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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協議股權

發布時間: 2020-12-20 12:22:53

1. 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協議不通過律師合法嗎.

只要是按照公司的規定和合法程序繼承的,不通過律師也可以。
我國《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另外,《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
第二條:
第(五)款規定,企業投資者破產、解散、被撤銷、被吊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該投資者股權;
第(六)款規定,企業投資者合並或者分立,其合並或分立後的承繼者依法承繼原投資者的股權;
第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由於本規定第二條(五)、(六)項的規定導致企業投資者變更的,如果企業其他投資者不同意繼續經營,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終止原企業合同、章程。原企業合同、章程終止後,股權獲得人有權參加清算委員會並分配清算後的企業剩餘財產;如果股權獲得人不同意繼續經營,經企業其他投資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規定將其股權轉讓給企業其他投資者或第三人。
希望以上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2. 新股東繼承股權需要什麼資料

1、需要公司其他抄股東襲同意其配偶和兒子作為公司新股東的股東會決議;
2、重新修改公司章程修正案;
3、重新修改出資協議書;
4、製作新的股東名冊,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書。
5、工商變更登記申請表,根據要求補充材料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3. 股權繼承的最基本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法原文是這樣規定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內程容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章程沒有特殊規定,其繼承人是可以繼承股東資格的。
如果你們不想讓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必須在章程里或者股東協議里進行約定。
可以約定股東去世後,其繼承人不能成為公司股東,其股份轉換成資產歸還給其繼承人;
也可以約定其繼承人只繼承其股份中的財產權而不繼承身份權

4. 股權繼承的手續

1、我國現行《公司法》有關股權繼承的規定
《公司法》第75條規定,股權可以被繼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該條法律可知我國公司法承認股東的股權可以被繼承,但股權繼承人繼承股權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但就我國現行公司法來說,股權在進行繼承時,沒有具體可適用的法律,這就導致現實中關於股權繼承的問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
2、我國《繼承法》有關股權繼承的規定
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由於當時立法的時代背景以及立法技術的限制,並沒有給「個人合法財產」所包括的內容給予明確的定義,也沒有明確「個人合法財產」究竟包括哪些內容。
3、有關股權繼承的其他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
第16條規定,夫妻雙方起訴離婚時,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了公司股權,但卻是以其一人名義購買時,按以下兩種情形分別處理:一是,夫妻雙方協商將用共同財產以一人名義購買的股份轉讓給一方,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則該夫妻的一方可以取得以共同財產權購買的股份。二是,其他股東同意購買其股權的則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其股權。該條法律不僅為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股權提供處理方法,為夫妻一方取得股權提供了有效的處理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考慮到了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特點,具有一定的立法的技巧。
(2)《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
《合夥企業法》第50條規定合夥人去世後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其在合夥中所享有的合夥份額,但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取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或者協議中有關於財產份額繼承的規定。

5. 公司股權嗎,有多個繼承人股權怎麼繼承

多個繼承人取得一個股東資格的前提下,有如下情況:
(1)如果多個繼承人回都不願意變更自答己繼承的股權,那麼多個繼承人可以簽訂遺產股份繼承協議書,協議多個繼承人間可以通過股份轉讓、贈送、放棄等形式把自己的繼承份額轉移到其中一個繼承人那裡,取得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
(2)繼承共同體推薦一個繼承人為代理人,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若多個繼承人不轉讓、不贈送、不放棄的,多個繼承人宜作為一個繼承共同體,取得股東資格。
1)對於公司的經營決策等,繼承共同體內部就討論的問題形成一致的意見,交由繼承人代理人在股東會議上討論,股東會以繼承人代理人的意見作為繼承共同體的意見。
2)如果繼承人不能繼承股東的資格,那麼各繼承人無權參與公司股東會,也不能直接向公司股東會表達意見。他們只繼承公司股權的財產權益。

