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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合同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2-20 01:58:53

Ⅰ 幾個合同案例分析

2.天鵝公司有權向大興公司申請債權,因為全宇公司經考察發現甲市W區的天鵝回公司有一批質優價答廉的名牌彩電,處於一種善意的目的才代理大興公司購買彩電,無論全宇公司是否有代理權,這一代理行為都是有效的,另一方面,大興公司接受了全宇公司代理買來的彩電更是對其代理權的追認,所以天鵝公司有權向大興公司申請債權.合同約定天鵝公司採取送貨方式,將全部彩電運至乙市S區,貨到驗收後一周內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項。所以途中的損失應由天鵝公司自己承擔。

Ⅱ 合同法案例分析(詳細點哦!)

1、射幸合同
2、如果在獎券上有標注競獎期限,無權獲得
未標注及在報紙上也未說明,則有權。
3、追加的效力待定的行為。

Ⅲ 合同法案例

1、服裝廠有權解除合同,因為服裝廠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權。法定的合同解除權的事由之一是遲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條第(三)項,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相對方催告後於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對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約定的履行交貨義務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紡織廠經服裝廠幾次催告,並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應視為在催告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裝廠有權解除合同。
2、法院不應支持紡織廠的主張。因為按照《合同法》第96條,法定合同解除權是形成權,形成權是單方意思即可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利,因此服裝廠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達紡織廠即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權的行使不須對方同意。
3、服裝廠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因為按照《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後,解除權人有損失的,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本案中服裝廠因對方遲延履行而從別的渠道進貨造成損失,該損失因紡織廠違約而起,因此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Ⅳ 電子合同案例有哪些

其實,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對法大大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可,這在國內屬於首例電子合同案例。此後,包括杭州、蘇州、廣州、上海、重慶、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先後認可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簡單例舉如下:

·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認可法大大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依據法大大電子合同判決一起互聯網金融交易案;

·2016年07月,法大大平台簽署的勞動合同獲上海市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認可;

·2016年10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線仲裁認可法大大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3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一批量小貸案件中認可法大大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8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一起買賣案件仲裁中認可法大大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

·2018年,法大大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慶地方法院的判決認可。

下面,我就例舉其中1個電子合同案例,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電子合同為什麼能夠獲得法院以及仲裁機構的認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達成合作,A公司負責為B旅行社的旅遊產品招徠遊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當天,雙方通過法大大平台簽訂了一份電子合同。

後來,由於B旅行社的違約,某次已經確認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遊客投訴。A公司退還了遊客的款項,並為此支付了4萬多的賠款。

不久之後,A公司一紙訴狀將B旅行社訴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過電子簽章形成,電子簽章的真偽由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法大大審查確認。

隨後,A公司向法大大平台申請了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並向法院遞交了該報告。

最終,經過審理,法院於2018年5月14日對這個案件做出判決,認定在法大大平台上簽署的旅遊電子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

法院判決:「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旅遊者委託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產品取消單、投訴確認單、付款回單、委託接待合同及公證書及其庭審中的陳述意見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確認其真實性。據此,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委託接待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摘自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Ⅳ 民法中關於合同一個案例

我認為此合同是無效的。因為第一它的質量並沒有達到標准,第二,他們都沒有蓋章或簽字,在法律上來講是不受保護的。所以對於B的賠償條件A是要進行賠償的。

Ⅵ 電子合同案例有哪些

其實,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對我平台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可,這在國內屬於首例電子合同案例。此後,包括杭州、蘇州、廣州、上海、重慶、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先後認可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簡單例舉如下:

·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認可我平台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依據我平台電子合同判決一起互聯網金融交易案;

·2016年07月,我平台簽署的勞動合同獲上海市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認可;

·2016年10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線仲裁認可我平台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3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一批量小貸案件中認可我平台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8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一起買賣案件仲裁中認可我平台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

·2018年,我平台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慶地方法院的判決認可。

下面,就例舉其中一個電子合同案例,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電子合同為什麼能夠獲得法院以及仲裁機構的認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達成合作,A公司負責為B旅行社的旅遊產品招徠遊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當天,雙方通過我平台簽訂了一份電子合同。

後來,由於B旅行社的違約,某次已經確認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遊客投訴。A公司退還了遊客的款項,並為此支付了4萬多的賠款。

