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合同文件出現矛盾時
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當事人如果內不能協商一容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B. 國家文件與買賣合同發生沖突時以什麼為准
合同條款違法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是無效條款,所以可以不交。不過合同是有效的。
C. 但合同前後矛盾,這樣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當合同條款出現前後矛盾時,當事人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由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定。
D. 建築合同與招標文件矛盾時以什麼為准,有沒有書面的依據
中標後,合同主要以業主不違反大原則的要求為准,重在甲乙雙方的溝通....
E. 當施工合同文件中出現不一致時,以什麼為優先解釋的依據
建設工復程施工(示範文本)通用條制款
2、文件及解釋順序
2.1文件應能相互解釋,
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專用條款
(5)本通用條款
(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的組成部分。
2.2當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
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說明:示範文本關於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的隸屬關系沒有說清楚,應該寫清楚「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上面所列順序在前或時間在後者為准。
F. 合同與招標文件有矛盾,以誰為准
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有矛盾。合同約定是甲乙雙方真實意圖的表達,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釋順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雙方約定:如有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時,可套定額計取,那麼,工程結算時,套定額的這部分措施費是應該計取的。
G. 當合同與招標文件有矛盾,按哪個執行
劍魚標訊提醒:當合同與招標文件有矛盾時,應當以招標文件為標准執行。回
法律依據:
根據《招標答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合同的簽訂需要以招標文件為依據進行,以上條文說明,施工合同的內容不得背離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否則就觸犯了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就是無效條款或無效合同。
H. 如果補充協議與合同文件發生相互矛盾,應該以誰為准
同一標的的合同,以後定的為准。
I. 當合同內容在約定時間上前後矛盾時是否應視為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卻由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2、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的。所謂自始無效,就是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由於無效合同從本質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國家不承認此類合同的效力。對於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3、另外,由於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法院和仲裁機構不需經當事人請求即可以主動予以審查爭議的合同是否構成無效合同,如認定屬於無效合同,便應主動地確認合同無效。另外,由於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不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J. 在建設工程施工中發現合同文件相互有矛盾,如何處理
朋友您好:
您提到的在建設工程施工中發現合同文件相互有矛盾,如何處理?
答:向您提專的問題經常發生,屬就是因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考慮其他,遇有合同文件相互有矛盾時,依照法律規定,只要合同當事人意思表述真實、合規,那就得看哪個是日期較近就執行哪個,後面的取代前面的,相當於修改合同,而沒有矛盾的正常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