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fmii協議
『壹』 如何寫擔保公司與其合作的商業銀行之間的協議書
個人汽車貸款
擔保業務合作協議
甲方: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山東xx擔保有限公司
個人汽車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
甲方: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山東xx擔保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就借款人在甲方辦理個人汽車貸款業務時,乙方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雙方合作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條 乙方為甲方提供保證擔保的貸款種類為個人汽車貸款。
第三條 雙方合作貸款擔保的基本形式為:抵押(房產或車輛等)+乙方全額連帶責任保證+乙方保證金+車輛基本保險(包括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盜搶險、自燃險等)。
第四條 對貸款合同公證、購買車輛基本保險等,應在甲乙雙方商定的有關機構辦理。
第五條 乙方作為甲方辦理貸款擔保業務的合作夥伴,為向甲方申請辦理個人汽車貸款業務的客戶(包括異地的購車客戶等)提供全額連帶責任擔保和全程購車服務,並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包括:咨詢、受理、調查、公證、評估、提車、抵押登記等服務項目。同時,還協助甲方加強貸後管理,包括對到期貸款的提醒、逾期貸款的催收、墊付和抵押物的處置等。
第六條 乙方應定期了解抵押物(包括房產、汽車和其他財產等)的使用與保管情況,如發現有關問題,應及時通知甲方和借款人,研究具體措施加以解決。在了解過程中,甲方應給予積極配合。
第七條 乙方為借款人提供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擔保期限為擔保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與保證合同不一致的,以保證合同為准。保證擔保的范圍是甲方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本金、利息和罰息,以及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
第八條 甲、乙雙方應積極開展個人汽車貸款營銷及組織汽車團購活動。
第九條 雙方推薦的客戶,原則上應符合如下標准:
甲方存量住房貸款和公積金貸款客戶:還款金額超過貸款本金的50%,或還款期限超過3年,且沒有逾期欠款記錄的。
在甲方辦理過住房貸款和消費貸款的客戶:在甲方有信貸歷史記錄,且無不良記錄的。
甲方龍卡貸記卡客戶:甲方龍卡貸記卡無逾期欠款記錄的金卡客戶;普通卡客戶連續使用甲方貸記卡年限超過2年、使用頻率較高,且無逾期欠款記錄。
甲方樂當家理財卡客戶:理財卡白金卡、金卡客戶,且無不良信用記錄。
以下幾類重要客戶員工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甲方確定的重點集團客戶總部及其AA級以上企業、機構客戶。
以下特定行業、職業的客戶: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管理者;律師、醫生、教師等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經營狀況良好且被總行、省行確定為目標客戶的AA級以上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及中級以上技術職務人員等。
其他客戶在能夠落實擔保措施,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經雙方同意也可辦理個人汽車貸款及擔保業務。
第十條 擔保貸款購買車輛原則上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含)。對符合第九條規定的優質客戶,首付款比例可為20%,期限可延長至5年。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建設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營銷的客戶,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並提供借款人的相應資料。甲方營銷的客戶,可向乙方推薦,由乙方自行決定擔保與否。
第十二條 甲方在收到申請資料後2個工作日內,雙方客戶經理共同完成對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及借款人資信狀況的調查。如在乙方單獨進行調查的情況下,甲方有權對乙方推薦客戶的資信、還款能力等進行調查、評價,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客戶有權拒絕貸款。同意貸款的,必須由借款人和保證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甲方向乙方推薦客戶應徵得客戶同意並書面授權。乙方對甲方推薦的客戶有權按其評審標准和流程進行調查,同時負有對客戶資料的保密義務,對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有權拒絕擔保。需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進行評估的,必須由甲方指定的評估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 在雙方調查意見一致的基礎上,由乙方客戶經理撰寫調查報告並組織材料,甲方客戶經理簽字確認後報有權部門進行審核、審批。
