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法規
和解協議是當事人自願協商的結果,只要把雙方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或結果寫明就可以了,約定條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
⑵ 民事法律法規的溯及力問題
民事法律法規的溯及力問題:
1、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版規、地方性法權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根據該條規定確立法的溯及力原則:從舊兼有利。
2、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1條:「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5條 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3、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3條:「擔保法施行以前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擔保法施行以後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擔保法施行以後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後尚在一審或二審階段的,適用擔保法和本解釋。」
⑶ 你好,我想問民事糾紛參照什麼法律法規
參考《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供參考。
⑷ 處理民事糾紛 法律沒有規定的 可以適用什麼,但不違背公序良俗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版俗。
根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民事糾紛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⑸ 處理民事糾紛,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怎樣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⑹ 有關民事訴訟另案起訴的法律法規
一、另行起訴的概念
另行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並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
一般是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張的暫時沒有證據等。
(一)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情況:如甲起訴乙要求償還借款的案件,是民間借貸糾紛,乙提出甲還欠乙購貨款,是買賣合同糾紛,如果甲乙調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調解,法院不能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出判決甲支付乙貨款,乙只能另案起訴乙要求支付貨款。
(二)暫時沒有證據的情況:交通事故或故意傷害賠償案件中,原告起訴被告只能要求賠償已發生的實際損失,如果原告的傷情還需二次手術,可能發生的醫療費等損失,只能待實際發生後另案起訴。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另案處理」適用的條件
被「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窩案」,只是由於某種原因,而被列入「另案處理」的范疇。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歸案而無法並案處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於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負刑事責任,需要「另案處理」。
⑺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是否可以按照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進
當然可以的,不過也可以參照其他地方相同類似的案件來參照處理
⑻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怎樣
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