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糾紛
❶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與勞動爭議糾紛有什麼區別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說已經認定了工傷並且已經鑒定了等級,但是對於賠償的數額及支付過程沒有達成一致。勞動爭議糾紛通常是說因確認勞動關系或索取勞動報酬而產生的異議。
你的問題是工傷,那麼勞動爭議糾紛就是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設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系。這是認定工傷,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當然你有勞動合同的話就不用了
❷ 處理工傷保險賠償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六條也明確規定,對於非法用工關系中所涉工傷按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傾向於將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缺失作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而認定為勞動合同無效,但該法的宗旨側重於保護勞動者,其在無效勞動合同的制度設計上,賦予了勞動者更多的選擇權,勞動者既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因勞動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賠償責任,也可以單方隨時通知解除,這使得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等同於可撤銷合同。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並未將無效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形成的關系與勞動關系區別對待。
現實中存在的問題是,即使將非法用工認定為勞動關系,如果非法用工單位的賠償能力不強,勞動者利益也不能得到更好的保護,反而在失去工傷保險賠付的優勢的同時,還要經歷繁瑣漫長的求償程序,與其這樣,倒不如賦予勞動者向非法用工單位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以使勞動者能夠得到更高數額的救濟。其實,非法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從勞動法角度考量系無效勞動合同關系,但從民法視角考察系勞務關系,可以說產生了非法用工與勞務關系的競合,這樣勞動者發生工傷時,既可以選擇依據《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請求用人單位給予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賠償,也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請求用人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准給予賠償。
二、非法用工單位人員傷亡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問題
由於非法用工單位中的職工得職業病或受到事故傷害的並不是由工傷保險基金賠付,而是由非法用工單位來進行賠償,所以進行工傷認定的意義不大,而且徒增繁瑣,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很可能因工傷認定而轉換成為傷殘職工或用人單位與行政機構的行政糾紛,如此一來當事人的權利救濟將更加困難。上海、廣東、浙江等地高院的指導意見都規定,該種情形通過勞動爭議處理途徑予以解決,不納入工傷認定范圍。工傷認定的邏輯起點在於勞動關系的存在,如果沒有勞動關系這一前提,則傷害只能是一般侵權或意外事故,由此推斷沒有勞動關系存在的傷害不需進行工傷認定,但不能反過來推理,即不進行工傷認定即意味著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認可勞動者所受傷害的,就不必進行工傷認定。
實踐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非法用工單位的傷殘職工未進行工傷認定為由,不予受理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與工傷認定不同,工傷認定是確定是否補償的關鍵,而勞動能力鑒定是決定賠償或補償多少的關鍵。對於非法用工單位的傷殘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對其獲得合理的賠償有利無弊,並不分割工傷保險制度。根據該鑒定結論,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或人民法院可以判定用人單位賠償傷殘職工的數額。依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三條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可委託上述機構予以鑒定,不宜直接委託其它鑒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三、仲裁時效與工傷認定期間的適用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引出的問題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同樣為一年,其起算點與工傷認定申請的起算點一致,但是勞動者要等到工傷認定決定出來後才能申請仲裁,而這時往往超過一年期。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是否屬於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中斷事由?
對此有觀點認為,申請工傷認定並不是勞動者的實體權利請求和救濟,僅僅是一種程序性行為,因此無法引起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中斷。筆者認為,工傷認定是勞動者主張實體權利救濟的必備前置程序,沒有工傷認定,勞動者的權利得不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所以申請工傷認定應視為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從而引起仲裁時效的中斷。
四、法院不能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直接作出工傷認定
這又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未能在一年期內申請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又起訴至法院;另一種是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賠償,在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由於無書面勞動合同,又被告知向法院提起勞動關系確認之訴,在訴訟中法院能否直接作出工傷認定?
第一種情形如果是勞動者自身怠於行使權利引起的,由於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間是等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的規定,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是用人單位惡意不申報工傷,而勞動者由於法律知識的不足並無主觀上的過錯,致使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工傷,勞動者按工傷程序一定會被駁回起訴,可以人身侵權糾紛起訴用人單位,由法院參照雇員受害賠償進行處理。
第二種情形目前存在爭議。有意見認為,工傷認定屬於行政確認行為,法院應當遵循司法權與行政權相分離的原則;某些慢性的職業傷害比較復雜,社保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更具有專業性和中立性;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直接認定工傷看似減輕了當事人訴累,但會縱容當事人不積極申報工傷,導致法院負擔增加以及司法資源浪費。筆者認同此種觀點。《條例》已明確規定工傷認定由社保行政部門受理,況且法院並不具備認定工傷的專業能力。
五、工傷認定機構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
實踐中,許多企業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傷亡事故,雙方便會圍繞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爭執。工傷認定機構在進行工傷認定時,是否有權確認事實勞動關系?
支持觀點認為,工傷認定中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權應由工傷認定機構行使。理由是:《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已明確規定,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包括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工傷認定部門可以對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作出判斷;先通過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再進行工傷認定的程序,加重了勞動者的訴累;若按這一程序開展工作,極易把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的確認程序變成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但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反對觀點認為,工傷認定中事實勞動關系仍應由勞動仲裁部門確認。對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都有規定。如工傷爭議的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也由工傷認定機構確認,則超出了工傷認定機構的職責范圍。
❸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被告是人社區還是工傷保險處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定》同時規定了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兩類案由,這兩類案件都源於工傷事故這一 法律事實。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八條第三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3、從該規定解讀,工傷保險待遇的訴訟主體應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而非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除外)。
❹ 工傷賠償糾紛案由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定》將工傷事故分別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中規定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同時又在第六部分「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中規定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這兩類案件都源於工傷事故這一法律事實,在審判實踐中,常常存在對這兩類案件的性質、法律適用、賠償項目及標准、適用關系等認識不清,相互混淆等情形,不知道如何適用。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包含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前者對象是工傷損害賠償的問題,主要依據勞動法的賠償規定;而後者是保險賠償的問題,主要是根據勞動保險合同規定的待遇而引起的糾紛,主要區別是依據的不同。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受《民法通則》、《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民法(部門法)的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屬於社會保險范疇,是勞動爭議案件,受《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部門法)的調整。
❺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訴訟是否以工傷認定為前提
工傷保險待遇抄糾紛襲訴訟是以工傷認定為前提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需要先申請工傷認定,賠償金額只有等勞動能力鑒定等級後才能最終確定。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工傷維權程序比較多,如果自己不熟悉,最好委託律師代理。
❻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裁判規則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未參加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後中斷繳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該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付。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職工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康復費用、安裝和配置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住院伙食補助、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一至四級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解除或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發給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依照《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為其參加了工傷保險,但其後違反規定停繳或者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停繳、欠繳期間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康復費用、安裝和配置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住院伙食補助、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以及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發給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❼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有什麼區別
可以說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包含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前者對象是工傷損害賠償的問題,主要依據勞動法賠償規定。而後者是保險賠償的問題,主要是根據勞動保險合同規定的待遇而引起的糾紛。主要區別是依據的不同。
勞動爭議:
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其中有的屬於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於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勞動仲裁的糾紛應該屬於勞動爭議范疇。
❽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所以,如果不是工傷醫療費的話,則不屬於勞動爭議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