第十四條 甲方應在收到相關材料後2個工作日內給予乙方答復。對同意發放貸款的,甲方應與客戶和乙方逐筆簽訂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對於尚未在甲方開立賬戶的經銷商(應積極做工作使其開戶),應由乙方監督借款人將款項轉入經銷商賬戶。對不同意發放貸款的,甲方應向乙方說明情況。
第十五條 乙方客戶經理應於貸款發放之日起15日內陪同客戶到指定經銷商處提車,辦理車輛掛牌、抵押登記、公證、交納保險費等相關手續;於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20日內將相關憑證和資料原件返還甲方保管。
第十六條 乙方擔保貸款的不良率五級分類口徑應控制在5‰以內,逾期非應計口徑應控制在1%以內,每月代扣成功率應達到95%以上。
第十七條 甲方按月為乙方提供客戶還款明細,對未按時還款的借款人由乙方客戶經理負責進行催收,甲方應積極配合協助。對拖欠貸款本息的借款人,甲方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負責催收;對客戶已經連續2期未足額還款的,乙方應於客戶連續拖欠的第3期期滿前3日代客戶結清全部貸款本息,否則,甲方有權從乙方保證金帳戶中直接扣劃。對乙方代償的借款,甲方應在回單中註明「銀聯擔保公司代為償還」字樣或提供代為償還證明,並加蓋業務專用章。
第十八條 乙方確認,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甲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甲方均有權直接要求乙方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下屬機構 辦理業務,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辦公場地,乙方自行承擔辦公費用並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對異地購車的客戶,可由乙方負責辦理具體事項。
第二十條 乙方下屬分公司在甲方下屬機構開展貸款擔保業務,乙方必須書面授權承認該分公司對外簽訂擔保協議的有效性,並向甲方下屬機構書面承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甲方按照省行分配額度核定乙方本次擔保貸款額度為人民幣 萬元,額度有效期:2006年6月23至2007年7月23日。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甲方存入基本保證金不低於人民幣30萬元,同時,按每季度擔保貸款余額新增的1%存入追加保證金,追加保證金及補足基本保證金於季末次月15日內繳存甲方。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貸款擔保余額。乙方在甲方保證金余額超出基本保證金與按照貸款余額追加保證金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保證金賬戶不得辦理日常結算,不得用於存放保證金外的其他用途的款項。如乙方在全省建行汽車擔保貸款余額超過10000萬元(含)時,甲方上級行(省建行)將在對乙方擔保貸款的不良率和代扣成功率等指標綜合考核基礎上,與乙方商定新的保證金繳存比例,屆時甲乙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三條 乙方替借款人清償《借款合同》項下所欠甲方的全部債務後,甲方必須將墊付憑證原件、抵押權及有關憑證原件轉給乙方,在乙方的追償權沒有實現之前,甲方不得出具解除抵押權的相關文件,並在配合乙方對抵押物進行保全的同時解除抵押權,以保證乙方追償權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 擔保期間,抵押物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損失或毀損致使其價值不足以償還債務時,乙方應及時提醒甲方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甲方作為抵押權人可與乙方簽訂授權協議授權乙方代行該項權利。
第二十五條 擔保期間,甲方如變更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對未經乙方同意變更的部分,乙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積極主動配合乙方開展汽車貸款業務,提高市場競爭力。雙方定期召開業務合作分析會、培訓會,交流溝通促進業務發展。
