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與物權法
『壹』 法律問題 樓上多年擾民可以起訴不
可以的。平時通過錄音取證,再找他們溝通,記得取證,如果協商不成,到內法院起訴。容
在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鄰居卻沒有這樣做。下列為解決方法。
1 找社區居委會,請他們幫忙協調處理;
2 請派出所或街道司法所進行糾紛調解。《物權法》第九十條規定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3 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停止侵害。
(1)侵權責任法與物權法擴展閱讀:
國家《城市區域雜訊標准》中,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雜訊最高限值:
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晝間50dB(分貝)、夜間(指22時至次日6時,下同)40dB;
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dB、夜間45dB;
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dB、夜間50dB;
工業區,晝間65dB、夜間55dB;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內河航道、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晝間70dB、夜間55dB。
『貳』 《民法通則》 《物權法》中對相鄰的法則和義務。對於侵害相鄰權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一、關於相鄰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
第七章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二、侵害相鄰權的法律責任,以及規范相鄰權人的義務主要體現有《民法通則》、《物權權》、《侵權責任法》中:
《民法通則》第83條,「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物權法》第84條至第92條進行了相應的法律約束與規范;《侵權責任法》的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也進行了規范。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叄』 絕對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的區別
在《侵權責任法》中究竟應當如何規定侵權請求權,是重要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其中最需要解決的,就是侵權請求權與絕對權請求權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在《物權法》關於物權請求權與《民法通則》關於侵害財產的侵權請求權的規定中,將兩種請求權全部重合,即《物權法》規定侵害物權,權利人享有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和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侵害財產,權利人享有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第134條當然也享有排除妨害請求權。那麼,侵權請求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之間究竟有何區別,如何能夠區別?多數學者主張,在《侵權責任法》中應當對此進行區分,主要的意見是,將損害賠償規定為侵權請求權,其他的請求權為絕對權請求權,因此,《侵權責任法》實際上就是侵權的損害賠償法。
立法機關沒有拿出符合學者主張的意見,仍然認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八)賠禮道歉。實際上用的還是《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因此,侵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以及其他絕對權請求權之間的關系仍然無法釐清。
『肆』 民法的范圍
您好
如您有具體法律疑問,還請描述具體案情
民法分支眾多,分類繁多而嚴密,具體到每個法律,譬如婚姻法、合同法等還有屬於自己的司法解釋等,不可能在同一回答中全部描述完畢。
『伍』 急求《民法原論》於延滿,《民法》魏振瀛,《物權法原理》李石山,《侵權責任法》張新寶的電子版
內容簡介《民法原論》(第3版)為民法學科構建了新的理論體系,在完整嚴謹的體例框架下,詳盡透徹地闡釋民法基本理論和制度,列舉並分析不同理論學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例以及相關國際條約、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國內外民法學的最新研究成果等。此次新版,作者根據新頒布的《物權法》及近兩年的學術和立法新動態,對相關內容進行全面補充和更新。同時,作者結合立法過程中的爭議及遺留問題,就完善現行立法提出見解。舉報目錄第一編民法總論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節民法的概念
第二節民法的本位與性質
第三節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關系
第四節民法的歷史發展
第一編民法總論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節民法的概念
第二節民法的本位與性質
第三節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關系
第四節民法的歷史發展
第五節我國民法的淵源
第二章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第三節自願原則
第七編民法的適用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則制定於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民法通則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修改如下:-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修改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 刪去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 第一章基本原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章公民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條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五條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第二節 監 護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註: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兄、姐;
-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 配偶;
- 父母;
- 成年子女;
- 其他近親屬;
-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依法被撤銷;
- 解散;
- 依法宣告破產;
- 其他原因。
-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實;
-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刪去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第七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變更為第六項)
-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 顯失公平的。
-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 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 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陸』 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這些法是什麼關系那些是特別法
民法通則是民法的「基本法」,內容涵蓋民法各部門法包括(物權法、擔保法、回侵權責任法、答婚姻法),類似於民法各部門法的「母法」,但在法律效力上不是高於民法各部門法,有時反而低於民法部門法。相對於民法通則,這些民法部門法都是「特別法」。而特別法的效力高於一般法。
民法調整的主要是財產關系,也有少量法律調整人身關系,如婚姻法。因為第一部婚姻法制定於1950年,比民法通則早(制定於1986年,2009年修正),所以民法通則沒有涉及婚姻人身關系,
『柒』 民法系統包括哪些法律
一、法學理論上的體系
(一)小民法
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權(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專得利、侵權行為)、屬親屬(婚姻、繼承)。
(二)大民法
小民法+知識產權法(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還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二、立法體系
總則:民法通則
物權:物權法
債權:合同法、侵權責任法
親屬:婚姻法、繼承法
知產: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
其他: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海商法、擔保法,等等。
『捌』 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的關系
民法通則是民法的「基本法」,內容涵蓋民法各部門法包括(物權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類似於民法各部門法的「母法」,但在法律效力上不是高於民法各部門法,有時反而低於民法部門法。相對於民法通則,這些民法部門法都是「特別法」。而特別法的效力高於一般法。
民法調整的主要是財產關系,也有少量法律調整人身關系,如婚姻法。因為第一部婚姻法制定於1950年,比民法通則早(制定於1986年,2009年修正),所以民法通則沒有涉及婚姻人身關系,
『玖』 法治江蘇建設綱要 ,江蘇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勞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如何翻譯
1.《法治江蘇建設綱要》
Development Outline of Law Ruling in Jiangsu
2.《江蘇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Jiangsu Provincial Regulations of Publicity & Ecation as for Legal System
3.《(中華專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屬》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mployment Contracts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Proper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Tort Liabil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