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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與物權法

發布時間: 2020-12-20 04:48:33

『壹』 法律問題 樓上多年擾民可以起訴不

可以的。平時通過錄音取證,再找他們溝通,記得取證,如果協商不成,到內法院起訴。容

在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鄰居卻沒有這樣做。下列為解決方法。

1 找社區居委會,請他們幫忙協調處理;

2 請派出所或街道司法所進行糾紛調解。《物權法》第九十條規定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3 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停止侵害。



(1)侵權責任法與物權法擴展閱讀:

國家《城市區域雜訊標准》中,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雜訊最高限值:

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晝間50dB(分貝)、夜間(指22時至次日6時,下同)40dB;

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dB、夜間45dB;

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dB、夜間50dB;

工業區,晝間65dB、夜間55dB;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內河航道、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晝間70dB、夜間55dB。

『貳』 《民法通則》 《物權法》中對相鄰的法則和義務。對於侵害相鄰權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一、關於相鄰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

第七章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二、侵害相鄰權的法律責任,以及規范相鄰權人的義務主要體現有《民法通則》、《物權權》、《侵權責任法》中:

《民法通則》第83條,「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物權法》第84條至第92條進行了相應的法律約束與規范;《侵權責任法》的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也進行了規范。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叄』 絕對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的區別

在《侵權責任法》中究竟應當如何規定侵權請求權,是重要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其中最需要解決的,就是侵權請求權與絕對權請求權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在《物權法》關於物權請求權與《民法通則》關於侵害財產的侵權請求權的規定中,將兩種請求權全部重合,即《物權法》規定侵害物權,權利人享有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和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侵害財產,權利人享有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第134條當然也享有排除妨害請求權。那麼,侵權請求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之間究竟有何區別,如何能夠區別?多數學者主張,在《侵權責任法》中應當對此進行區分,主要的意見是,將損害賠償規定為侵權請求權,其他的請求權為絕對權請求權,因此,《侵權責任法》實際上就是侵權的損害賠償法。

立法機關沒有拿出符合學者主張的意見,仍然認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八)賠禮道歉。實際上用的還是《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因此,侵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以及其他絕對權請求權之間的關系仍然無法釐清。

『肆』 民法的范圍

您好
如您有具體法律疑問,還請描述具體案情
民法分支眾多,分類繁多而嚴密,具體到每個法律,譬如婚姻法、合同法等還有屬於自己的司法解釋等,不可能在同一回答中全部描述完畢。

『伍』 急求《民法原論》於延滿,《民法》魏振瀛,《物權法原理》李石山,《侵權責任法》張新寶的電子版

內容簡介《民法原論》(第3版)為民法學科構建了新的理論體系,在完整嚴謹的體例框架下,詳盡透徹地闡釋民法基本理論和制度,列舉並分析不同理論學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例以及相關國際條約、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國內外民法學的最新研究成果等。此次新版,作者根據新頒布的《物權法》及近兩年的學術和立法新動態,對相關內容進行全面補充和更新。同時,作者結合立法過程中的爭議及遺留問題,就完善現行立法提出見解。舉報目錄第一編民法總論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節民法的概念

第二節民法的本位與性質

第三節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關系

第四節民法的歷史發展

第一編民法總論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節民法的概念

第二節民法的本位與性質

第三節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關系

第四節民法的歷史發展

第五節我國民法的淵源

第二章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第三節自願原則

第七編民法的適用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則制定於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民法通則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修改如下:
  1.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修改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2. 刪去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3. 第一章基本原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章公民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條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五條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第二節 監 護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註: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 配偶;
    2. 父母;
    3. 成年子女;
    4. 其他近親屬;
    5.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第二十二條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1.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第二十六條 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型大小。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第五節 個人合夥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型大小,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第三章法 人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三十六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條 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第四十條 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第二節 企業法人第四十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由於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1. 依法被撤銷;
    2. 解散;
    3. 依法宣告破產;
    4. 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條 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並公告。第四十七條 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第四十八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第五十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第四節 聯 營第五十一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第五十二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十三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第四章民事行為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第五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實;
    3.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第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刪去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第七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變更為第六項)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1.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 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第六十條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條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第六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第二節 代 理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1.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 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陸』 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這些法是什麼關系那些是特別法

民法通則是民法的「基本法」,內容涵蓋民法各部門法包括(物權法、擔保法、回侵權責任法、答婚姻法),類似於民法各部門法的「母法」,但在法律效力上不是高於民法各部門法,有時反而低於民法部門法。相對於民法通則,這些民法部門法都是「特別法」。而特別法的效力高於一般法。

民法調整的主要是財產關系,也有少量法律調整人身關系,如婚姻法。因為第一部婚姻法制定於1950年,比民法通則早(制定於1986年,2009年修正),所以民法通則沒有涉及婚姻人身關系,

『柒』 民法系統包括哪些法律

一、法學理論上的體系

(一)小民法

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權(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專得利、侵權行為)、屬親屬(婚姻、繼承)。

(二)大民法

小民法+知識產權法(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還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二、立法體系

總則:民法通則

物權:物權法

債權:合同法、侵權責任法

親屬:婚姻法、繼承法

知產: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

其他: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海商法、擔保法,等等。

『捌』 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的關系

民法通則是民法的「基本法」,內容涵蓋民法各部門法包括(物權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類似於民法各部門法的「母法」,但在法律效力上不是高於民法各部門法,有時反而低於民法部門法。相對於民法通則,這些民法部門法都是「特別法」。而特別法的效力高於一般法。
民法調整的主要是財產關系,也有少量法律調整人身關系,如婚姻法。因為第一部婚姻法制定於1950年,比民法通則早(制定於1986年,2009年修正),所以民法通則沒有涉及婚姻人身關系,

『玖』 法治江蘇建設綱要 ,江蘇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勞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如何翻譯

1.《法治江蘇建設綱要》
Development Outline of Law Ruling in Jiangsu

2.《江蘇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Jiangsu Provincial Regulations of Publicity & Ecation as for Legal System

3.《(中華專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屬》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mployment Contracts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Proper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Tort Liabil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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