第二十七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管理狀況定期進行考核,乙方有義務按照甲方要求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報表、資料,否則甲方可暫停受理乙方業務申請。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應故不能或暫停開展業務合作的,應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對方,以便通知客戶,防止出現影響雙方信譽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甲方有權根據考核情況並依據以下條款自行確定是否與乙方暫停或終止合作,待乙方滿足有關要求後,可恢復受理新的業務申請。
(一) 暫停合作條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暫停受理乙方新的業務申請:
(1)擔保的貸款連續兩個月不良率五級分類口徑超過5‰或逾期非應計口徑超過1%;
(2)擔保的貸款連續三個月代扣成功率在95%以下;
(3)保證金余額不足且不能及時補充;
(4)貸款擔保額度飽和且無能力按標准繳存保證金;
(5)擔保的車輛在貸款發放之日起15日內沒有辦理抵押登記;
(6)貸款客戶個人資料和汽車檔案資料在客戶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20日內未及時返還;
(7)乙方出現重大法律糾紛;
(8)甲方經辦機構認為有必要停止發放貸款的其它情況。
(二)終止合作條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的合作關系:
(1)乙方凈資產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資產負債率高於70%;
(2)擔保的貸款連續兩個月不良率五級分類口徑超過1%或逾期非應計口徑超過1.5%;
(3)擔保的貸款連續三個月代扣成功率在90%以下;
(4)乙方對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中的虛假內容審核不嚴,或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
(5)乙方出現年度嚴重虧損;
(6)乙方出現重大法律糾紛,已對擔保能力產生較大影響;
(7)甲方經辦機構認為有必要終止合作的其它情況。
第三十條 乙方原則上只與甲方合作,如與其他銀行合作又與甲方合作,甲方有權視情相應扣減擔保額度。
第三十一條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協議到期後如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合作協議自動延期一年。乙方擔保賠償責任不受本協議有效期(即雙方合作期限)的影響,直至乙方擔保的每一筆貸款本息清償完畢為止。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如有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作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貳』 目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並購債務融資工具有什麼規定
銀行間債券市場並購債務融資工具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募集內資金用於企容業並購活動,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短期融資票據或中期票據。
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並購債務融資工具只能以私募方式發行,並購債務融資工具的用途主要為替換商業銀行並購貸款,一般不超過並購總金額的50%。在非公開發行方式下,由發行人和投資人在發行協議中自行約定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履行的程序。
『叄』 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與中國銀行間市場關於衍生產品交易的主協議有何區別
兩份協議而已,只要發生交易的金融機構交易是什麼類型,中央國債公司自然會內給你生成什麼樣的協議容。二者基本無關。
進行衍生品交易網上成交時自然要註明是什麼類型的交易,否則也不能成交。只要註明交易類型,用什麼協議就不取決於你了。
『肆』 證券與銀行間的三方託管協議書
證券與銀行間的三方託管協議書,以前需要去銀行櫃台辦理第三方存管的時候,才需要這個協議書。現在基本上都是在證券公司開戶時,直接就辦好了第三方存管,所以無需這個紙質協議書了。
『伍』 每個大學和銀行之間有什麼協議么
各持一份。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回法成立的合同,答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陸』 銀行間市場的代持業務如何定義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 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買斷式回購業務(亦稱開放式回購,以下簡稱「買斷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 (資金融入方)將債券賣給逆回購方(資金融出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融通交易行為。