6. 繼承股權需注意哪些問題

股權繼承要注意哪些
股權繼承應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規范及其行動准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可以委託其中一個股東製作,但最後必須經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同意並在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而且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即在不損害股東利益、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則下,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議,再將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議通知其他股東,並召開股東(大)會,然後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才生效。
尊重股東去世之前與其他股東對公司股權繼承的約定。
對這種約定,應該給予充分的尊重,只要沒有明顯的違法現象存在,就應認可其法律效力,即使公司法給出了某種解決方式,也應允許公司的股東通過事前的約定加以排除。這樣,就可以很好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影響公司的穩定經營,也更有利於公司健康發展和各股東的利益。
尊重繼承人與公司原股東的意思表示。
股東之間事先沒有約定,但去世股東的繼承人與其他股東就股權繼承達成協議,對該協議,由於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應該按該協議履行,但應以不違反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為限。
參照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繼承股權。
當股東之間事先沒有約定,事後也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於各繼承人原來並不是公司股東,雖然按公司法的規定他們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徵,各繼承人要想取得股東資格成為公司股東,應由他們向公司提出申請,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內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會,由尚健在的股東表決,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他們入股的,他們才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如何辦理股權繼承
如果公司股東只有兩個,其中一名股東死亡,則由於股東人數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條關於公司股東人數必須兩個以上的規定,公司應申請解散、進行清算,剩餘資產由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死亡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比例進行繼承。
如果公司股東為兩個以上,則應參照《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按以下程序繼承股權:
(1)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關於股東表決方式和表決權的規定,對是否同意繼承人受讓死亡股東的股權作出決議。如果有股東不同意轉讓,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所得轉讓費作為死亡股東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7. 自然人股東去世後,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要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嗎,還是公司直接更改股東名冊就行。

答: 自然人股東去世後,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要簽署股權繼承協議的
祝心想事成
開心快樂。

8. 股權如何繼承,繼承人不符合股東資格要求股權

你好,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新公司法明確了股東資格的可直接繼承性,但實踐中有關股東資格繼承的實現程序和相關問題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程序所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

一、股東資格是否可以繼承的問題。對於股東資格繼承的問題,舊公司法並無規定,學術界和司法界對於股東資格是否能夠繼承的問題存在較大爭議。反對股東資格繼承的觀點強調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認為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續,有賴於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和依賴,因此,繼承人通過繼承取得股東地位,必須經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其依據是舊公司法關於股東出資轉讓的有關規定,即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新《公司法》第76條的規定對於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對這一實踐中的爭議問題給出了定論,即「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公司章程沒有相反規定,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即依法定而取得股東資格。應該說,這一規定並不是對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破壞,因為法律(第76條的但書部分)允許公司股東基於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在公司章程上就股東資格繼承問題作出排除性規定。

二、合法繼承人股東資格的起算時間問題。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那麼,自然人股東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對該自然人股東的股東資格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的自然人股東)死亡時開始。也就是說,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以後,無須再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便可繼承被繼承人的地位,成為公司股東。只要公司的其他股東沒有相反證據證明繼承人為非法繼承,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自該股東死亡之日起當然取得股東資格。

三、股東資格繼承的繼承人范圍問題。《公司法》第76條規定可以繼承股東資格的是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依據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只要其未喪失繼承權,均為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死亡股東的公司股東資格。合法繼承人可以放棄對股權和股東資格的繼承。多個合法繼承人可同時主張股東資格的繼承。

四、多個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問題。實踐中,公司股東死亡後其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很可能為兩人以上,他們應如何繼承股東資格?其繼承股東資格後的表決權應當如何行使?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死亡股東的所有合法繼承人均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對於股東資格是否可以分別繼承,新公司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繼承即是對遺產的分割,即繼承人依照約定或法定的繼承份額分別取得繼承的財產份額,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共有方法處理。但實踐中股東資格包括股東自益權與共益權兩部分,其中股份表決權通過共有方式來實現往往難以操作。因此,多個繼承人在確定繼承股東資格的同時,最好就股權的分割達成協議,以便於在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時確定繼承人作為股東的出資額及股權比例。

