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❶ 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1.甲傳真訂貨屬於要約邀請。甲的傳真因邀請乙10日報價,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專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屬,即為要約邀請。乙的報價屬於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甲回復屬於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買賣合同已經成立,要約、承諾已經完成,合同關系成立,且雙方已經實際履行
❷ 合同法 案例分析
甲方因不可抗力請求延遲履行,並及時通知乙方,符合免責法律規定,因此不構成違約。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乙方因甲方延遲交貨供不上市場需求,及時通知甲方宣告解除合同合法,不構成違約。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本案中甲方雖因不可抗力造成遲延履行,但乙方合同的目的因此無法實現,並且該買賣合同的解除無須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所以符合解除合同法律規定。
因此,雙方指責對方違約均不成立。甲方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乙方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的請求都是錯誤的。
2、本案不應通過訴訟解決。因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通過仲裁解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2項:「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且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和仲裁期限為四年,此時已超過。
3、本合同爭議的處理辦法即不履行該合同。
是我把時效這一點遺漏了,補充提問說得對。
❸ 關於買賣合同違約賠償案例分析 跪求高手解
1、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由此可知定金具有擔保性質。
2、我國《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可見如果原告違約的話,被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而本題中定金為10萬元,若適用定金條款,則收受定金方(原告)應雙倍返還對方20萬元;若適用違約金條款,則應支付對方總價款的30%的違約金,並返還10萬元定金。被告可以選擇於自己有利的條款請求對方支付。
3、我國《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可見我國法律是允許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
4、正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依《合同法》第118條,原告可以依自己的利益選擇適用定金還是違約金,但不能二者得兼,但又基於15萬元的違約金不能充分補償原告的損失,故原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根據以上分析,可以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5、原告可以基於被告的違約行為解除合同,法律依據如下: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 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 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 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 形。」
本題中的情況屬於該條第(二)項。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❹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本案中,英商的觀點是成立的,即合同已經按照3770元每噸的報價成立。
合同成立需要具備要約和承諾,沒有特殊規定,合同自承諾時起成立並生效。
7月份,我方發出要約,得到英商的回復,因為涉及到合同內容實質性變更,雖然無具體數額,但構成反要約。我方同意變更合同,再次發盤,屬於新要約,且該要約具有期限,屬於不可撤銷要約。英商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接受該盤,雖然提出附加條件,但對貨物包裝的規定,不屬於合同內容實質性變更,英方的承諾實現,合同已經締結。我方的拒絕成交復電,意味著對合同約定的違反,屬於合同違約。故而應當履行合同,按照後一個要約內容履行合同。
❺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 關於未成年人買賣合同的
1 甲為未成年人,對於這樣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即使已經委託他人購買,但以此發生回的法律答後果是由未成年人承擔的。
2 甲母的電話行為為追認行為,對甲的行為予以否定,因此構成追認。對於未成年人的效力待定合同,已經追認,則根據追認結果,不追認的,則合同有效,追認期限為一個月。
3 丙店希望合同有效則需要和甲的監護人協商。
4 丙店在甲母決定前,可以撤銷購車合同。
❻ 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1、王某不履行合同的依據是行使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
依據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版。權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如果只是傳聞而沒有證據,則王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這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中止履行前應當及時通知陳某。
4、如果陳某找到擔保,王某應當恢復履行。
依據是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❼ 關於買賣合同違約賠償金額的案例分析
1)可以。
由於違約是因為自然災害,屬於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
2)不能。
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案例中的事由既不是法定免責事由也不是約定免責事由。
3)需要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而定。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
合同法解釋二 第29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5)可以。
《合同法》第110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依照這樣的規定,在存在法律規定的幾種情形下,違約方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即免除了履行義務。本題中,履行費用過高是法定的理由之一,當事人可以以此請求免除履行責任。
6)外貿公司承擔,因為這是因為其違反減損義務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119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依照本條的規定,違約發生後,對方當事人有義務積極地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這是非違約方的法定義務,如果不履行這項義務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即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本題中,外貿公司在知悉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況下,不僅不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反而繼續擴大損失,應當自己承擔這項損失,而不能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
❽ 案例分析:甲公案例分析:甲公司與個體戶乙簽訂買賣合同
形成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甲公司和個體戶乙,客體是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內容是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個人觀點。
望採納謝謝
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我認為合同應該是抄成立的了,因為美國公司的來電已經構成了有效的承諾,其中所講的關於包裝方面的要求並不是合同成立所需要的必要條款,同時發盤人也以實際的行動「著手備貨」,來表示對此要求並不反對,這樣的話,合同已經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