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主要區別在於標的券的所有權歸屬不同,買斷式逆回購方獲得協議期間債券的所有權,在資金周轉過程中還可將標的券另行正回購以便進行再融資;其次,買斷式融資金額由期初買價決定,質押式融資金額由標准券折算比例決定;再次,買斷式融資成本由期末賣價決定,質押式融資成本由回購利率決定。
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比較研究
□ 楊麗彬 陳曉萍
摘要:本文通過對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存在的差異進行比較,認為買斷式回購的會計處理不明確,又具有許多風險以及現行的財務制度規定的缺陷造成買斷式回購的交易量與交易活躍程度遠遠低於質押式回購。
自2004年5月19日國債市場推出買斷式回購以來,其交易活躍程度始終不盡人意。以2005年全年的回購交易數據為例,2005年債券買斷式回購達成交易1562筆,累計成交金額2222.83億元,日均成交8.86億元;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2005年質押式回購共達成交易47217筆,累計成交金額為156784.32億元,日均成交624.64億元。可見買斷式回購的交易量與交易活躍程度遠遠低於質押式回購。這似乎與管理層的最初設想不一致。本文希望通過對這兩種交易方式的各個層面進行比較,對這一現象提出相應的解釋。
一、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差異分析
債券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債券質押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質押給資金融出方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從資金融出方買回該債券。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交易的目的和債券所有權歸屬不同
質押回購賣方的債券在交易過程中被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凍結,在質押期內,債券所有權並不發生變化,買方不能動用,逆回購方只獲得拆出資金的利息收入,並沒得到債券的所有權,同時正回購方用債券做抵押,拆入一筆資金並付出相應利息,在得到資金使用權的同時還擁有出質債券的所有權及利息收入,所以質押式回購是以短期融資為主為目的。而買斷式回購的逆回購方在期初買入債券後享有再行回購或另行賣出債券的完整權利,所以在此還有融券的目的。
(二)資金清算價格不同
質押式回購首期資金清算金額=首期交易全價×回購債券數量/100,質押式回購到期資金清算金額=首期資金清算金額×(1+回購利率×回購天數/365),主要計算的是回購期間的回購利率。而買斷式回購首期資金清算金額=(首期交易凈價+首期結算日應計利息)×回購債券數量/100,買斷式回購到期資金清算金額=(到期交易凈價+到期結算日應計利息)×回購債券數量/100,主要計算的是價格,可見買斷式回購計價方式根現券交易計價方法一致,買斷式回購與現行質押式回購交易最重要的差別就在於債券的所有權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了一定期限的轉移,即伴隨著一次現券的賣出和一次現券的贖回,實際是兩次現券交易的組合。一般認為買斷式回購不僅同時具有融資、融券及遠期價格發現的功能,而且為債券市場提供了利用做空和做多交易組合獲得盈利的機會。
(三)法律關系的差異
從現有的定義和規定看,質押回購實際是質押貸款;買斷式回購是包含兩次結算的一次交易行為,由一個買斷式回購合同約束。與質押式回購不同的是,在買斷式回購中,債權所有權發生兩次轉移,不體現為質押形成,逆回購方取得的不是債券的質押權,而是債券的所有權,在回購期間可對回購債券進行處置,只不過回購到期時必須將這種權利交還給正回購方並相應收回融出的資金。
(四)會計政策的差異
由於質押回購實際是一筆質押貸款,所以其會計處理相對簡單。而從債券買斷式回購的定義可以看出,與目前國內債市通行的封閉式回購(又稱質押式回購)相比,買斷式回購(又稱開放式回購)的最大特點是,在買斷式回購中,債券所有權發生兩次轉移,而不體現為質押形式,逆回購方在回購期間擁有債券的所有權,可對持有債券進行處理。從形式上看,債券買斷式回購中包含了回購和債券所有權轉移兩個基本事項。對於回購事項的處理,買斷式回購與基金現行的封閉式回購相比並無特殊之處,爭論的焦點及主要的風險點集中在債券所有權的轉移上。即回購首期和到期兩次債券所有權的轉移應該怎樣處理?為此我國的買斷式回購在會計處理上可有以下兩種選擇:一是按准現貨交易方式處理;一是按融資方式處理。
1)按准現貨交易方式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將買斷式回購作為兩次現貨交易,回購首期和到期均按現貨交易的處理在交易雙方的資產負債表內反映回購相應資金和債券的變動情況,但在報表附註中對回購相應的資金或債券給予注釋。這樣處理的結果是,買斷式回購交易雙方的首期和到期的資產負債表內會計處理基本與現貨交易相同,只是需要在報表說明內容中應注釋買斷式回購情況。這樣處理的好處是:1)資產負債表如實反映債券所有權的轉移情況,會計處理簡單明了;2)回購期間回購債券發生的利息支付便於處理;不足之處:1)以現貨交易形式表現買斷式回購,其融通的經濟現實體現不明顯;2)資金和債券在回購期內都是可以流動的,表內難以直接體現回購規模,會計注釋隨意性較大;