五、司法處理的相關意見。雖然繼承人因繼承取得股東資格屬於當然、繼受取得,但對於繼承人實現股東資格繼承的程序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工商局要求公司憑籍法院確認股東資格的判決書才予以辦理變更登記。本案原告提起訴訟就屬於這種情形。另外,由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往往在有其中的某一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公司剩餘幾個股東,甚至僅剩一個股東,剩餘股東掌握公司的公章等材料,死亡股東的繼承人無法要求公司為其辦理股東登記及工商變更登記。實踐中還有繼承人之間對繼承權、對股東資格繼承存在爭議的情形。上述三種情況,當事人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繼承股東資格。

首先,是否適用裁駁。有觀點認為,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屬於法定繼受取得,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也就是說,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當然取得股東資格,因此不需要,也不應該由法院再行裁判予以確認。我們認為,在現有的工商變更登記制度條件下,法院在審理因繼承引起的股東資格糾紛案件時,不宜以繼承發生時股東資格已當然繼承,不需再行確認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因為,繼承人只有獲得了法院對其股東資格的確認後才獲得了行使股權財產權利主張的通行途徑。此時,法院只能承擔起權利救濟最後一道屏障的職責。

其次,合法繼承人審查。法院可以對原告是否是合法繼承人這一事實進行審查,能夠認定為合法繼承人的,判決確認其股東資格。對於不是合法繼承人的,駁回其訴訟請求。

再次,繼承股權的處理。對於多個繼承人提起的股東資格確認訴訟,如果多個繼承人就繼承的股權分配比例能夠達成協議的,可以在判決確認多個繼承人股東資格的同時,對其股權繼承協議予以確認。如果多個繼承人對繼承的股權分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法院不再就遺產析產糾紛進行審理,直接判決多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死亡的自然人股東在公司的出資份額,不對股權比例進行劃分。

最後,繼承人要求繼承股權財產的問題。實踐中,有的繼承人起訴不要求確認股東資格,而要求行使股東權利。對於繼承人有關行使股東權利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對其進行釋明,即股東權利的行使是以股東身份的取得為前提條件,繼承人可以公司剩餘股東就轉讓被繼承人的公司股份進行協協商。法院釋明原告是否變更訴訟請求為確認之訴。原告堅持不變更的,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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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股權繼承有哪些要注意的

股權繼承要注意哪些
股權繼承應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規范及其行動准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可以委託其中一個股東製作,但最後必須經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同意並在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而且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即在不損害股東利益、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則下,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議,再將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議通知其他股東,並召開股東(大)會,然後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才生效。
尊重股東去世之前與其他股東對公司股權繼承的約定。
對這種約定,應該給予充分的尊重,只要沒有明顯的違法現象存在,就應認可其法律效力,即使公司法給出了某種解決方式,也應允許公司的股東通過事前的約定加以排除。這樣,就可以很好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影響公司的穩定經營,也更有利於公司健康發展和各股東的利益。
尊重繼承人與公司原股東的意思表示。
股東之間事先沒有約定,但去世股東的繼承人與其他股東就股權繼承達成協議,對該協議,由於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應該按該協議履行,但應以不違反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為限。
參照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繼承股權。
當股東之間事先沒有約定,事後也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於各繼承人原來並不是公司股東,雖然按公司法的規定他們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徵,各繼承人要想取得股東資格成為公司股東,應由他們向公司提出申請,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內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會,由尚健在的股東表決,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他們入股的,他們才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如何辦理股權繼承
如果公司股東只有兩個,其中一名股東死亡,則由於股東人數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條關於公司股東人數必須兩個以上的規定,公司應申請解散、進行清算,剩餘資產由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死亡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比例進行繼承。
如果公司股東為兩個以上,則應參照《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按以下程序繼承股權:
(1)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關於股東表決方式和表決權的規定,對是否同意繼承人受讓死亡股東的股權作出決議。如果有股東不同意轉讓,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所得轉讓費作為死亡股東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如果其不購買該項轉讓的出資,則視其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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