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建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著述與主流觀點《解釋》第27條第2款規定:保修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築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條為規定因保修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建築物毀損的共同侵權責任。其中,「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的提法表明施工合同的發包人有可能不是建 築物所有人,那麼,他們之間是以什麼做紐帶聯繫到一起的呢?是委託代建的法律關系,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為委託人,發包人為代建人,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為委託代建關系。建築物權利人將擬承建的建築物通過委託代建合同約定,委託代建人按照建築物所有人的要求代為建設建築物。交房期限、戶型、建房費用、違約責任、 代建費用等是依靠委託人和代建人依靠委託代建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這種委託代建法律關系性質為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范疇。像銀行委託房地產公司為其建設營業樓,房地產公司為發包人,施工企業為承包人;銀行與房地產公司成立委託代建合同關系。北京市政府頒布實施了《北京市政府投 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還有許多城市也頒布了類似規定,這些規范性文件對政府工程的進一步規范化起到了推動作用。此類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委託人(市政府主管部門)、項目代建人(施工單位)、項目使用人(實際使用項目的單位)、項目概況、項目管理范圍和內容、管理目標和投資控制、代建管理費 等。對此類合同的性質值得研究和探討,本人傾向以認定為施工合同性質為宜。目前,立法機關的立法理念是將占建築市場很大份額的政府工程實行強制的委託代建制度。委託代建合同與施工合同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原則上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不宜追加委託人為本案當事人,不宜判令委託人對發包人償還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 任。委託人也無權以承包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缺陷承擔責任。委託人與代建人就委託代建合同發生的糾紛,也不宜追加承包人為本案當事人。
㈡ 委託代建合同的委託代建合同範本
第一部分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委託人(全稱): 某某 賓館
代建人(全稱): 某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託人研究,同意將南山甲所、梅嶺1號、2號、3號建設項目委託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 1號、2號、3號改造工程
工程地點: 東湖路146號
工程內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設實施代建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壹億 元人民幣(財政投資9000萬元,東湖賓館1000萬元)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2005.7.1-2006.1.20,
三、質量標准: 優良
四、合同價款
甲方以項目總概算的 2% 作為乙方的代建管理費(工程概算為9000萬元,開班費等其他費用1000萬元)。工程竣工後,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
五、合同組成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託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范圍內的工程委託代建工作。
八、委託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武漢東湖賓館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 後生效。
委託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地址: 地址:
㈢ 委託代建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著述與主流觀點《解釋》第27條第2款規定:保修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築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條為規定因保修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建築物毀損的共同侵權責任。
其中,「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的提法表明施工合同的發包人有可能不是建 築物所有人,是委託代建的法律關系,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為委託人,發包人為代建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為委託代建關系。建築物權利人將擬承建的建築物通過委託代建合同約定,委託代建人按照建築物所有人的要求代為建設建築物。交房期限、戶型、建房費用、違約責任、 代建費用等是依靠委託人和代建人依靠委託代建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這種委託代建法律關系性質為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范疇。像銀行委託房地產公司為其建設營業樓,房地產公司為發包人,施工企業為承包人;銀行與房地產公司成立委託代建合同關系。
北京市政府頒布實施了《北京市政府投 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還有許多城市也頒布了類似規定,這些規范性文件對政府工程的進一步規范化起到了推動作用。此類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委託人(市政府主管部門)、項目代建人(施工單位)、項目使用人(實際使用項目的單位)、項目概況、項目管理范圍和內容、管理目標和投資控制、代建管理費 等。
目前,立法機關的立法理念是將占建築市場很大份額的政府工程實行強制的委託代建制度。委託代建合同與施工合同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原則上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不宜追加委託人為本案當事人,不宜判令委託人對發包人償還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 任。委託人也無權以承包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缺陷承擔責任。委託人與代建人就委託代建合同發生的糾紛,也不宜追加承包人為本案當事人。
㈣ 委託代建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
委託代建合同是一種委託代建的法律關系,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為委託人,發版包人為代建人。建築物權權利人將擬承建的建築物通過委託代建合同約定,委託代建人按照建築物所有人的要求代為建設建築物。交房期限、戶型、建房費用、違約責任等是基於委託人與代建人簽訂的委託代建合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
委託代建法律關系性質上應屬於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范圍,比如,保險公司委託開發商建設營業樓,開發商為發包人,施工企業為承包人,保險公司為建設方、委託人,其與開發商之間成立委託代建合同關系。委託代建合同與施工合同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在拖欠工程款糾紛案件中,委託人不應對償還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同理,委託人也不得直接向承包人主張工程質量缺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