2)按融資方式處理
將買斷式回購在會計處理上視為一次融資交易,而不是兩次現貨交易。進行買斷式回購時,交易雙方的資產負債表內只反映回購相應的資金運動,不反映債券運動,不反映債券運動,回購債券留在正回購方資產負債表,但要在報表說明中給予注釋。這樣處理的結果是,買斷式回購參與者的首期和到期的資產負債表內會計處理基本與質押式回購相同,只是在具體的報表注釋內容和要求上有所不同;期間如發生回購債券利息支付,試同為正回購方先部分償還回購融入資金。這樣處理的優點:(1)體現買斷式回購的融通形式,由於逆回購方買入債券必須要反售,買斷是形式,融通是實質,盡管法律所有權發生轉移,但經濟所有權實質上並未轉移,正回購方仍然承擔債券的價格波動風險,因此從反映經濟意義出發,對於回購參與者而言,買斷式回購的會計處理應視為融資方式;(2)有利於稅務部門理解,避免對買斷式回購按現貨交易進行會計處理而導致不合理征稅;不合理之處:會計處理較煩亂。
(五)稅收政策
買斷式回購的稅收政策實際上是與會計處理緊密,只要會計處理方法確定,稅收政策基本也就確定。如採用現貨交易方式進行會計處理,則可能會將回購收益視為兩次交易的買賣差價征稅;如採用融資方式進行會計處理,則往往會將回購收益視為融資利息征稅。買斷式回購的本質是包含兩次結算的一次融通交易,而不是兩次現貨交易,因此不宜按現貨交易徵收買賣價差稅(營業稅),而應按融資交易對融資利息徵收營業稅。質押式回購由於實質是質押貸款因此不牽扯直接的征稅問題。
(六)風險問題
質押式回購的主要風險是:正回購方破產或陷入經濟糾紛案中時,逆回購方面臨的本金流動性風險或質押權可能無法行使;正回購方到期不履行債券購回義務時,逆回購方行使質押權追償資金存在時間上的不確定性。買斷式回購面臨以下風險:
1)市場風險
通過新交易模式獲得更大的收益都是建立在市場預期充分正確的基礎上,一旦預期錯誤,新交易模式的風險放大也是很明顯,比如預計利率上升,債券價格將下降,想通過賣空在低位時再融入債券,以獲得差價收入。若實際情況恰恰相反,市場利率下降了,債券價格不降反升,就會迫使回購方在高價位買回債券用於返售到期回購質押券,從而造成低賣高買的價差損失,特別是在循環賣空交易中,如果債市整體下滑,交易鏈中的每一筆回購交易都面臨著債券貶值,保證金不足的風險,這將迫使投資者賣出債券以補充保證金的不足,大量的拋售債券又會進一步引發債券貶值,加劇保證金不足的壓力。如果交易鏈中最終償付資金不足,就會引發資金斷裂,導致整條交易鏈的崩潰,最終引發杠桿做空交易的風險。
2)信用風險
當債券市場價格劇烈波動時,回購交易的正逆交易雙方可能因不履行回購協議而獲利。這時正逆回購雙方就可能出現拒絕回購協議的行為——對逆回購方而言,如果回購到期時,相應債券出現預期大幅上漲,且價格遠遠高於事先約定的返售價格,按低於市場的價格將債券返售給正回購方就會失去價差交易的機會,從而逆回購方就可能選擇不按初始回購價格履行返售質押券的義務;反之,對正回購方而言,如果回購到期時相應債券的價格大幅下跌,並且價格遠遠低於事先約定的購回價格,按高於市場的價格購回質押券就會多支付購券成本,正回購方就可能選擇不按初始購回價格履行購回義務,從而減少融資成本獲利。
3)清算風險
當市場債券價格趨於下跌,投資者就會選擇買斷式回購交易中的賣空拋補套利交易模式獲利,但若回購到期時市場回購債券短缺,投資者無法在市場上融回賣空的債券擁有返售清償,就會構成清算違約風險。
二、結論
通過上面的對比我們看出,買斷式風險雖然相對質押式回購來說,既有融資功能,又有融券功能,但它仍然存在下列問題使其的交易量和交易活躍程度遠遠低於人們最初的預期。主要表現在:
首先,會計處理不明確影響市場參與者參與的積極性。買斷式回購的會計處理和稅收問題是市場參與者都關心的問題,也是影響買斷式回購業務發展關鍵因素之一。在會計處理上是按現券買賣處理還是按資金融通處理,現在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參與者的積極性。
其次,買斷式回購本身具有許多風險,這意味著會加大市場風險。買斷式回購為資金融出方引入了一種賣空機制,一旦市場價格出現了與預期相反的變動,就會給已出售了質押債券的逆回購方帶來相應的損失。
再次,在債券回購現行的財務制度安排下,利率和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時,市場成員做空的動力不足。在市場價格不斷下跌中,債券持有者並不願意出售持有的債券,這是因為一旦出售債券就會轉化為現實的損失,如果將債券持有到期,至少並不會形成賬面上的虧損。這就是近幾年回購交易量萎縮的原因。
最後,由於買斷式回購的最長期限只能達到91天,這樣,在買斷式回購中,逆回購方要在回購期賣出債券,然後再買回相應債券保證返售階段的履約,就面臨著非常大的市場風險。
作者單位:華中電網有限公司
武漢烽火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柒』 簡述銀信通道業務中信託公司與銀行之間抽屜協議的含義
銀信通道業務是指銀行把債權打包給信託以使得部分債權出表,而不在銀專行的資產負債表上,不佔用銀屬行的信貸規模,而信託扮演spv(特殊目的機構)的角色,不承擔風險和收益,僅收取通道費。通過銀信通道,銀行不僅能放更多的貸款,而一些銀行不能涉及的房地產領域和不符合銀行放貸標準的公司,也可以通過信託通道實現放貸。
所謂「抽屜協議」,一般指信託公司和銀行私下簽的協議,這部分協議在正式合同中不會出現。協議內容多為銀行不希望資產真正賣出去,僅作為暫時出表,以此墊厚資本。這是國家嚴令禁止的。
