。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並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准。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後,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後,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後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於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准計算。
第二十五條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並改判。
第二十八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所有權保留
第三十四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於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於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後,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後仍有剩餘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除外。
特種買賣
第三十八條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系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買受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准確定。
第四十條 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說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樣品封存後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樣品為准;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文字說明為准。
第四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第四十二條 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於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於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二)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三)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四)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第四十三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問題
第四十四條 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後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採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於提出抗辯;
(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第四十五條 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權利轉讓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再引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有關購銷合同、銷售合同等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柒』 買賣合同糾紛應遵循什麼法律法規

買賣合同糾紛應該歸屬於經濟合同法之下管理,遵循經濟合同法

『捌』 有關買賣合同的其他規定有哪些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並在通知方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特快專遞等形式寄達本合同約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員簽收後,視為送達。

2.本合同附件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按照雙方約定的解釋順序進行解釋。

3.本合同的變更和補充,雙方應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署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5.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稅號:____________________稅號: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簽字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十八)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司發布。

合同編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__買方: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__茲經買賣雙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訂立條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總價:U.S.D.(大寫:__________)。

6.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裝運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到信用證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8.裝運口岸和目的地:從_______________經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9.保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付款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買方須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證開到賣方。信用證議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裝運期後,_____天在_____到期。

(2)買方須於簽約後即付定金_____%。

11.裝船標記及交貨條件:貨運標記由賣方指定。

12.注意:開立信用證時請註明合同編號號碼。

13.備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別提醒

1.在簽訂國際貿易合同時,對於憑樣品買賣的條款要慎重選擇。憑樣品買賣主要適用於貨物質量不易准確描述的商品,例如皮革製品。如果是組成成分、檢驗標准可以明確表示的商品,例如化工產品,就不適宜採用憑樣品買賣,而應當在合同中對貨物規格、種類、成分和檢驗標准作出明確規定。

2.包裝條款要明確。國際貿易合同中的包裝條款應當明確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費用及運輸標志等。一些合同中的包裝條款只註明「標准出口包裝」(Standard ExportPacking),過於籠統,國際上並沒有統一的標准,容易引起糾紛。

3.國際貿易合同中的商檢條款內容要全面、具體。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法定檢驗范圍之外的商品可以依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准由商檢機構檢驗,檢驗結果可以作為支付與接受貨物的重要依據。如果國際貿易合同中沒有商檢條款,或者對商檢的時間、地點、人員、標准及索賠期規定不明確,都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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