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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解除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20 06:33:40

1. 在約定期限內未完成股權轉讓事項可否解除股權轉讓協議

1 被告在約定期限內未完成股權轉讓,原告可以依據股權轉讓協議規定把預付專的五萬元轉回原告。屬
2 由於股權轉讓協議,沒有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原告要解除合同,要滿足法定條件才行.你介紹情況與法定解除條件不符,單方面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據,協商解除是較好的方法.
附<合同法>關於解除合同的條款.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 股權轉讓協議解除後股權怎麼處理

協議的解除有法定條件和約定條件,具備這些條件了,享有解除權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鑒於股權轉讓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確定因素,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股權轉讓的合法性
(1)要確定轉讓人對該股權是否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是否有權處分該股權,這需要凋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檔案資料,核實轉讓人是否登記在股東名冊中,取得股權的方式是否合法。
(2)轉讓人轉讓股權是否存在法律障礙。主要審查轉讓人轉讓股權是否存在《公司法》禁止轉讓的情形,公司章程對該股權轉讓是否有限制性約定。
(3)注意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問題。為了避免因為侵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而導致股權轉讓無效的法律風險,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應當取得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

二、對目標公司盡職調查
明晰股權結構,確認轉讓的份額後,應請國家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被收購公司的資產及權益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及創造價值有一個清晰的認識,為確定股權轉讓價款提供參考依據。

三、受讓方的資信調查
就轉讓方而言,受讓方的資信情況十分重要,這直接關繫到合同曰的能否實現:在對資信狀況並不十分滿意的情況下,應當採取股權轉讓價款在短時問內一次性支付或股權轉讓款未支付完畢之前拒絕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方式,也可以由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最大限度地降低轉讓風險。

四、相互承諾和保證
1、權轉讓合同的出讓方應向受讓方保證:
(1)其主體資格合法,有出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2)保證本次轉讓股權活動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證其轉讓的股權完整,未設定任何擔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權益;
(4)如股權轉讓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問題,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士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並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5)出讓方應向受讓方保證除已列舉的債務外,無任何其他負債;
(6)保證困涉及股權交割日前的事實而產生的訴訟或仲裁由出讓方承擔。
2、權轉讓合同受讓方也應向出讓方保證:
(1)其主體資格合法,能獨立承擔受讓股權所產生的合同義務或法律責任;
(2)保證支付股權轉讓的資金來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約資金及資產承擔轉讓價款。

股權轉讓訂立合同時,除應遵守《合同法》的規定之外,還應遵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對股份公司的股份眾多迅速轉讓作了些限制性規定,除了法律限制性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騰出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空間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

3. 股權協議簽訂後,退出簽訂解除協議,無股款的情況,無工商變更的情況,需要陪付嘛

平價轉讓,而且股款退給A股東了,實收資本賬面應該和工商登記是一致的,怎麼會多出300萬元?
股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應及時到工商局備案。給稅務可以按實際情況報。
追問
應該是之前的會計處理錯誤。實收資本按理應該是以工商變更和股權協議為原始憑證,但是之前的會計把退款給老股東的銀行單據做為了實收資本調整的依據,這就導致當年,新股東將資本全額注入的同時老股東的投資還有300萬沒有退還。
追答
實收資本應該按照股權協議和實際退款做出會計處理.老股東的款項沒有退

4. 雙方可以協商解除股權轉讓協議嗎

需要區別合同主體,分情況說明。如果是股權受讓方,如果還沒有支付股權轉讓款版的話,隨權著合同主體的去世,合同自然終止,無須再繼續履行,如果繼承人同意繼續受讓股權,轉讓方也同意繼續轉讓的,須雙方依法另行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如果是股權轉讓方,目標公司的公司章程沒有禁止股權繼承的,則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應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履行,具備法定或者約定條件的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公司章程規定不能繼承股東資格的,則股權協議已經喪失繼續履行的可能,協議應終止履行。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5. 老股東轉讓股份以後,用不用簽股權解除協議

上述協議簽訂後,A公司如約履行了C公司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變更、90%的股權分別變更到B公司及其指定的第三方H公司名下的義務,但是,B公司未依約向A公司支付剩餘的股權轉讓款1000萬元。2007年10月6日,B公司、H公司與L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L公司以7500萬元的價格受讓B公司與H公司在C公司90%股權。協議簽訂後,B公司、H公司將股權轉讓給了L公司,L公司也支付了相應對價。
在上述情形下,請問A公司能否主張解除其與B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將C公司的股權狀況恢復原狀,並要求B公司及H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就A公司所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你所陳述的情況,雖然《股權轉讓合同書》約定,若B公司未能按時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則A公司有權終止該股權轉讓眾多合同,雖然B公司未依約向A公司支付剩餘的股權轉讓款1000萬元,但是,我們依然認為A公司在此情形下不能創造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解除權是《合同法》賦予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相對方嚴重違約時,根據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終止合同關系的權利。我國合同法對於解除權的行使規定了適用條件空間和行使期間。合同解除權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即解除權人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權益被侵害之後的合理時間之內向違約方提出解除合同,超過了合理期限,則不能行使解除權。
在本案中,根據《股權轉讓合同書》約定,爭訟的第三筆股權轉讓款1000萬元的支付時間為2004年12月10日。在B公司未能按約迅速付款後,A公司本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但是A公司始終沒有提出。時至今日,距其知曉自己的權益受損即可以開始行使解除權的時間已達四年以上,顯然超出了騰出合理的期限,A公司不能在四年之後再行使合同解除權。
第二,《股權轉讓合同書》中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款為5000萬元,B公司已支付4000萬元,C公司90%的股權亦已按約定過戶至B公司和H公司,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已經實際履行。因此,即使不考慮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從維護交易穩定的角度看,B公司未支付剩餘1000萬元的行為尚不能構成嚴重違約。《股權轉讓合同書》關於「B公司未能按時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約定也不很清晰,只有理解為「未能按時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方為合理。因此,A公司不能在合同主要義務已經履行的情況下,僅僅因為B公司未支付剩餘1000萬元即解除股權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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