『捌』 ISDA主協議的凈額結算制度
終止凈額結算制度的作用
終止凈額結算制度不僅對合同主體有積極意義,還有降低衍生品市場系統性風險的作用。對合同主體而言,終止凈額結算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信用風險:在終止凈額結算安排下,交易對手的風險敞口將大大降低,有助於控制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利於金融機構提高資本金的利用效率:由於終止凈額結算在降低信用風險方面的巨大作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有條件地認可終止凈額結算條款,即如果終止凈額結算是有效的,則可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予以考慮。這樣,相同資本金可以支持更大規模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從而大大提高資本金的利用效率。對金融市場而言,通過降低市場參與者彼此之間的信用風險,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大大降低了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整體性風險,從而有效降低了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
ISDA主協議三大制度基礎的相互關系
單一協議、瑕疵資產與終止凈額結算這三項制度基礎構成了有機組合的整體,使ISDA主協議框架結構與其他類別合同存在明顯的不同。
(1)單一協議是三者的制度基礎與前提,單一協議使瑕疵資產與終止凈額結算制度成為可能。因為只有在單一協議前提下,主協議各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交易雙方之間單一和完整的協議,交易一方未履行任何一個文件或交易項下的義務均構成其違反了整個協議,那麼交易另一方才有權啟動主協議項下的違約事件處理程序,維護自身權益。此外,只有在單一協議前提下,一旦出現主協議約定的違約事件或終止事件,才使交易雙方有可能對所有未到期交易進行提前終止並計算終止數額,從而促進終止凈額結算制度成為現實。
(2)單一協議不是目的,最終還要體現為瑕疵資產原則與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後兩者是保護守約方切身利益的關鍵性制度。在違約方的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出現並持續時,守約方通過運用瑕疵資產原則才可能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利益,而通過終止凈額結算,自身利益進一步通過單一凈額的形式得到最終保護。
(3)單一協議與瑕疵資產、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安排均具有降低和控制信用風險的目的,三者在降低和控制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層面上是內在一致的。
ISDA主協議三大制度基礎在我國的應用及其適用性分析
我國對ISDA主協議三大制度基礎的借鑒
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對ISDA主協議三大制度基礎的借鑒
200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布《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2009年版)》(簡稱NAFMII主協議),這是我國境內第一份真正意義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在NAFMII主協議出台之前,我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先後採用了「一個產品、一個主協議」(如債券遠期交易使用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主協議》)以及「一類產品、一個主協議」(如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交易使用的《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主協議》)的文本模式。NAFMII主協議涵蓋了我國境內所有的場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真正採取了類似ISDA主協議的「全部產品、一個主協議」文本模式,將對我國境內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我國NAFMII主協議對這三大制度基礎充分借鑒,建立起單一協議、履約前提條件(即瑕疵資產原則)與終止凈額結算三項制度安排。其中單一協議制度安排體現在主協議第一條:「上述三部分文件構成交易雙方之間單一和完整的協議。」履約前提條件制度安排體現在主協議第四條(三)款。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安排則集中體現在為協議第九條「違約事件的處理」與第十條「終止事件的處理」的全部條款以及其他相關條款。