不久之後,A公司一紙訴狀將B旅行社訴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過電子簽章形成,電子簽章的真偽由我平台大審查確認。

隨後,A公司向我平台申請了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並向法院遞交了該報告。

最終,經過審理,法院於2018年5月14日對這個案件做出判決,認定在我平台上簽署的旅遊電子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

法院判決:「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旅遊者委託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產品取消單、投訴確認單、付款回單、委託接待合同及公證書及其庭審中的陳述意見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確認其真實性。據此,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委託接待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摘自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我平台電子合同多次獲得法院及仲裁機構的認可,成為行業內擁有豐富判例的電子合同平台。

Ⅶ 合同案例

法院不會全部支持52000元損失。。會支持甲不因降價銷售的損失和相關費用支出。專。與如果履行合同所得到的,合理屬利潤。(當然如果有交易習慣另議)

合同法相關規定:以數據電文等方式簽訂合同要求簽訂合同確定書的,合同至確認書規定之時,成立。。本案合同尚未成立成立

所以本案是締約責任,。。在本案甲進了90噸化肥是基於對乙的信賴。。對於此時甲的損失(把化肥以合理的市場價格賣出的差價)乙是要賠的。。
但是當乙的默認不簽合同的消極行為。可以認定為無意思繼續簽訂合同,,,這是甲應該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合同的擴大損失,但甲沒有這么做,所以。對於擴大損失部分不得要求賠償。。

Ⅷ 合同法的幾個簡單案例分析

(1)汽車買賣合同有效。因為雙方主體資格有效,訂立合同的程序、標的物均合法。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承擔責任,因為根據《合同法》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本題卡車尚未交付,受損的風險應由工廠承擔。

(3)甲有權要求退車,因為根據《合同法》111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4)甲不能既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因為根據《合同法》116條的規定,不能同時選擇兩種罰則。

(5)甲可以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的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這兩種違約金分別適用於不同的情形,對應於兩種不同的違約行為。

Ⅸ 合同的案例

C與A是合法行為

折扣復:賣方按原價給予制買方一定百分比的減讓,即在價格上給予適當的優惠.

C與采購員的回扣是否合法要看帳內是否明示.

回扣是指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商品款項中按一定比例返還給買方的價款.按照是否採取賬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即「賬內明示」的回扣、賬外暗中的回扣。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暫行規定》中規定的回扣,都是賬外暗中的回扣,也就是商業賄賂的典型行為方式\

B收取是合法的,雙方約定好的就沒有問題

Ⅹ 關於合同的案例

1、售票員當然可以將甲、乙、丙趕下去,因為乘坐客車是一個民事合同關系,而買票就是一個簡單的承諾行為,售票員買票是一個要約,只有當乘客買票後才能形成合法的合同關系。不買票就不能形成合同關系。
2、可以。售票員基於合同對價,丙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售票員完全可以行使合同權利,將其趕下去。
3、售票員無權自行銷毀旅客攜帶的危險品,但是有權拒絕其將危險品帶入車內,這是防止出現安全事故的管理性規定。
4、丁不負責任,因為造成趙某流產的原因是該車超載,造成了對趙某的民事侵權,而侵權行為中的一個構成要件是具有主觀過錯,而丁某顯然不具有主觀過錯,趙某流產和丁某乘車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5、趙某可基於乘車票要求運輸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對造成的人身損害的直接損失要求運輸公司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運輸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因為其明知超載可能造成危害結果,而故意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主觀有過錯,應承擔由此給乘客造成的損失,趙某也可要求運輸公司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對於售票員,其不承擔對趙某的責任,因為售票員買票的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既然是職務行為,那麼對於因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失就應由該運輸公司承擔,但是運輸公司可以在進行賠償後向售票員追償,因為售票員主觀上有明顯的過錯。
6、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王某在乘車中由於擁擠將趙某擠得流產,但是王某顯然不具有主觀過錯,同丁某一樣,造成趙某流產的原因是該客車超載,王某的行為是因為客車上人多擁擠造成的,王某不承擔責任。
7、運輸公司承擔對丙的傷害損失,雖然丙沒有買票,但是如果丙乘坐該車的話,那麼雙方還是基於丙登上車門後,運輸公司負有保證乘客安全的合同義務,並不因為買票而排除這種義務。
該案例綜合性很強,但主要是針對民法中的合同原理和侵權責任原理部分。可以適當看看參考書然後再分析問題作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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