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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20 15:59:09

Ⅰ 夫妻一方單獨寫的復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單獨寫的協議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並且復婚屬於法律效力,即便是雙方同意共同在復婚協議書簽字也還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Ⅱ 夫妻復婚協議書範本

復婚,如同新婚,應到婚姻登記管理機構重新登記,領取「許可證」。如果你們的復婚是有條件復婚,含有許多附加條款,那你們就自己簽訂個協議,並履行該協議。但結婚證必須領取。

Ⅲ 復婚協議書怎麼寫

復婚協議書

事實及理由:

男女雙方雖已在二零零三年辦理了離婚,但因為雙方感情未徹底破裂,有一女需要撫養,故兩人一直在一起生活,沒有分開。

為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確保雙方共同生活中感情及物質各方面都有所保障。故決定簽署這份復婚協議書。

協議事項

1、 男女雙方本著同等自願的原則決定復婚,雙方要做到互敬互愛、互相扶持,並保證無論任何情況下不能遺棄對方(無論重病傷殘或其他情況。)

2、 男方必須要與女方共同承擔起贍養老人和撫養孩子的責任。

3、 雙方財產歸共同所有,有房子一處(一百平方左右),其房子所有權歸男女雙方共同所有,用於居住和生活。欠債也由雙方共同負擔。

4、 男方保證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毆打侮辱女方,不能讓女方在精神和身體上受到任何傷害,否則女方有權結束婚姻。

5、 男方如果不顧夫妻感情,毆打辱罵女方,並導致感情破裂,讓女方受到身體和感情上的傷害,男方要為此支付給女方兩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6、 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雙方都不能在感情及行為上背叛對方,若一方背叛導致離婚,背叛方必須支付給受害方精神損失費五萬元。

7、 此協議一式兩份男女各持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提示:

如果是雙方意思表示的結果並且都是自願的,應該是有效的。前提是協議內容不能有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的內容,如果有那就是無效的。

Ⅳ 復婚不簽復婚協議書可以嗎

協議是雙方自願約定的,沒有法律規定復婚要協議。
雙方同意復婚,手續齊全可以共同到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局辦理。

Ⅳ 復婚協議書復婚後具有法律效力嗎需不需要公證

最近在辦案過程中有當事人咨詢復婚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復婚協議是否有效,要看協議本身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和《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一份合法有效的復婚協議一般包括三方面:一、是否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二,該協議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三,該協議的內容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所以復婚協議是否有效要看協議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Ⅵ 離婚時的復婚協議是否有效

劉律師:有效,當事雙方根據離婚協議分得的財產,復婚後都是婚前個人財產了。 王律師:離婚時簽訂的協議書復婚時仍有效,離婚協議約定的歸你的財產,復婚時就是你的婚前財產,歸你個人所有。 相關知識——離婚財產協議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離婚協議中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律適用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同於一般的財產分割協議,應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財產分割協議與身份關系有關,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但是也不能忽視的是,財產分割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基於這種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同樣應適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則,婚姻法及相關法律中未對財產分割協議做出規定的部分,則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 二、離婚協議中財產協議的效力 《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明確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贈與第三人(雙方當事人之子),現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該財產贈與協議生效,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協議的約定。 三、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反悔的處理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贈與,但其與一般的贈與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一般的贈與行為僅僅是一種單純的財產處分關系,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分割共同財產的一種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原告並無證據證明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可以撤銷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銷贈與協議於法無據,應當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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