質押式履約保障文件對ISDA三大制度基礎的借鑒
NAFMII主協議文本除包括主協議正文、補充協議與交易有效約定外,還包括履約保障文件等文本。目前履約保障文件分為兩種,其中轉讓式履約保障文件屬於主協議的一部分,而質押式履約保障文件則構成主協議的信用支持從合同。
質押式履約保障文件也體現了對ISDA三大制度基礎的借鑒。文件中關於將多筆交易動態估值並進行軋差,計算出風險敞口,從而向交易對方交付或返還履約保障品,其實質也是將多項債權債務關系歸結為一項債權債務關系,此為單一協議制度安排的體現。文件第四條規定了「無須履行義務的情況」,此條款即為瑕疵資產原則的具體運用。文件第十一條「出質方和質權方享有的救濟權利」,對提前終止情形下雙方在NAFMII主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與履約保障品進行抵銷進行了規定,也基本符合終止凈額結算的原則。
三大制度基礎在我國的適用性分析
ISDA與NAFMII主協議中三項基礎制度安排,與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存在較明顯的不一致,其在我國的適用具有一定不確定性。
單一協議制度在我國適用的不確定性
主協議中體現單一協議制度的條款聲明各方在協議項下所進行的交易之間建立「連通性(connexity)」。連通性是來自於有關抵銷的法律中的一種比較形象的術語,指那些從其他角度上看起來似乎是獨立的交易之間的合同相互依賴性。在一些大陸法系的司法管轄區,如果連通性缺乏或者單一協議框架未確立,會導致一個在該司法管轄區組建的破產方能否實施終止凈額結算出現疑問,則這種連通性的建立是至關重要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5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由此交易雙方敘做的每一筆衍生產品交易均構成一個獨立的合同。即使交易雙方在簽署衍生產品主協議時做出關於所有交易構成單一協議的聲明,但在我國司法管轄下,這種聲明本身能否足以建立所有交易之間的連通性仍不確定。最根本的解決途徑還是要推動我國立法承認這種交易的連通性,認可單一協議框架。
瑕疵資產原則在我國適用的不確定性
如前所述,瑕疵資產原則在各國破產案件中的運用情況不盡相同,這取決於各國法院在保護債權人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與效率等多種價值取向之間進行的平衡與取捨。在我國,需要結合《合同法》與《企業破產法》相關條款理解瑕疵資產原則。
我國《合同法》中也有類似瑕疵資產原則的規定,如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此條款僅規定當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沒有賦予該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8條規定了破產管理人的別擇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由此看來,在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管理人制度下,主協議的一方破產後,非破產一方並不能有效行使其在ISDA主協議第2(a)(iii)款或NAFMII主協議第四條(三)款下的權利,因為對主協議項下交易決定繼續履行還是終止的選擇權歸屬於破產管理人。無論破產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還是終止主協議項下交易,非破產的相對方均不能僅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而不終止主協議項下交易。
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在我國破產法下的不確定性
第一,如上所述,《企業破產法》第18條規定了破產管理人的別擇權,因此,如果破產管理人把主協議下每一筆未到期交易都看成一個單獨的、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並僅選擇履行對破產方有利的合同,結果是非破產一方可能不得不在一筆估虧的交易項下履行約定的義務,而在另一筆估盈的交易項下按比例僅得到部分受償,使得終止凈額結算制度無法實現。
第二,即使交易雙方根據主協議終止凈額制度計算出提前終止款項,該款項計算既可能產生於破產程序開始後,也可能產生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如交易一方出現嚴重資不抵債狀況,雖未進入破產程序,但也觸發了主協議中的違約條款),其與我國破產法有關條款均存在沖突之處,可能歸於無效。
(1)若提前終止款項產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則與我國《企業破產法》第40條破產抵銷條款存在不一致,可能被認為屬於破產案件受理後產生的債權債務,從而影響破產抵銷的適用。
(2)若提前終止款項產生於破產程序前,則與我國《企業破產法》第31至33條對破產案件受理前可撤銷行為與無效行為的規定相沖突,可能被認為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內產生的債權債務,其凈額結算可能無法獲得支持。
『玖』 銀行間回購市場利率和同業拆借利率的關系是什麼 是誰影響了誰 謝謝!
債券回購:是以債券為抵押品向他人借入短期資金,規定時間後,再把抵押出去的債券購回,同時支付利息(理解為一種有擔保的資金融通)。以銀行間市場每天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回購交易利率為基礎,同時借鑒國際經驗編制而成基準性利率指標,回購定盤利率可為銀行間市場開展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短期利率期貨等利率衍生品提供重要的參考。
債券回購利率是根據銀行間隔夜、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4個月回購交易在每個交易日固定交易時間產生的全部成交利率的中位數計算得出。銀行間7天期回購協議通常是銀行間回購市場交投最為活躍的合約。銀行間回購定盤利率每天上午十一時起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對外發布,對於一段時間內沒有交易和當日出現利率調整等重大事件的情況需要做出異常情況處理。為銀行間市場開展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短期利率期貨等利率衍生品提供重要的參考。
同業拆借:是金融機構之間(通常是商業銀行)進行的短期(期限最短為1天,最長為一年)資金融通的行為,是一種信用拆借行為。法律限制在「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①同業拆借雙方必須於中央銀行有存款;②單利、無擔保、批發利率;③期限短(最短只有半天); ④目的主要是解決銀行臨時資金周轉的,主要用於維持資金正常運轉、調節餘缺。
同業拆借利率是由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自主報出的人民幣同業拆出利率計算確定的算術平均利率,是單利、無擔保、批發性利率[1] 。目前,對社會公布的Shibor品種包括隔夜、1周、2周、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及1年。
Shibor報價銀行團現由18家商業銀行組成。報價銀行是公開市場一級交易商或外匯市場做市商,在中國貨幣市場上人民幣交易相對活躍、信息披露比較充分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組,依據《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實施准則》確定和調整報價銀行團成員、監督和管理Shibor運行、規范報價行與指定發布人行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受權Shibor的報價計算和信息發布。每個交易日根據各報價行的報價,剔除最高、最低各4家報價,對其餘報價進行算術平均計算後,得出每一期限品種的Shibor,並於11:30對外發布。
區別:
1、不同主體。同業拆借主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及經法人授權的金融分支機構;債券回購由執有國債的金融機構與執有多餘資金的金融機構組成。
2、不同信用。同業拆借是一種金融信用行為,有一定風險;債券回購是一種國債質押,沒有風險。
3、不同利率。債券回購與同業拆借這種無抵押的信用方式相比,回購返售有約定的標的作為資產,因此一般情況下,利率相對低一點。實際意義:金融機構當配置的債券(用以回購)不足以覆蓋資金缺口的時候,一般會用信用拆借作為輔助融入工具。而且從機構內部資金分配角度出發,可能回購借不到的錢,信用拆借反而能借到。
4、不同期限。同業拆借期限比較長,從數天到一年不等是一天至一年;債券回購是一種短期行為。
5、不同作用。同業拆借利率是貨幣市場的核心利率,也是整個金融市場上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它能夠及時、靈敏、准確地反映貨幣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短期資金供求關系。當同業拆借利率持續上升時,反映資金需求大於供給,預示市場流動性可能下降,當同業拆借利率下降時,情況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